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和广告
(2009-03-13 14: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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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刚听说明星做虚假广告要承担连带责任被写进了法律。
以前是否有法律规定这事,我不清楚,也懒得去查。我只知道,经常有某品牌被掀翻,然后代言该品牌的明星就成为众矢之的。那时候我就为这些明星叫冤:关他们什么事啊?
一件商品的广告与公众见面之前,首先应该有工商和质检部门的质量认定,然后有广告部门的审核,然后才是让明星就位来拍。如果一件产品有问题,且不论有没有广告吧,它本身就不该出现在市场上。其次,广告制作之前的审批,已经制作完成之后的投放,都有层层关卡——一件有问题的产品,是如何突破这层层关卡的?
这么多关卡都没起作用,你怪人家明星做什么?
如果是化妆品、洗发水之类的广告也就算了,你没长期使用就不能做代言(话说,如果我是明星,我长期使用飘柔,然后我代言飘柔广告,然后飘柔出了质量问题,我的这个责任来得何其冤枉也?)这点还算有点道理,毕竟明星有其公信力,也许有些观众真以为代言那化妆品的明星就真的是用了那化妆品才那么漂亮的。
但食品广告也要追究明星的连带责任,这就实在太奇怪了。
一样东西好吃不好吃,嘴巴一尝就知道,但有没有毒,那就可不是能尝出来的。我没听说哪个人亲自品尝出牛奶中的三聚氰胺的。既然不能用嘴巴尝出食品的质量问题,那明星对广告产品的监督,只能来自质检部门、工商部门的质量证明、营业证明以及广告许可证等等了——根据我国的广告法,所有能播放出来的广告,都是有这些证明的——既然有这些证明,明星代言了,食品出问题了,你怪明星做什么?国家合法部门开具的权威证明都不能信任,你让明星信谁去?雇用私家侦探调查?自己掏钱进行化验?别忘了,三聚氰胺在以前根本是连化验都化验不出来的,因为没有人想到要化验这个。
推而广之,明星做的任何广告,其实都是合法的广告——我必须要相信,所有与公众见面的广告都是合法的,如果广告本身是非法的,那是审核部门的问题——既然明星做的广告都是合法的,他们进行合法的行动,为什么当产品出现问题的时候,他们要负连带责任?如果明星在进行代言之前,没有索取该产品的质量证明、广告许可证等书面文件,那可以说明星不负责任。但如果这一切文件俱全,责任在谁其实很清楚,没有必要把责任从国家机关转嫁到个人头上。说白了,明星在广告中是担当道具的作用,操纵道具的手、给道具发证的人才是要受责罚的,我没听说谁家的人被砍死了除了怪凶手还要怪刀子的。
我听说北京消协还打算继续呼吁,呼吁所有的广告都不由名人代言。
呵呵,那还不如干脆取消所有的广告算了!在广告鉴别上,明星和非明星其实都是一样的,都是通过国家质检部门和工商部门的合法文件来判断广告真假,如果明星无法鉴别,那非明星就更无法鉴别了,如此来看,广告简直就是完全不可信了!
说句题外话,我从小就听多了对明星做广告的意见,说这个明星刚有点名气就到处做广告,那个明星光做广告不拍电影……除了公益广告之外,很少听到人们对明星做广告有什么正面的评价。其实这点我也一直为明星们觉得冤——又不是他们抢来的钱,一个愿打一个愿挨,他们做的广告公众愿意接受,自然会有商家愿意请他们,就是为了赚钱又怎么了?换了是你,一个广告收入几十万几百万几千万,你不去做?我肯定大部分人都不会放过这机会,可这机会只落在少数人头上,这就不免让大多数人吃不到葡萄——吃不到葡萄说葡萄酸就罢了,人家吃到了又何必骂呢?如果说明星做广告真是那么罪大恶极,那非明星做广告就没问题了?明星和非明星的区别,只不过是一个钱拿得多,一个钱拿得少,非明星做多了大广告,也自然就成了明星了。
再说句题外话,广告也一向不招人待见,但我很喜欢广告。不是因为我做过广告人,而是因为很多新产品,都是通过广告我才知道的,比如护舒宝,尿不湿——不做广告,要让人们口碑相传,那得多长时间啊?广告本身就是“广而告知”,至于很多广告虚假夸大,商家的责任,监督部门的责任。
产品问世要闯过多少关卡,广告问世又要闯过多少关卡,倘若产品出了问题,广告虚浮夸张,多少关卡都形同虚设,却把责任放在不相干的人身上,实在是可笑之极!
我没去调查相关的法律文件什么的,只是换位思考了一下:如果我是明星,我该如何保证我代言的产品质量绝对没问题?
我想了又想,还真不敢保证……也许因为我不是明星,且没有做明星的可能,也许那些成为明星的人,个个都能眼观六路耳听八方,有一大批精通各行各业质量检验的手下随时待命……也许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