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日,《南国都市报》报道:因对儋州市政府将那大二中高中部迁到海南中学东坡学校的决定持反对意见,那大二中的两位老师便在网上发帖,以对唱山歌(儋州方言编写)的形式发表言论。被儋州警方以此内容涉嫌对市领导进行人身攻击、诽谤市领导名誉为由,将两位教师处以15日的行政拘留的处罚……知情人士向记者提供了这个帖子的打印件。记者看到……每一首山歌均是四句诗,全部是用儋州方言编写……多数是脏话,有的直接把市领导的名字加在脏话里……
从上述报道可以得知,两位被治安拘留的教师的确是骂市领导了。
笔者不懂法律,也懒得去翻查《治安管理处罚法》,其实就是查了又能如何?笔者还真的相信,一定能够从中找到警方行动的法律条文依据,笔者也真的相信,当地警方不会、也不敢公然违法去拘留两位公民。
因此,在此笔者无意去探讨一个法律问题,而更想讨论一下说脏话骂人的问题。
说脏话骂人肯定不好,但如果问,那脏话在何种情况下,以及脏到什么程度就构成了对人的侮辱以及对人身权利的伤害?笔者想这恐怕还真是一个很难界定和回答的问题。
举个例子吧,“狗日的”是脏话吗?说谁是“狗日的”算得上侮辱他吗?在笔者看来,那应当算是侮辱了。不过这两天电视台正在放一部电视剧,里面我八路军某司令却特喜欢朝某有个性的战士说“狗日的”,而且还说得挺亲切。而那战士似乎也没觉得自己被侮辱,当然,笔者也没觉得这中间有什么侮辱不侮辱的问题。
由此可见,脏话似乎很难简单的等同于法律意义上的侮辱,以及对人身权利的侵犯。
说脏话骂人肯定不好,但这种事在网络上却可以说是司空见惯了。当然笔者不是说因为在网络上司空见惯,说脏话骂人就变成了一件至少是不坏的事情,就不应该被给予道德谴责。笔者想说的是,那么多被骂的人,而且其中更是不乏所谓的名人,似乎也没有谁去请警方介入,给那骂人者也来一个行政拘留。是他们不想、不愿?还是不能?笔者猜测应当不是不想吧?
著名杂文家鄢烈山先生就曾经表示过自己接受不了网络上的谩骂,但可怜鄢老师虽也不无名气,虽也是鲁迅奖获得者,却也只能接受不了,也只能无奈的接受。最多也就是眼不见心静罢了。
这种无奈,可以说是共和国公民的无奈,不,准确的说应当是普通公民的无奈,但却绝不是官员,也叫人民公仆的无奈,至少在海南省儋州市,官员没有这种无奈,当然重庆市彭水县的官员也没有,因为这些官员自然不愁没有警方出面,行政拘留那谩骂者,以为其出气泄愤,让其不无奈。
继“彭水诗案”后,又发“儋州诗案”,以后还会不会有别的什么“诗案”呢?
唉!可怜又不懂事的老师啊,市领导你也敢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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