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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一般原则和要求

(2020-02-03 11:53:09)

  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一般原则和要求

  (一)委托贷款业务的原则

  1.委托人办理委托贷款应向金融信托机构提出申请,并必须明确贷款的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以及其他要求。

  2.委托人指定的委托贷款对象和用途,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计划管理的规定;项目本身应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委托人交存金融信托机构的委托存款和指定发放的委托贷款利率,必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规定的各类存、贷款利率政策办理,并只应在允许的范围内浮动。不能违反国家规定的利率政策和超过允许浮动的幅度。

  4.对于委托人指定用于固定资产项目的委托贷款,其贷款项目必须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有权单位批准的,纳入国家或地方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文件。另外,企业不得以流动资金办理委托贷款。

  5.委托人办理委托贷款时,必须事先将由其自主支配的资金一次或分次存入信托机构,作为委托存款;委托贷款总额不得超过委托存款总额;委托贷款未到期或未收回,委托人不能提取相应的委托存款;存入的委托存款,委托人若有急用,可以在尚未动用的委托存款余额内支取,委托存款在未使用前,金融信托机构可以按活期存款利率为委托人计息。

  6.委托贷款合同有两种形式:一是委托人同金融信托机构、借款单位两家同时签订,二是委托人同金融信托机构签订协议,金融信托机构再同借款单位签订合同;具体采用哪种方式,可由委托人根据需要选择。

  7.委托人对于委托金融信托机构发放委托贷款到期所收回的本息,可以根据需要再转存金融信托机构作为新的委托存款;也可以让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将本息划入委托人的结算帐户。

  8.金融信托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委托贷款,不承担经济风险。如借款单位因经营不善、或资金周转不灵等原因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金融信托机构不负代借款单位偿还本息的责任。

  金融信托机构不承担经济风险,并非金融信托机构对委托贷款的安全不承担责任;按期收回贷款本息,乃是金融信托机构维持其自身信誉和发展其业务的前提条件。

  (二)委托贷款业务的要求

  1.金融信托机构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重要条件是有委托人委托其办理委托贷款业务。为此,金融信托机构应当在日常工作中积极、主动、广泛地对社会进行宣传、调查,向有意向的客户介绍办理委托贷款的好处、具体方法,并倾听客户的希望和要求,争取客户。

  2.金融信托机构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必须同银行办理各种贷款一样,实行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的“三查”制度。尽管委托贷款的对象,借款用途、期限、金额,甚至担保单位都是由委托人确定的。金融信托机构办理委托业务实质是提供信用服务,其目的是为委托人的资金安全和贷款经济效益提供保障,以减少风险。实行“三查”制度,就可以确认委托贷款的发放是否合理,借款用途是否正当,借款单位是否有良好的经济效益,保证人有无担保能力,从而保证到期收回贷款本息。金融信托机构实行“三查”制度,就是在接受委托贷款后,对委托人指定的借款单位的项目进行合理性和可行性调查。对项目在技术、经济等方面的可行性进行研究、分析和论证,尤其要从借款单位的财务、资金方面进行审查,分析其贷款的偿还能力、具体落实还款的资金来源、实际可能还款的日期和还款金额等等。如发现借款单位在偿还能力方面有问题,或发现借款企业实际能还款金额和时间同委托人要求的还款金额和时间有出入,应及时反映给委托人,并提出意见。

  在发放委托贷款时,金融信托机构应审查借款单位的“合同”、“借据” 内容是否与委托人的要求相一致,并完备贷款手续。

  发放委托贷款后,金融信托机构要检查企业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及时了解企业供、产、销情况和项目施工进度,并要求借款单位定期报送财务报表以及其它有关资料。

  3.金融信托机构在发放委托贷款后,如果发现借款单位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有权按照合同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部分,按合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单位不按期偿还借款,金融信托机构有权要求借款单位限期偿还贷款,并可按合同约定加收罚息;借款企业无力偿还到期贷款的,也可按照合同,要求担保单位代为偿还到期贷款本息。

  4.金融信托机构办理委托贷款,应当同委托人保持密切联系,经常沟通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委托人汇报,听取委托人的意见,在同委托人的配合和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完成委托贷款的有关工作。

消息来源:小貔貅信托https://www.pixiuv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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