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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家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成立

(2020-02-11 14:39:21)

  第一家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成立

  1979年10月,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成立,标志着新中国信托业历史的开端。但由于法律的缺失和对信托理解的偏差,使得信托业在我国的发展出现了较大波折,信托业历经五次清理整顿,直到2001年我国颁布《信托法》,信托业的发展才逐步步人正轨。然而,在我国的金融市场上,信托与银行、证券、保险同时并列为四大金融行业,由于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奉行的是分业监管模式,即我国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监管,禁止金融机构混业经营。我国《证券法》第6条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基金法》中规定,证券投资基金就是一种面向大众的资金信托,基金管理公司与担保的托管人及其他金融机构都在信托法律关系中属于信托受托人的法律地位;同时,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所开展的一些资产管理业务究其本质也是信托理财业务。从我国金融业现状来看,在《信托法》出台后,商业银行从事代客理财业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保险公司从事年金受托业务等,均属于“法人机构从事营业性信托活动”,只是在名义,上没有“采取信托机构形式”,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该项业务应该由《信托法》进行调整。理论和实务界基于目前的发展形势,提出了“大信托”的概念,认为信托本身可以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信托是指由信托公司为主体开展的信托业务;而广义的信托则是无论何种金融机构,只要是符合信托成立与生效的条件都是信托业务。“大信托”基于广义信托的概念,信托制度能够得到广泛应用。随着信托理念的深入人心,不同金融机构将以信托为基础设计大量金融产品,最终被大量运用于市场。然而,我国当前金融信托立法及金融信托监管无疑是以狭义的金融信托为本位,这显然不符合当今“大信托”理念和发展实践。这是我国金融信托本土化过程中面临的关键性问题。

  此外,金融信托的基本功能应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即依托信托机构的人才优势和各种业务操作,发挥财产管理的功能,尽可能使信托资产增值。但信托机构在发展过程中却把主要精力用于资金融通,信托机构与银行在业务上出现了融合和竞争:一方面与银行争业务,人为地制造了一部分资金需要,加剧了资金不平衡;另一方面这些机构在业务上超越信托范围而变相搞银行信贷业务,或吸收短期资金用于长期投资,或用银行存款发放信托贷款,而在主体功能发挥上显得相当薄弱。然而,我国当前广泛存在的金融信托产品是“受人之托,替人融资”,即反向信托大量存在。

  可以这么认为,委托人变成了融资方,信托受托人的信义义务履行对象反而变成了融资方,而不是受益人。这就势必导致信托法律关系混乱,法律权责不清,其直接产生的后果就是我国的金融信托产品突破信托的有限责任,而以“刚性兑付”的特性存在。金融信托行业的刚性兑付规则,使信托产品的投资人在获得远高于一般存款人和债券投资者的收益同时,却不承担相应的风险和损失,使信托公司变相为信托产品投资人提供隐形担保。如果任其发展,可以预见信托产品零风险、高收益特征将使低风险的固定收益类产品面临利率大幅提升的被动局面,进而扭曲我国的利率体系。由此可见,我们没有按照金融信托的法理来构建信托产品和市场,已经影响到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

  这就是我国金融信托本土化过程中异于英、美、日等被移植国家面临的两大问题。以欺诈为父、以恐惧为母、以衡平法为保姆的现代信托制度在英国产生之初便折射出其不受现存法律制度约束的反叛天性,而今在缺乏衡平法传统的中国推行信托制度,必须认清信托的本质。信托理论是信托实践的先导,信托实践又不断地要求信托理论的丰富和创新。

消息来源:小貔貅信托https://www.pixiuv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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