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与银行信用的区别
(2020-01-18 14:09:04)信托与银行信用的区别
1.信托与银行信用的起源不同。信托业务起源于遗嘱的执行和对私有财产的处理。它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工的趋细,委托关系也由情谊关系发展到财务关系,由无酬关系发展到有酬关系,由个人之间的关系发展到个人与团体、团体与团体之间的关系。因受托的事项日趋繁复,便产生了专办这类业务的机构。
而银行信用则起源于铸币兑换业。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出现,社会分工的日趋细密,产品交换的需要和范思也不断地增大。这就要大量铸币来进行支付,但各个国家以及国内各个不同地区流通着不同成色、不同重量的铸币,因而客观上就露要有一个专门的机构行使兑换货币的职能,于是货币兑换业就此产生了。货币兑换业的产生为银行信用奠定了物质基础,并由此运步开始办理货币的代保管、代收、代付以及存款、借款业务。这些组织的演化发展便有了现代的银行业。
从二者的起源看,信托起因于财产的管理,银行信用起因于货币的转换。
2.二者的行为主体不同。在一些金融信托业务中,信托机构是作为受托人代替委托人充当直接筹资或融资的主体,起直接金融的作用。在业务活动中委托人占居主动地位,将财产主动地移交给受托者(信托机构),同时提出对财产管理、处理的具体要求,指出财产运用的具体方向,受托者则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忠实地为受益人服务。
银行信用的主体银行本身并不需用资金,面是充当信用中,介,把社会闲置的资金或暂时不用的资金集中起来,转交给需要者,起间接金融的作用。如,贷款的投向,银行只依据国家宏观经济决策和经济发展趋势的判断自主地选择,不受存款户(资金来源方)主观意志的影响。
3.二者当事人的关系不同。信托所体现的是多边经济关系。当信托行为一旦产生,就呈现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之间契约式的多边信用关系。其关系有以下几个特点:
(1)委托者与受托者的相互契约关系,是信托事项得以成立的基础,如果没有这种契约关系,信托便无法成立。
(2)委托人对受益人发生影响,受托人既是信托关系人,又是信托的主要执行者,起着特殊信用中介人的作用。
(3)使资金的提供者与资金的使用者发生直接的经济关系,形成资金余缺的直接调剂,即直接融资。
银行信用所体现的是双边经济关系,即银行与存款人之间或银行与贷款人之间双边的信用关系。这种信用关系的特征是:银行同时身为债权人和债务人,存款人与贷款人不发生直接的经济关系,并成为间接融资的主要形式。
4.二者的收益分配不同。信托的经营收益归信托的受益人享有,其分配方式按“分别核算,实绩分配”的原则执行。金融信托机构向受益者支付的收益数量与它对信托财产的运用状况相联系,数量不是固定的。这里所谓的“分别核算”是指金融信托机构对不同委托者的财产要分别实行独立核算,相互间盈亏不得抵销。“实绩分配”是指金融信托机构要根据信托财产运用的实绩来分配收益,盈亏均属于客户,金融信托机构不得参加收益的分配,仅收取手续费。在我国,许多金融信托机构通常采取保值保本收益和增补收益,来实现这种分配。
银行信用的经营收益归银行本身享有。在银行信用业务中,银行对存款人支付的利息与银行向借款人收取的利息都是固定的,银行向存款人支付的利息与银行对信贷资金的运用状况没有直接的联系,银行对贷款效益的核算也是统一的,即盈亏相抵。
5.二者的风险责任不同。信托的受托人(信托机构)仅负有限责任。这是由于信托财产的具体运用要体现委托者的意图,由此所形成的信托财产的风险责任就不应该完全由受托者负责。其有限责任主要表现在
(1)受托者如果没有完全履行信托契约,对违反契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有赔偿责任;
(2)在委托者特别指定信托财产运用方向的业务中,受托者(金融信托机构)不保证业务活动的经济效果。这种投资是否盈利取决于委托者自身的预测和判断,金融信托机构不承担资金风险。
(3)在委托者仅般性地指出信托财产运用方向的业务中,受托人要保证委托者的资财安全。
总之,不论是财产信托或是资金信托,受托人都必须按照委托人的意图管理和处理有关货币资财事宜,因而其责任是有限的。但是需要指出的是,金融信托机构承担的有限责任也是一种责任,这并不能成为受托人推诿责任的拖词。所以,在工作中受托者对资财管理中可以预见的风险及损失,都事先要通知委托者,并制定出减免风险的具体措施。这样,不但巩固和发展了信托业务,而且还提高了受托人的信誉和威望。
6.二者的经营对象和业务内容不同。信托业务经营的对象包括有形和无形财产,除货币资金外,还有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和债权等,形态多样。同时,由委托人意愿所央定的信托财产运用或管理形式的多样性,决定了金融信托业务范围的广泛性,在开展业务时可以灵活地选用经营方式,有针对性地适应于社会的需要。信托业务既可以采取投资方式,又可以采取贷款方式,还可以采取租赁方式;它既可以利用直接投资方式,也可以运用间接融资方式;它同客户既可以建立信托关系,又可以建立代理关系。信托的多样化经营方式,使它的业务经营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银行信用的经营对象是货币,表现为单一的货币形态上的借贷。其业务主要是:存款、贷款和结算。银行作为借者和贷者的中介,只是实现货币资金在所有者与使用者之间的转移,以此来实现银行信用的社会功能。
7.二者的基本职能不同。信托有财务管理、金融和信用服务等多种职能。信托的基本职能是财务管理,其特点在于对财产的管理和处理;在当今高度发达的货币信用关系中,财产多表现为资金或以货币计价,因此这种对财产的管理和运用还发挥着融资作用;信托在金融领域中,运用多种业务方式和多种融资渠道,服务于社会各个部门,起着协调经济关系和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
银行信用的基本职能只有信用中介的金融职能。这种信用中介的职能,直接地发挥着融通资金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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