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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新公司法配套法规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日前发布施行。规则明确:明确独董、监事会及单独或合计持股10%以上股东可提请召集。
问题是现在有用吗?
法律授予的股东大会的表决机制是国际通用的,如果说过去由于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差别使得分类表决机制出台,那么现在已经没有了非流通股(G股后)的概念,再执行分类表决机制显然是不合道理的事情,在这样的情况下,股东大会的提议召开有用吗?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是采用持有股份的份额的方法,它可不是一人一票,你有权提议召开的话,你可没有权利通过会议决议,我大股东一票就可以否决你的议案,开会有什么用,只是增加成本的行动而已。况且还有那么多的限制:“对独立董事、监事会和10%以上股东提议召开的股东大会,要求董事会在收到有关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他董事会不能作出不同意召开的反馈意见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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