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始终告诫自己,要负责任的评论,因而对“张书记复出”也没急着评,因为不敢相信网络上的“新闻”。至铁岭方面出面解释所谓“复出”传闻之后,深感这种解释在玩逻辑上似乎无懈可击的文字游戏。对官员负责如斯,可谓是厚爱有加,然而,民意呢?民意显然再一次被漠视,故而撰文。
新华网沈阳11月25日电
针对部分媒体报道原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委书记张志国“复出”的消息,该市有关领导接受新华社记者独家采访时称,张志国只是在某建设项目办公室担任临时负责人。
此前,铁岭市委曾公开澄清有关张书记复出的消息。其澄清的内容为:“迄今为止,中共铁岭市委常委会并未就张志国同志重新工作安排问题开会研究,更未对其重新工作安排作出任何决定。”
而在新华社沈阳11月25日电中,该市有关领导可谓是对有关张书记之复出传闻作出了进一步的补充说明,即铁岭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考虑到张书记赋闲在家,于是逐让其到沈铁城际轨道交通工程领导小组下设之办公室临时负责,且是帮助跑点具体事。
作为县委书记,张书记应该是处级领导干部,按照党的干部管理之相关规定,张书记显然是属于市管干部。从干部管理和任命的程序意义而言,严格说来张书记不能说是复出,因为市委常委会未做决定。
但是从老百姓的角度或者说是从一般社会之理解而言,你也可以说张书记是复出了,因为其毕竟已经“临时负责”了,且所负责的是作为省重点工程的沈铁城际轨道交通工程领导小组下设之办公室,尽管这负责是“帮助跑点具体事”。只是张书记复出之路是市长办公会议而非市委常委会。
把张书记之“复出”之准确事实搞清楚了,接下来就可以对这事实作出某种理解或者说是诠释了。
首先,铁岭市市长办公会的决定基于两个事实前提,一是新成立了沈铁城际轨道交通工程领导小组,并下设之办公室,而这办公室显然尚缺一个负责“帮助跑点具体事”的领导干部;二是张书记正好赋闲在家,于是逐安排赋闲的张书记临时负责。
对于张书记“复出”的这两个事实前提,笔者有几点疑问,首先是此办公室临时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条件是什么?其次是这种任职资格条件和官员之“赋闲”之间有何必然的联系?换句话说,难道除了“赋闲”的张书记,就再也找不到第二人以任此职?再次,铁岭市市长办公会决定张书记“临时负责”时,是否认为这种任职安排应以公众对官员之信任为前提?如是,则市长办公会是如何认为公众已然对张书记给予了必要的信任呢(而事实是民意对此种决定之质疑的反应可谓是惊人的一致)?
对于这些疑问,笔者不敢妄加猜测可能的答案,故只能存疑。
以笔者的愚见,当官员的“赋闲”可以成为一种安排任职的考虑条件时,哪怕这种任职仅仅是所谓的“临时负责”,也显然很难将这种任职安排理解为,至少是完全理解为对那职务所负之公共事务之责负责任的考虑,这里显然亦有对那所安排之人负责任的考虑,即负责任的结束其“赋闲”。引用新华网沈阳11月25日电中铁岭市委一位干部的看法就是,张志国虽然是被责令引咎辞职,但他还是公务员还是党员,还是有权利工作的。
原则上言,对干部负责无可厚非,相反乃是必须。具体到张书记而言就是不能剥夺其继续为党和人民工作的权利。但是笔者以为,不能将此种负责狭义的理解为负责任的赋予张书记一定的公权力。难道其为党和人民继续工作就必须意味着其继续掌握一定的公权力吗?在这种负责任的授权之前,一个必须考虑的前提条件是,张书记是否还适合被授予一定的公权力?换句话说,这里事实上存在着一个干部任职的资格和条件的问题。
张书记之所以会被“赋闲”,不是因为其能力等问题,而是因为其涉嫌滥用公权力的问题。换句话说,是因为其涉嫌滥用公权力因而失去了公众的信任,才被迫“赋闲”。因此,以笔者的愚见,负责任的结束其“赋闲”,并再次授予其一定的公权力(哪怕这公权力是临时负责)就必须有一个前提,即其有充分的理由可以使公众相信,在其“临时负责”之后不会再次滥用被授予的公权力。换句话说,就是如今的张书记已经得到了公众充分的信任。如果没有这一前提,则对张书记的负责也就意味着对公众的不负责,或者说是对民意的不负责。
然而,事实是张书记的“复出”完全得不到公众的信任。
被问责官员去职之后再复出,其实远非张书记一人,仅笔者记忆中,近的说就有山西省前省长孟学农,远的说则有前卫生部长张文康,两人曾经同因“非典”而去职,但其复出似乎并未引起公共舆论之反弹。以笔者愚见,原因在于两人之去职并非涉嫌滥用公权力。由此亦可证明,公众并非不问是非的绝对反对被问责官员之复出,换句话说,公众从来不是要剥夺哪位官员为党和人民工作的权利,而仅仅是反对并且要预防官员之滥用公权力。因为官员滥用公权力必然意味着公众之权利被侵犯与被损害。
从保护公众权利不被公权力的滥用所侵犯和损害的角度言,笔者以为滥用公共权力应当被视为官员是否还有权利被赋予一定公权力的神圣底线,凡突破了这一底线者,其被授予公权力的权利就必须受到最为严苛的限制。因为没有谁有理由以公众的权利再一次被侵犯和被损害之可能性为代价来检验曾经滥用公权力之官员是否就不会再次滥用。这才是《宪法》所规定之属于全体人民的权力真正对每一位公民的负责。
加载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