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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苏振华错了?——浅谈辩论方法

(2014-01-15 14:11:27)
标签:

社会科学

方法论

苏振华

计划生育

米塞斯

分类: 经济

最近我本来想就两本书《司法能动主义》和《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探讨辩论方法,但苏振华先生在腾讯大家上关于计划生育的文章引起了各方争论,我随口说了两句,有朋友希望我详细撰文,因此先就苏文“我主张节育策的理据——答莫之许、李华芳、乔木”简单谈谈,以后写上述两本书的书评时可能还会进一步阐述,若有重复之处,先行致歉。

 

在此,我不想先对苏先生的论点发表意见,没有正确的方法就没有正确的结论,因此,对方法的讨论远比对结论争执不休更为重要。苏先生之错,错在方法。

 

一、社会事实尤其是个人体验不能作为立论基础。

 

苏先生号称深谙奥派经济学,但奥派经济学的核心是什么呢?是米塞斯的社会科学(人类行为学)方法论,即由逻辑而不是经验事实推演出结论。因为每个社会现象都是特殊的、个别的,不可再现的,观察者和观察对象都是变量,尤其是人的思想是不可测的,没有常量,就不可能形成逻辑统一的结论。基于先验公理的逻辑推演才可能得到普遍的真实。拒绝实验的方法使社会科学区别于自然科学,而普遍的真理性又使社会科学区别于艺术。

 

苏先生该不会不知米塞斯的方法论。但他在文章中开门见山认为,其文中的结论是基于个人的人生体验,他既然承认了经验的个性,就承认了由此得出的结论的个性,也就是说,他所得出的结论,计划生育的合理性只对他一人有效,不具有普遍意义。苏先生就此取消了一切达成共识的可能,否认了他的结论成为普遍规律的可能。

 

即使我们放宽要求,经验可以作为驳论的根据,也仍然不能成为立论的根据,因为经验的归纳始终是不完全的,不可穷尽的。我发现有一只黑天鹅,可以成功驳倒“所有的天鹅都是白的”这一论断,但我不能因为看到了一只白天鹅,就论断“天鹅都是白的”,看到十只、百只、千只也不行。而苏先生恰恰就是看到了自己和身边的人和事就得出了结论,甚至没有试图去做尽可能广泛的归纳。

 

从这个意义上说,与苏振华商榷的大家如莫之许犯了同样的错误,以自己的所见所闻来论证是不可靠也不严肃的。也许一个人可以因自己的经验丰富、头脑敏锐而颇具洞见,但终究是建立在沙上的大厦,没有坚实的基础。

 

二、想要达成最基础的共识,就不可无中生有,孤芳自赏。

 

太阳下没有新鲜事,人口问题非自今日始。挂一漏万,亚当·斯密、马尔萨斯、罗马俱乐部、奥地利学派和道金斯等,都曾论述过人口问题,正反两面交相辉映。那么如果要建立自己的观点,就需要清理以往的论述,而不能平地起一座空中楼阁。

 

比如,如果苏先生赞成马尔萨斯及其追随者的理论,那么,就必须回答诸家流派对马尔萨斯理论的批评,将之驳倒,才能重树马尔萨斯理论的正确性。如果仅仅是重复马尔萨斯的结论,而不回答后来者对它的反驳,那就没有任何辩论价值了。如果对马尔萨斯理论有所扬弃,那也要说明有什么扬弃,为什么扬弃,另外也要回答相应的批评。有这样的脉络,才有可能形成共识。

 

苏先生的两大核心命题“人口过多会挤压每个个体的生存机会”和“节育政策对穷人是有利的”,反方都有众多的论证意见,比如手边的哈耶克《致命的自负》就有足足一章“扩展秩序和人口增长”,以及前几天我主持翻译的“米塞斯日报33:太多或太少的人口?”对这两个命题都有完全相反的论证。当然,不是说苏先生必须去看以上的资料,但至少要对主流的反方常见理由作出逻辑严密的回复。

 

很遗憾,苏先生只强调命题必须是共识,而不谈为什么资源就能“控制不变”?或者说为什么资源的增长必然落后于人口增长?(苏先生的理由是他是一个悲观论者,他不相信,这就没法继续了)如果生养占用的是私人资源,是用的自己的钱,为什么不是家庭的个人选择,而需要法律强制?若在一个产权明晰自由交换的社会,为什么生育会产生公地悲剧?父母是用公共资源把孩子养大的?即使利用公共资源,公共资源能否私有化以消除外部性?人口多挤压生存机会,但为什么绝大多数人都喜欢挤在拥挤的城市而非荒僻的山村?在人口密度如此之大的地方,他们怎么求生的?以及,穷人为什么必然会从生育中受损?等等。

 

如果对立论——驳论——再立论——再驳论的论证方式不认同,而只是一味重复以前的结论,或是自说自话,那当然不会有任何真正的共识产生。

 

三、论证中不能有明显的逻辑矛盾。

 

苏先生赞同人赋人权,他说“如果所有人都同意可以自由杀人,那么杀人就是权利。”如果说我们认同权利等于“正当性”,尤其在事前判断行动是否正当,法律是否应当给予保护,事后是否应当给予救济的意义上,他这个论点本身就存在逻辑问题。

 

1.“所有人同意自由杀人”,是事前的同意还是事后的同意?如果是事后的同意,已被杀死的人的同意怎么算?因此只能是事前的同意。

 

2. 所有人都事前同意自由杀人后,对杀人行为能不能采取防卫?或者说,防卫是否是正当的?如果防卫是正当的,则自由杀人不正当,法律只能保护二者之一。显然,对杀人的防卫不能是正当的。

 

3. 那么,如果有人来杀我,我采取了防卫行动,将他杀死了。我的行为是不正当的,应当受到“可以自由杀人”这一规则的制裁。但对我制裁本身又违反了“我可以自由杀人”的条款,侵犯了“我可以自由杀人”的权利,陷入悖反。

 

4. 也就是说,“如果所有人都同意可以自由杀人,那么杀人就是权利”,这一命题如果成立,本身就取消了权利(正当性)的概念,只剩下了事实,即“我把要杀我的人杀死了”这一事实,但对这一事实的正当性判断,以及其是否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无从谈起。

 

因此,自身的逻辑错误使得苏先生“可以随意赋予权利”的论点不能成立,证毕。在更为普遍的意义上,把杀人扩大到“伤害”,或“所有的权利都是人赋的,人没有无须人赋的原始正当权利”,也有类似的矛盾,其问题的核心是“所有人的同意”不能作为个体判断行为正当性的标准(这违背了人的行为公理),这一论证稍跑题,暂且略过。

 

其实,苏先生更为严重的矛盾是,如果每个人都同意实行计划生育,那也就基本否认了需要法律强制,正如每个人都同意每天吃饭,法律完全无须就此强制。苏先生必须证明,为什么即使每个人都自愿同意了计划生育,仍然需要法律强制执行。(《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中对国家实行再分配的必要性有类似的证明,但诺奇克雄辩地论证了如果每个人真是自愿接受,法律强制是难以服人的,因此无法支持苏先生的观点,苏先生必须超越诺奇克)

 

 

对于计划生育对穷人或富人是否有利,就经济学而言,应从人类行为学的角度分析边际成本和边际收益,不是本文的探讨内容,有机会另文再述。最后,再一次深深地感谢米塞斯,他的社会科学方法论如一盏明灯,照亮了纷繁复杂社会现象的重重迷雾,让我们有可能接近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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