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使得农民的土地问题很自然的成了国内学术思想界以及公共舆论关注和议论的热点与焦点。其间,“土地流转”问题更是成了核心关注。
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变的前提下,所谓“土地流转”其实仅仅是农民对于土地在一定时间内所享有的使用权的流转。套用一个时髦的说法,或许可以称之为不完全产权的流转,或者说是上市交易。
其实,就中国农村的实际而言,恐怕这样的“土地流转”至少在珠三角、长三角等地区早已是一个事实。虽然,就实际而言,各地“土地流转”的具体方式或有不同。但无论如何,这种“土地流转”其实都仅仅只是农村耕地及宅基地的流转,换句话说,流转只是在一个给定的范围内流转。以笔者的愚见,这样的“土地流转”对于一地区社会经济总体水平的发展,对于农村、农业、农民问题的解决,究竟具有何种意义?其实是大可怀疑的。
笔者以为,在城乡二元体制的现状下,城乡间的资源流动事实上在制度层面是被阻隔的。换句话说,不是没有流动,而是这种流动是一种不自由的流动。于是农民流出了农村,却无法彻底的流入城市,逐不得不被迫成为在城市与农村之间的飘泊者。而已土地而论,农地变为工业用地、商业用地等城市土地之后,原本拥有这些土地的农民却无法随土地一起变为完全权利意义上的城市居民,也因此由此而来的土地价值的巨额的增值部分农民自然也就失去了享有的权利。
城市的飞速发展,究竟在何种程度上依赖或者取决于这种城市对农村的土地剥夺?又该以怎样的方式将其换算成某种可以计量的经济学数字?很遗憾,对此笔者没有准确的答案,笔者甚至不知道该如何回答。但笔者以为,这种现象至少可以说明,农民做为土地的主人,无论是以集体的名义还是以个人的名义,当土地这一要素资源被投入城市经济生产领域时,制度却剥夺了农民分享其巨大的价值增值的权利。在笔者看来,这一问题恐怕才是所谓“三农”问题之所以会日益严重的一个根本性的因素。
然而,很显然,上述限定范围的“土地流转”并没有能力解决,这种城市对农民的剥夺问题。也因此,其对农民、农村、农业,究竟会何具有种意义也就很值得怀疑。
改革之初的土地承包,其实是在某种程度上承认了农民对于土地享有的不完整产权,并且因为这种承认,使农民得以享有了土地产出的价值增值。也因此,才带来农村经济、社会的整体发展。然而,现在的“土地流转”,固然从产权的意义上讲可以说是对农民权利的尽一步赋予,然而这种权利的扩大却不足以让农民充分享受到土地做为要素资源所潜在具有的价值增值。也因此,笔者以为,就农村的改革发展而言,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建立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机制,从而使农民能够完整的享受土地由农地转变为城市用地的价值增值,或许就更为关键。而“土地流转”,这种被局限于农村、农业本身的农民不完整产权的市场交易或许也就远非农村改革和发展的灵丹妙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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