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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邓玉娇,法律理性之外必须有人情

(2009-05-23 15:42:09)
标签:

法律意义

社会意义

洗浴服务

邓玉娇

杂谈

    似乎扑所迷离的邓玉娇一案在舆论对真相的呼吁声中,依然扑所迷离着。

    然而,这“扑所迷离”缘何会发生?仅仅是如舆论所怀疑的,是警方在故意隐瞒什么吗?

    说实话,如果说警方在故意隐瞒什么,笔者还真的很是怀疑。原因无它,案件发生后,至少表面上警方和媒体的沟通是积极和及时的,阶段性的向媒体通报着案情调查的进展情况。

    这种通报的阶段性事实上警方从一开始就已然声明,换句话说,这也意味着,警方的通报并非最终的结论。从其阶段性的性质考虑,或许警方前后通报有所不同也就不难理解。相反,倘若由其前后不同,而片面怀疑警方就是欲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则警方的故意隐瞒之举是否太过缺乏计划、太过匆忙?因而也就太过拙劣,太过缺乏技术性?因而也就值得怀疑呢?

    笔者不否认,事后看警方的调查工作或许不无瑕疵,但是否将有理由将其理解为“故意隐瞒”呢?则笔者以为“故意隐瞒”的理解同样缺乏足够的证据。

    以笔者愚见,邓玉娇一案如今可以被理解为,事实上存在着两个“邓玉娇案”,一个是社会意义上的,而另一个则是法律意义上的。而整个事件的复杂性则在于,社会意义上的邓玉娇案和法律意义上的邓玉娇案,其面貌和意义事实上出现了较为严重的差异,甚至可以说是背离。

    简单说,从社会意义上讲,邓玉娇是弱者,是受害者,是被欺凌和被侮辱者,也是愤而反抗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者;而死者则是强者,是倚势欺人者,其被杀实不无咎由自取的味道。

    而从法律意义言,则到目前为止,官方通报的核心事实依然是邓玉娇则是涉嫌故意杀人者,而死者则是被害者。

    无论是在社会意义上还是在法律意义上,邓玉娇案中的下述基本事实可以说是得到了共同承认的,即死者一方向邓玉娇提出了“特殊服务”或者说是“异性洗浴服务”的要求而被邓所拒绝,死者一方对邓实施了某种程度的暴力行为。邓玉娇在受到暴力对待后杀了人。

    显然,整个事件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更多的细节性的事实未得到详尽的披露,死者一方行为的全部细节和性质认定,是目前丧未得到最终回答的问题,而邓玉娇行为的全部细节和性质认定自然也就难以有最终的法律意义上的结论。用官方的说法就是,案件依然在调查侦破过程中。

    不过这似乎并不妨碍,在对事实细节的某种假想性质的推理的基础上,舆论发出各种不同的声音。

    其实,仅仅到目前为止可以被肯定的几点,地方官员、公款消费、“特殊服务”或者说是“异性洗浴服务”、强者对弱者一定程度的暴力的欺凌和侮辱,仅仅这些就足以唤起一场舆情汹涌的社会批判了。

    如果说这种社会批判在某种意义上意味着公众对于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呼唤和追求的话,那么对事实全部细节真相的追问则无疑意味着公众对于邓玉娇个人的命运之关注,而这种关注从深层次的意义而言,则无疑是公众对于自身命运的深远的关注。从这个意义而言,对于邓玉娇案,或许仅仅从法律事实出发,做出一个法律意义上的公正的审判远远不够,这种法律意义的审判,显然必须接受并通过舆论所反映的社会意义上的公平与正义的审判,否则法律的公正就势必难以避免对法律自身以及对社会的伤害,尽管这种伤害是看不见的,但其影响却会更为深远,其负面效应也会更为强烈。

    从这个意义而言,笔者以为,公正的调查、处理,甚至司法审判邓玉娇案,或许仅有冰冷的法律理性是远远不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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