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新闻变成了小说的时候
(2009-04-22 11:52:57)
标签:
秀秀
强奸罪
新闻事件
严重情节
操守
成都
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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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1日晚,我在一个虽素未见面但却很是尊重的朋友的博客里发了一个跟贴。朋友在博客中,谈到了针对同一事件(即日前网上颇为受到关注的“偷窥判强奸”事件)而观点相反的两篇评论。以下是我跟帖的部分内容:
“偷窥”被判强奸,媒体在报道时的这一简单化的说法已经对读者形成了某种误导。这里的“偷窥”其实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偷窥。说明一下,我没有核查这一说法是最初纸媒使用的,还是后来网络转载时使用的,但是记忆中也曾经收到了许多作者的来稿,评说这“偷窥”被判强奸,且反对者众,我当时查不到更为详细的报道,故而出于慎重回避了这一题材。
就此事件的报道而言,我以为其实有一个媒体该怎样报道一个法律案件的问题?换句话说,任何现代司法审批都有其专业性的,则个人以为,新闻报道应呈现其专业性判断的理由和资料,而不是记者先有了一个主观的认识判断,然后再报道。基于这样的报道,再写评论,恐怕焦点会跑偏了,这是我的顾虑。
朋友所引的两篇评论,其一是4月16日《新京报》所发, 其二是4月15日红网所发。两篇评论对所论新闻事件的转引分别如下:
其一:去年成都男子李某,夜里翻墙进入邻居院中“窥视”,在树上度过4个多小时后,突遇电闪雷鸣,李某被发现后逃回家中。近日,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缓刑。(4月14日《华西都市报》)
其二:《华西都市报》报道说,家住成都新都区的李某暗恋邻居刘某,趁其丈夫不在,潜入刘某家院落,爬上一棵树窥探刘某的一举一动。李某在树上艰难度过4个多小时后,意外遇到闪电雷雨。刘某察觉到李某的行为并报警。近日,新都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缓刑1年。
4月22日,《南方都市报》A17版,据《检察日报》报道,披露了事件的一个细节,我引一段原文:“大概4个小时后,李某从柑子树上下来进入秀秀的卧室,秀秀被惊醒后,李某连忙用手掐秀秀的脖子。后来一道闪电照亮卧室,李某见身份暴露,慌忙松开秀秀翻墙逃跑”。
我通过网络核查了《华西都市报》的以《男子爬上树蹲4个多小时窥女邻居被判强奸》为题的报道原文,未曾见到报道提及“李某进入卧室掐脖子”的细节,而从两位评论作者对新闻事件的转引来看,其共同点亦是都没有提及李某进入卧室以及掐脖子的关键性细节。缺失了这一细节,事件被简单的表述为“偷窥被判强奸”自然也就不难理解了。
朋友在博客中回复我的跟帖时写道:媒体报道容易强化事物的冲突性。“偷窥”与“强奸罪”这两个概念之间的距离就有冲突性。实际上是媒体喜欢报道一些具有争议性的事件,在报道的用语中自然会倾向于强化其冲突性和争议性。“偷窥”之外,是否还有其他严重情节,确实是记者的专业操守问题;而在评论中是否客观反映事实,则是评论伦理问题。
我想说的是,就实践而言,时评的撰写事实上在更多的时候只能基于报道的事实,而不可能要求时评作者亲自去调查核实其所评论的每一件新闻事件的全部事实细节和真相。换句话说,如果评论者所评论的“新闻”本身就已经失实,那么连带而来的评论之伦理责任又该如何界定?
以“偷窥”被判强奸的新闻论,则究竟是因为“偷窥”被判的强奸,还是因为“入室掐脖子后又终止”而被判的强奸?后者作为细节的缺失事实上使得整个新闻的潜在意义已然完全不同。我很怀疑,如果是“入室掐脖子后又终止”而被判的强奸,则是否还会引发评论的热情,以及又是否还有被评论的价值?
朋友说的很准确,“偷窥”之外,是否还有其他严重情节,确实是记者的专业操守问题。而我想说的是,当新闻变成了小说,或许记者的职业操守也就荡然无存了。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或许现实中已经有太多的新闻被变成了小说。请问,这是谁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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