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三鹿”,有关田文华,一直想写点什么,特别是在田文华被刑事拘留之后。
日前,看新闻,田文华的律师在法庭上为其做无罪辩护。直觉的反映是此种辩护策略必然只能是使辩护仅仅具有程序的意义。抛开法律问题不论,就仅仅以国内目前司法常常更是政法之现状,法庭怎么可能会公然宣判田文华无罪呢?以笔者之愚见,事实上,从田文华被刑拘的那一刻起,她也就被正式宣判了,所余者不过是走完必要的司法程序罢了。
在整个三鹿“毒奶粉”事件过程中,田文华最为不可被原谅之处应该是其始终都没有做出公开召回“毒奶粉”的决定,并迅即采取召回措施。在笔者看来,事实上也正是这一点将其送上了刑事审判庭。
这里笔者无意谈论法律的问题,笔者更愿意思索田文华为何没有采取公开召回的措施?
据《南方周末》的相关报道,2007年12月,三鹿就接到对奶粉的消费投诉;2008年4月,三鹿认定是奶粉出了质量问题,于是开始自查原因;2008年7月24日,三鹿怀疑奶粉被三聚氰氨污染,于是主动送16批次奶粉到河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行检测;2008年8月1日下午4点,检测结果证明奶粉15批次奶粉中含大量三聚氰氨污。
至此,田文华和三鹿如果断然采取公开召回被污染的奶粉,整个事件的走向和演变或许就会写出另一个完全不同的剧本。然而,令人遗憾的是,田文华和三鹿却做出了一个如今看来无疑是十分错误的决定,即暗中召回问题奶粉,与此同时,8月2
日即停产,至8月6日公司找到三聚氰氨检测方法后始恢复生产。
值得注意的是,也就在8月2
日,公司即向石家庄市政府书面汇报了奶粉被污染的真实情况。此后的26天里,即至8月29日,三鹿的一切行动都在按照政府的指示,包括暗中召回。
由此可见,不仅仅是田文华选择了隐瞒事实真相,就是石家庄市政法同样也选择了隐瞒。为什么?
如果说田文华和三鹿公司选择隐瞒有其为公司市场声誉考虑之原因,那么石家庄市政府同样选择隐瞒又是为什么?难道也是考虑到公司产品的市场声誉?笔者不否认政府同样有着对公司市场声誉的考虑,毕竟三鹿应该算是地方的支柱型企业,并且是国有控股企业。但除此之外呢?
据《南方周末》报道,三鹿副总经理杭志奇在法庭上回忆,8月1日晚公司召开会议决定不公开召回而是暗中召回的一个原因就是,其时正是处于北京奥运会前夕。
以笔者之见,“奥运会前夕”,这不仅仅是田文华和三鹿公司,恐怕也正是石家庄市政府决定隐瞒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吧?
笔者相信,在北京奥运会前夕这样一个敏感时期,三鹿倘若公开“毒奶粉”真相,恐怕绝非仅仅只是意味着一个公开产品质量的问题,而更是涉及到了食品安全这样一个敏感问题之国家的国际形象问题,从而也就具有了政治问题的意味。也因此,对“毒奶粉”事件之解决和应对,对于田文华,更对于石家庄市政府而言,就不仅仅是企业的经济利益问题,而更是一个政治问题,其所关心和考虑的,也就不仅仅是一个企业的生死存亡的问题,而是更多吧?
还记得“毒奶粉”事件被曝光之初,笔者曾和同事半开玩笑半认真的说,以奥运之敏感,恐怕田文华就是想公开召回也非其可以自己做主吧?田文华毕竟还是党的干部吧?笔者当时即断言,田文华绝对没有胆量向石家庄市政府隐瞒,如今果然如是。当然,这并非笔者的聪明,而毋宁说不傻罢了。
当一个人置身于某种环境或者说是处境中时,其实其常常都难免会有某种身不由己的感觉。也因此,笔者无意从道德上对田文华进行评说。笔者也不认为,田文华就真的坏到了利欲熏心、丧尽天良之地步。相反,笔者相信,田文华在法庭上的忏悔和道歉都是真诚的、发自内心的,因为那是人性,是最为朴素的没有被世俗的种种利益和利害所羁绊和扭曲的人性之流露。
田文华固然有其可恨之处,但其又何尝不是一个悲剧人物?或许认识到田文华的悲剧性,比对其进行简单的道德谴责和司法审判更有意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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