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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企业与员工和受托人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关系?

(2020-02-13 16:58:27)

  委托企业与员工和受托人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关系?

  委托企业与员工和受托人之间的关系是信托关系。受托人业务属于信托业务。严峻的现实情况:

  银行业、保险业、基金公司已实际开展信托业务。

  1.信托公司的法律地位

  党的“十六大”文件中明确提出我国金融业由“银行、保险、证券、信托”四大支柱组成。

  我国《信托法》规定,信托的受托人可以是自然人和法人。“受托人采取信托机构形式从事信托活动,其组织和管理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

  《信托投资管理办法》中规定,信托投资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设立信托投资公司,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领取《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

  对照现行法规的有关规定可见,领取《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的信托投资公司,能够担当信托型企业年金受托人。由其他类型法人机构担当企业年金的受托人都存在着明显的法律障碍。

  2.保险公司任受托人的问题《保险法》第九十二条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1)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

  (2)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不得兼营本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业务。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与承保人之间签订保险合同;保险资产属于保险公司的表内资产。保险公司任受托人的法律问题:超越《保险法》的业务范围;合同混乱;无配套财务制度。

  3.基金公司任受托人的问题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企业法人。

  4.商业银行任受托人的问题《商业银行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七十四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境内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或者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的)

  5.其他机构承担受托人的法律弊病侵犯了法律的严肃性与权威性。

  对企业年金基金的财产安全带来可能危害。将侵害到信托行业的生存基础。

  6.其他行业参与信托业务的可能路径

  尊重分业经营的现实和相关法律基础。可借鉴的模式。基金业的发展。香港模式。

  7.其他制约因素

  (1)设置异地机构的限制。

  (2)现行集合信托管理办法的限制。

  合同数量200份、每份合同5万元起点、不允许大众媒体广告宜传。

消息来源:小貔貅信托https://www.pixiuv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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