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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级市不属于我国基本行政区域(地学名词正误之十七)

(2017-10-17 06:27:28)
标签:

基本行政区域

地级市

分类: 地理地震
    近些年,不少省份把“地区”改为“市(地级)”。但是地级市还不属于我国基本行政区域。因为现行《宪法》规定,我国行政区域划分为三级: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此外,《宪法》还规定,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这些表述中,“市”指的是县级市,“较大的市”指的是地级市。因此,我国的基本行政区域是省、县、乡三级,地级市并不在三级划分之中。
    地级市源于“地区”、“专区”,但是地区或专区的行署属于省政府的派出机构,地区或专区并不设政府,也不召开人民代表大会,而地级市则召开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市政府。
    对于地级市的设立,一直有争议,反映在曾经大力推行的“省管县”,即连地区、专区一级也不设了,但是拥护的和反对的都不少,尚需慎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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