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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财产管理权与受益权的分离原则与范围的限定性原则介绍

(2020-02-24 10:58:39)

  信托财产管理权与受益权的分离原则与范围的限定性原则介绍

  信托财产管理权与受益权的分离原则

  根据信托的基本法理和基本构造,受托人负有忠实、勤勉地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为受益人谋利益、并将信托收益交付给受益人的义务,从另一角度看,即受托人享有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的权利,但受益人却有享受信托利益的权利,这就是信托财产管理权与受益权相分离原则。信托财产管理权与受益权相分离、信托财产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相分离,是信托制度最根本的特征,是信托制度与其他制度相区别的根本所在。刚刚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明确规定了信托财产管理权与受益权相分离这一基本原则。具体表现为:第一,明确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管理权。例如,第2条规定,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和处分的行为。第二,确定受益人享有受益权。该法第44条规定,受益人为在信托中享有受益权的人,除非信托文件另有规定,受益人自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第三,禁止受托人享受信托利益。该法第25,26条规定,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利益处理信托事务,除非为共同受益人之一,否则不得以任何人名义享受信托利益。此外,受托人除依法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即使受托人谋取了利益,也应将所得利益归入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范围的限定性原则

  所谓信托财产范围的限定性,是指信托财产的范围,依据一定标准而得以确定,并非任何财产都可以作为信托财产。信托财产范围的限定性原则体现了我国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和控制,有利于信托目的的顺利实现。

  信托财产范围的限定性原则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三章的各个条文中,例如,该章第14条主要规定信托财产来源:“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人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金融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第15条主要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固有财产的区别:“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第16条主要规定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区别:“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人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第17条、18条则通过规定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和抵销,从另一个侧面确定了信托财产的范围。

消息来源:小貔貅信托https://www.pixiuv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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