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助一年多,没有主动给资助者打过一次电话、写过一封信,更没有一句感谢的话,襄樊5名受助大学生的冷漠,逐渐让资助者寒心。8月中旬,襄樊市总工会、市女企业家协会联合举行的第九次‘金秋助学’活动中,主办方宣布:5名贫困大学生被取消继续受助的资格。”
上述引自《楚天都市报》的一条新闻,在传播过程中,无疑已经被解读为贫困大学生不知道“感恩”。
然而,这样的解读是否忽略掉了什么?
首先还是通过《新京报》对同一新闻事件的报道,来看看这简单新闻事实背后更多的细节:
襄樊市总工会九年间联系资助了几百个学生,“但给我们写感谢信的却只有几个,我们感到也很寒心”。
总工会组织助学活动时一直注意感恩意识的培养。此前,在开展活动时,受助者和资助者也一起跳“感恩的心”,当时的场面非常感人,“也有人当场就流了泪”。不过,这样的教育并没有让大学生的感恩意识有所增强。她(作者注:她指襄樊市总工会女工部负责人)转述说,有位女企业家很生气,表示受助的学生如果想要继续得到资助,应该到公司介绍自己的学习情况。
她(作者注:她指襄樊市总工会女工部负责人)也对有些学生和家长的表现表示不理解,“女企业家有怨气,我们只能听着,还要继续做她们的工作;而当我们转述给学生家长时,他们就是不反驳、不说话,不解释。”
从上引新闻细节中,至少可以得到以下几点:捐助活动的形式是受助者和资助者也一起跳“感恩的心”;工会和捐助者,也即女企业家所理解的“感恩”是至少是写封感谢信;面对捐助者对受助者不懂得感恩的抱怨时,学生家长的反映是“不反驳、不说话,不解释”。
先把话扯远点,当工会和捐助的女企业家指责受助的学生不懂得“感恩”时,其言下之意显然是,其认为捐助是一种“恩”,否则又何来“感”之说?
然而,是否应当将这种强者对弱者的捐助理解为某种“恩”呢?换句话说,在现代慈善事业中,对弱者的救助,是社会的责任呢?还是社会施与弱者之恩?
在笔者看来,对弱者的救助更应当是一种社会的责任,而非社会施与弱者之“恩”。如果从责任意义而言,主动捐助的工会和女企业家,也就是捐助者的捐助行为,本质上是一种社会责任的承担,而非施恩于谁。从这一意义而言,所谓要求受助者要懂得“感恩”,或许可以被理解为是某种意义模糊的要求。
笔者注意到,在工会组织这种需要“感恩”的助学活动时,一个细节就是捐助者和救助者一起跳“感恩的心”。顺带说一句,其实类似的行为在现今的各类慈善活动中可谓屡见不鲜,比比皆是,而且这种“感恩”更是早已发展到了通过电视等现代传媒,向公众广泛传播的地步。然而有谁仔细思考、品读过这种“感恩”中的复杂涵义,以及那受助者可能的心理感受?
在笔者看来,从某种意义而言,这种让捐助者和受助者同场共跳“感恩的心”的活动,无疑是对那受助者的一种绑架,并且这种绑架不仅是行为意义上的,更是情感上的。换句话说,其潜台词就是,如果你想得到救助,那就请你表演你的“感恩”。应该看到,这种慈善活动,可能的涵义就是,让被救助者公开展露自己的贫穷,表达自己的感激,这样的做法和要求,或许已然是将被救助者置于了乞讨的地步。
为什么没有这样的反思?难道对弱者的救助竟然就是多么值得一个社会自我表彰的无上功德?难道这种救助不是一个社会原本就没有理由推卸的责任?
那些需要被救助者感恩的人是否想过,为何会有那么多被救助者面对“感恩”的要求都表现出了冷漠和拒绝?都不约而同的“不反驳、不说话,不解释”呢?如果这真是道德的问题,那么究竟是道德的要求和标准出了问题,还是被救助者的道德水准出了问题?在笔者看来,其毋宁说更是道德的要求和标准出了问题。
这问题就是,当救助者对被救助者提出感恩的要求时,或许已经是在要求对方让渡自己的某种权利,换句话说,受助者和救助者原本是平等的两个权利主体,然而,在“感恩”的要求下,受助者却不得不对救助者承担某种权利义务,从而换取其救助,这样事实上也就使所谓的慈善救助变成了,两个平等的权利主体的个人之间,以金钱价值为媒介的某种权利转让,或者说是以金钱为手段的权利剥夺。
需要说明的是,慈善救助不是不可以附加约束条件,但这种附加的约束条件,在笔者看来,不应当是个人对个人的约束,而应当是社会,或者更细化的说是慈善机构或者组织对个人的约束。这种机构组织对个人的约束,其本质是对个人权利义务对等的要求;而个人对个人的约束,却是权利以金钱为媒介的转让,其潜在的可能后果就是将个人占有财富的不同转化为权利的不平等。
从这个意义而言,笔者以为,现代慈善事业,就其运作模式而言,有必要拒绝个人对个人的直接捐助,而应当采用个人——机构——个人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