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托法》的发展思路
(2020-02-14 16:54:04)中国《信托法》的发展思路
美国最早的信托业是保险公司或银行兼营的。19世纪末,大量有价证券发行和流通,需要有代理经营的机构,促进了信托公司的发展。目前美国专业经营的信托公司较少,大部分由商业银行设立的信托部经营,现在14000家商业银行中,约4000家拥有信托部。美国信托业发展的特点是:
(1)产生于保险公司,最后又相对独立;
(2)在初期信托公司只经营信托本身业务,后来兼营银行业务;
(3)信托公司在1868年之后可以兼营银行业务,商业银行在1913年之后可以兼营信托业务。现在大银行和各信托公司在业务上已无重大区别;
(4)在美国两者的地位同样重要。美国的信托业务分两类:一类是个人信托:一类是社团信托。社团信托的业务包括管理职工利益帐户,充当股票、证券登记人和经理人等。
英国的信托业也有同样的历史。英国的投资信托公司规模较大,以股份制形式成立,而银行经营信托业务集中在几家大银行身上。其业务范围: 一是个人信托,进行财产管理、执行遗嘱和财产咨询等;其二是法人信托,包括股份注册过户、年金管理、公司债受托,以及资本发行、公司筹设、合并收购等D。
中国的金融市场体系尚处于雏形阶段,信托业的发展既要遵循市场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又要尊重中国的经济实际情况。日本这方面给我们颇多启发。日本的金融信托业高度发达,其金融信托制度是从美国引进的,到今天已发展成为以信托业务为主兼营银行业务的信托银行体系。值得指出的是,日本的信托银行体系在注重国情的基础上得到创新,即其金融信托业在为经济高速增长提供长期融资、发挥综合服务职能的过程中得到了发展。可以说,日本的金融信托业是“青出于蓝,而胜于蓝。”
可喜的是,中国的金融信托业发展战略在正在起草的《信托法》草案中得以确定。按照草案的设想,中国信托业必须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1)贷款业务;
(2)证券投资信托一主 要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
(3)担保公司债的发行;
(4)企业经营权的信托业务;
(5)兼营租赁、个人信托、咨询、吸收存款、证券承销和代理业务。
从形式上,信托业不能由商业银行兼营。但是,从业务范围来看,信托业具有商业银行不可比拟的广泛性和灵活性,金融信托业被赋予多方面功能,是金融体系中真正的“金融百货公司”。如何实现这种多样性和灵活性,如何在中国90年代的经济高速增长中走出信托业的创新之路和为经济服务之路,这是今天信托业所面临的根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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