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官夫人”被便衣警察“打”了。
“打”人的事常有,然而,此例“打”人事件,却因为“打”与“被打”的双方之身份特殊,因而具有了某种特殊性,具有了别样而丰富的意义诠释空间。
其“特殊”之处在于,无论是“打”人者之“打”,还是被“打”者之“被打”,似乎都超出了一般情况下公众所可能有的正常预期。特别是被“打”者之“被打”,尤为挑战公众正常的生活经验。
贵为“厅官夫人”,其人身权利竟然也可能被公权力的拥有者如此公开的蔑视和侵犯?其人格尊严竟然也可能被如此粗暴的、赤裸裸的践踏?
笔者愚见,真正构成对公众日常生活经验之挑战者,其实并非“厅官夫人”被侮辱这个事实,而是那侮辱的方式。
在那种方式之下,“厅官夫人”与布衣草根无疑被权力不无粗暴地实现了权利的平等。而这种被实现的权利之平等显然并不符合公众的日常经验感受或者说是一般的人情世故。那经验感受或者说人情世故是,从某种意义上说,“厅官夫人”因为那厅官而在事实上是享有某种特权的。而事件中,警方所谓
“打错了”的道歉之说其实也证明了上述公众的日常经验感受或者说是一般的人情世故。
在这“打错了”背后的潜台词或许就是,“打”似乎是无所谓对与错的,其性质乃中性的,决定“打”之性质的在于被“打”之人。如今,被打者乃“厅官夫人”,于是那“打”自然也就是“错”了的。
如果能够理解上述“打错了”背后的潜台词,或许也就不难理解目前武昌公安局对事件的处理决定了。决定对当事警察的行为定性为“行动粗暴”,三名当事警察中的一名被记大过并调离公安机关,另两名则被记过处分。
此决定使笔者深感语言的丰富性,如“打”,如“行为粗暴”。试问,何种行为可谓“打”,又何种行为乃为“行为粗暴”?又该如何区别两者的不同,以及这两者究竟是性质的不同?亦或仅仅是行为后果之不同?又亦或“打”和“行为粗暴”不过是一个行为而两种表述罢了?
囿于上述语言的疑惑,笔者无意追问该起事件中,警察之行为究竟是“打”,还是“行为粗暴”,笔者想说的是,无论是“打”还是“行为粗暴”,一个基本的事实是警察做出了某种行为,而“厅官夫人”乃行为的对象,并在那行为下,受轻微伤,脑震荡。
警察做为行为主体,“厅官夫人”做为行为对象,从文明的以及法律的意义上言,其双方的权利是平等的,并且均应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一方都没有权利任意侵犯另一方的合法权利和人格尊严,无论采用何种行为方式,如究竟是“打”,还是“行为粗暴”。然而,不幸的是,该事件中,做为拥有公权力的警察,却赤裸裸的侵犯了“厅官夫人”做为一个公民的权利,而不仅仅是一个“厅官夫人”的权利。
这个并不美丽的“错误”为什么会发生,或许才是真正值得追问的吧?
而如果这种侵犯是一个因不知“厅官夫人”之身份而发生的“错误”,那么需要追问的就是那“错误”究竟错在了哪里?如果“错”仅仅在于权利的被侵犯者是“厅官夫人”,那无疑是更大的恐惧和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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