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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将被严处
健康报讯 (记者刘平安)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制定的《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意见》明确,六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将被依法严处。
这六类行为包括,在医疗机构内殴打医务人员或故意伤害医务人员身体、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在医疗机构及其公共开放区域,采取违规停放尸体、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等方式扰乱医疗秩序或其他公共秩序的行为;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行为;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行为;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医疗机构的行为;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涉医违法犯罪行为,或以受他人委托处理医疗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行为。
六类行为处罚依据明确
对上述行为如何处罚,《意见》给出了较为明确的界定。
在医疗机构内殴打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身体、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作为治安案件,给予行政拘留、罚款等治安处罚;故意杀害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严重后果,或者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在医疗机构及其公共开放区域采取违规停放尸体、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等方式扰乱医疗秩序或者其他公共秩序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经劝说、警告无效的,要依法驱散,对拒不服从的人员要依法带离现场;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给予行政拘留、罚款等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情节严重(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医疗机构的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涉医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医疗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行为,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有关规定从严惩处。
在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说,对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治疗过程中并无过错,被告人无端猜疑,蓄意报复,犯意坚决,采取残忍手段杀害、伤害医务人员,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人民法院将依法从严惩处。应当判处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对事出有因,犯罪情节较轻,且被告人认罪、悔罪的,在决定具体适用的刑罚时,人民法院也会依法予以考虑。
厘清部门责任 建立矛盾化解机制
《意见》规定,公安机关要加大对暴力伤医、杀医、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查处力度,接到报警后应及时出警、快速处置,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立案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证据,确保侦查取证质量。人民检察院应及时依法批捕、起诉,对于重大涉医犯罪案件,必要时可以派员适时介入侦查活动,对收集证据、适用法律提出意见。人民法院应加快审理进度,对于犯罪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涉医犯罪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
《意见》指出,要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特别要在发生医疗纠纷后加以妥善处理,避免矛盾激化、升级引发违法犯罪行为。《意见》强调,医疗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医疗服务能力,保障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医务人员要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
《意见》明确,处理医疗纠纷有三道程序: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投诉管理部门;对于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不成的医疗纠纷,引入第三方调解机制;在第三方调解无效等情况下起诉至人民法院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法院应当及时立案受理,对调解不成的,及时依法判决,切实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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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布涉医犯罪典型案例
两名杀医罪犯被依法执行死刑
健康报讯 (记者刘平安)4月24日,在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五庭副庭长马岩介绍了4宗涉医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因怀疑治疗不当、不满治疗效果而杀死医生的王英生、王运生,经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分别于4月22日、4月21日被执行死刑。
马岩介绍,2012年10月14日,被告人王英生因患脑血栓到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就诊,该院针灸科主任医师康红千为其进行针灸治疗。王英生接受治疗后感觉病痛没有缓解,反而有所加重,认为是康红千针灸所致。2012年11月29日13时许,王英生携带斧子到康红千所在诊室,持斧子朝康红千的头、面部猛砍数下,致康红千重度颅脑损伤死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英生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对被告人王英生判处死刑。
王运生因患肺结核病,2011年7月27日至8月23日在湖南省衡阳市第三人民医院(南院)住院治疗,入院时由十二病区主任陈文明接诊,后由陈妤娜担任主治医生。住院期间,王运生对治疗效果不满,多次与陈妤娜发生争执。出院后,王运生发现病情恶化,认为是陈妤娜在治疗过程中停药、换药、减药所致,由此产生怨恨。2012年4月28日14时许,王运生携带折叠刀来到该院,见陈妤娜独自在医生办公室,遂持刀捅刺其背部。陈妤娜被刺后起身跑向办公室门口并跌倒在地,王运生又上前朝其颈部、胸部、背部等处捅刺20余刀,致陈妤娜死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运生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判处王运生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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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六类行为包括,在医疗机构内殴打医务人员或故意伤害医务人员身体、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在医疗机构及其公共开放区域,采取违规停放尸体、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等方式扰乱医疗秩序或其他公共秩序的行为;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行为;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行为;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医疗机构的行为;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涉医违法犯罪行为,或以受他人委托处理医疗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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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情节严重(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医疗机构的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涉医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医疗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行为,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有关规定从严惩处。
在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说,对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治疗过程中并无过错,被告人无端猜疑,蓄意报复,犯意坚决,采取残忍手段杀害、伤害医务人员,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人民法院将依法从严惩处。应当判处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对事出有因,犯罪情节较轻,且被告人认罪、悔罪的,在决定具体适用的刑罚时,人民法院也会依法予以考虑。
厘清部门责任 建立矛盾化解机制
《意见》规定,公安机关要加大对暴力伤医、杀医、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查处力度,接到报警后应及时出警、快速处置,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立案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证据,确保侦查取证质量。人民检察院应及时依法批捕、起诉,对于重大涉医犯罪案件,必要时可以派员适时介入侦查活动,对收集证据、适用法律提出意见。人民法院应加快审理进度,对于犯罪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涉医犯罪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
《意见》指出,要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特别要在发生医疗纠纷后加以妥善处理,避免矛盾激化、升级引发违法犯罪行为。《意见》强调,医疗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医疗服务能力,保障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医务人员要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
《意见》明确,处理医疗纠纷有三道程序: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投诉管理部门;对于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不成的医疗纠纷,引入第三方调解机制;在第三方调解无效等情况下起诉至人民法院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法院应当及时立案受理,对调解不成的,及时依法判决,切实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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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运生因患肺结核病,2011年7月27日至8月23日在湖南省衡阳市第三人民医院(南院)住院治疗,入院时由十二病区主任陈文明接诊,后由陈妤娜担任主治医生。住院期间,王运生对治疗效果不满,多次与陈妤娜发生争执。出院后,王运生发现病情恶化,认为是陈妤娜在治疗过程中停药、换药、减药所致,由此产生怨恨。2012年4月28日14时许,王运生携带折叠刀来到该院,见陈妤娜独自在医生办公室,遂持刀捅刺其背部。陈妤娜被刺后起身跑向办公室门口并跌倒在地,王运生又上前朝其颈部、胸部、背部等处捅刺20余刀,致陈妤娜死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运生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判处王运生死刑。
以上为《健康报》原创作品,如若转载请标明作者和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