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谈谈法制环境下的"封博"问题

(2009-06-29 11:31:19)
标签:

法律

封博

博主

执法程序

执法主体

仓库

博友

杂谈

分类: 锦江随笔

谈谈法制环境下的"封博"问题

------对于"右村<封博与执法程序>一文的几点补充

 

 

方格子匹夫

方格子匹夫

2009-06-29 11:27:54

完全赞成博主的意见!
补充几点:
     1.博客是博主脑力劳动的成果.博主的权利受宪法和著作权法保护.封杀博客应在法律范围内进行.
     2.封杀博客的执法主体应该是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按照法院判决执行.
     3.封杀的程序应合法.

     4.加快制定网络出版管理的法规.目前,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应加紧制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于侵权行为有通知和反通知程序,可以在没有立法前作为借鉴.

附右村原文:
封博与执法程序(2009-06-29 09:04:21)

封博与执法程序

喻树奎

经常看到不少博友的博客被封杀。为此很多博友抱怨:几多年的心血前功尽弃。

是的,一个人写博,我想一是传播自己的观点,将博客作为一座“桥梁”,通过“桥梁”或信息共享,或以文会友;二是将博客作为一个“仑库”,将自己搬运来的各种型号的“方块”制成的“产品”存于“库”中,以“备战备荒”。所以精心架起的“桥梁”和“仑库”一段被“突然袭击”,怎不让人心痛?!

为此想到执法程序,按我国现行程序法的规定,对一件事情予以处罚,必须经过如下程序:一是告知,即告知当事人,因某种原因,将要对其进行怎样的处罚;二是陈述,即当事人对告知事项说明自己的理由,并提出自己的要求;三是听证,即对处罚事项不服的,向执法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听证,上一级机关应允许听证;四是起诉,即认为该种处罚是错误的或不当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程序法在执法过程中是很重要的,执法机关既使“实体法”执行是正确的,但违反了“程序法”,那么就一错皆错,和博主被封博一样,也前功尽弃!

讲究程序法是法制时代的必然要求。“封博”也是一种处罚,这种处罚同样要遵循程序法,不可“一言堂”,为此建议封博机关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按规定依法办事:一、封博前告知当事人;二、三天内允许博主陈述;三、60天之内允许博主向上级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取听证或起诉。

法制与和谐是对立统一的,只有遵守法律才能推进和谐,只有和谐才能推进法制的不断完善和巩固。反之,没有法制就不存在和谐,没有和谐法制也得不到完善和巩固。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