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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师范生是教师福利还是职业利诱?

(2007-05-15 16:17:36)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教育部、财政部、中央编办、人事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办法》明确,从2007年秋季入学的新生起,在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和西南大学六所部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免费师范生入学前与学校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承诺毕业后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十年以上。免费师范毕业生一般回生源所在省份中小学任教。

    对于上述十年以上的服务年限及任教区域的限制性规定,笔者忍不住要长叹一声,如此免费,对于那被免费者而言,代价实在不菲。

    先不说地域问题,仅以十年以上服务年限来说,一般而言,毕业生服务十年必然已是年过三十,仅年龄即足以使其于教师之外另择它业的可能性大大降低,因此,这一条款事实上恐怕更具有使师范生为求免费,一定其终生职业的意味。对此,笔者实在不知道又该如何评说?

    先把话扯远一点,谈谈可以怎样理解国家为何要免费培养师范生的问题。简单说,笔者以为约略可以从两方面看这个问题,一是国家重视教育事业,充分承认教师职业的社会价值和意义,因此相应的给予教师比较好的福利待遇,从而吸引优秀的人才自愿投身教育事业,自然对师范生实行免费,也可以看做是福利待遇的一种。另一方面则可以说是国家为了解决教师队伍人才短缺的问题,因而从人才进入职场时即以利诱之,利诱之后再加以强制性的限制,以确保那一时的被诱者不会反悔,如是则对师范生的免费培养不妨可以称之为利诱之一种。

    两种师范生免费,表面看都是免费,但究其实质却有本质的不同,这不同即在于那被免费的师范生,在免费是福利待遇的情况下,享有对自身职业选择的自主权;而在免费是利诱的情况下,联系到现实中许多贫困学子存在的现状,则恐怕那被免费的师范生在表面的自愿选择背后却是事实上的无可奈何。换句话说,在这里贫穷事实上已经剥夺了贫困学子的选择权了。

    接受师范教育的,未来未必要终生从事教师职业。在笔者看来,一个人接受教育的权利不应当和其选择职业的权利被人为的捆绑在一起。在免费是福利待遇的情况下,两者无疑是分离的,是各自归各自的,是一个人完全可以自由选择并且自由的为自己的选择承担某种后果的。简单说,他不会因为享受某种福利而被强制剥夺某种权利。而在免费是利诱的情况下,一个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则是被人为的强制性的捆绑在了一起,他选择了一种也就选择了另一种。

这里笔者无意对政府进行这种权利的捆绑之合理与否进行评说,而只想指出,在笔者看来,理想的师范生免费应该是一种给予教师职业的福利而不是进入教师职业的利诱。因为,一时的利诱保证不了那被利诱者一生的忠诚。政府尽管可以强制那些未来可能的反悔者履约,但是在那样一种被强制之下的表面履约的背后又会是什么?从根本上说也许会是一种巨大的浪费,即是人才的浪费,也是国家教育资源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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