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立真好,《财经》真棒。舒立撰文,《财经》发表的《采访权、知情权、人身权》一文告诉我们,到目前为止,凤凰县打记者的牛人那就是打了白打。
其实,记者被打难道还是什么新鲜事吗?所以,《人民日报》和新华社记者在凤凰县被打事件,如果说有什么新鲜看点的话,在笔者看来,那也是被打的记者竟然是《人民日报》和新华社的记者,而不是记者被打的事实。
事实上,湘西宣传官员不也只是仅仅向这两家媒体的记者表示了歉意,而对其他媒体的记者,则斥之为违规采访吗?
不过话说回来,记忆中《人民日报》、新华社记者被打其实也早已不是第一次了,包括中央电视台记者在内,可以说,目前国内行政级别最高,相对而言影响力也最大的几家媒体的记者,早已通通领教过了在采访中被殴打的滋味了。所有这些早已成了陈芝麻、烂谷子的记者被打事件,无疑有充分的理由使世人相信,打记者真的并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许多时候,打也就打了,记者又能有何奈何?
事实上,从司法的角度而言,打记者和打任何一位普通公民并没有什么两样。换句话说,在司法实践领域,记者的采访权(是权利而非权力)所能受到的法律保护,和一般的人身权利并没有什么不同。换句话说,假如你打了某位记者一拳,或者竟是更具侮辱性的打了他或者她一耳光,那后果从司法的意义而言,和你打任何一位普通公民没什么两样。只要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人身伤害,你就不必担心会承担任何法律后果。即使你打的是《人民日报》记者,根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只要对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人身伤害,那记者从法律上也就拿你没什么办法。公安局不能行政拘留你,检察院不能起诉你,当然法院更没办法判你。
不过,如果不从法律的角度看问题,打记者这事,究竟是个什么事,现实中恐怕还是即很复杂,同时也是可大可小的事。如果你是一位公务员,一不小心殴打了《人民日报》记者,那其实很有可能会是后果很严重。而你的上级,你的领导,也很可能会被责以管理不力的责任。或许这也就是湘西宣传官员还肯向《人民日报》和新华社记者表示歉意的理由吧?不过如果你只是一名零时聘任人员,那你反倒可以放心了,因为反正你是零时的,大不了此处不留爷,自有留爷处罢了。
舒立说:“记者所拥有的采访权、知情权和人身权,其实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最基本权利。保护记者的这些权益就是保护公民社会本身,就是保护每一个公民”。舒立说得很对,但问题是公民的权利似乎到目前为止被保护的并不是很好,或许这也就是记者会屡屡被打的缘故吧?
那么作为记者又该如何呢?唉,要不就练练金钟罩、铁布衫什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