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信托制度发展的特点
(2020-01-15 13:59:29)英国信托制度发展的特点
英国的信托制度除在早期创建时与封建制度、宗教和司法特征渊源较深外,其发展过程中还有许多独特之处。
(一)一系列法规的建设与完善
英国政府于1893年颁布了《受托人法》,对个人作为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做出了规定,这标志着信托制度在英国的正式建立。随后根据信托发展的要求英国政府又在1896年颁布了《官选受托人法》,规定法院可以根据受托人或受益人的请求,选取受托人,受托人般由法官担任。1906年英国政府颁布了《官选受托法规》和《官选受托报酬法令》,并于1908年根据上述法令成立“公共信托局”,开始以法人身份受理信托业务。当时虽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开始收取费用,标志着英国由个人受托向法人受托、由无偿受托向有偿受托转变的开始。1925年英国颁布新的《受托人法》,用以代替1893年的《受托人法》,1957年颁布《受托人报酬法》,1961年出台了《受托人投资法》。目前,英国已形成了比较完备的专门化信托法律,并成为有关信托单项法律制定最多的国家。
(二)以个人信托业务为主
无论是早期的信托还是现代的信托,英国信托业务偏重于个人信托,这是英国的传统习惯,也是英国信托业务与其他国家相比最为显着的特点。
在委托人方面,多是财产管理、执行遗嘱、管理遗产财务咨询等内容的民事信托和公益信托,在为个人和家庭提供财产继承的相关服务基础上,扩大到为慈善和教育事业服务,为个人和家庭投资理财提供服务,因此在很长时间,英国的信托业务多属民事信托范畴.调节人身财产关系。
直到现在,在英国信托业务的构成中,民事信托业务仍占有比较大的比重。此外,在当代个人信托业务中,以包括投资信托和单位信托在内的信托投资业务更为普及和突出。
(三)信托业向集中化发展
英国法人信托业高度集中在大银行所设立的信托部,由银行为客户提供储蓄业务的同时提供理财服务,对客户来说既方便又实惠。此外,信托资产也高度集中在这些大银行。另外,保险公司兼营一部分信托业务。专业的独立发展的信托公司也存在,如:单位信托(Unit Trust,即契约型信托)和投资信托(Investment Trust,即公司型信托)主要承办各种信托投资业务;证券公司侧重承办法人信托业务,尤其是承销各铁路股票.其他工业证券外国的国家债券等证券业务。
(四)信托投资业务从海外市场开始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创设信托投资制度的国家,主要基于当时的以海外投资为目的的资本需求,海外投资自1600年东印度公司成立以来就广泛流行于英国。作为老牌资本主义国家,英国有着极为广阔的海外发展空间。19世纪六、七十年代的英国是一个富有的和接近技术前沿水平的国家,当时国内产业的发展已接近饱和,资本无利可图,但由于英国对外不断扩充殖民地,国外市场空间很大。英国的投资者鼓国外投资机会所吸引,进行了大量海外投资,海外投资成为运用国内信托资产,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有效途径之一。在当时,以海外投资为核心的资本输出约占英国储蓄的一半。除了以最初的股份制形式经营以外,以信托的方式让资本增值也开始尝试,大资本可以直接去国外投资,而众多中小资本却有些困难,于是,为中小投资者提供投资服务的信托机构应运而生。
(五)土地等不动产信托普遍
在英国,民事信托制度普遍建立。而民事信托如遗嘱信托财产管理信托中的信托财产均以土地等不动产为主,故英国土地等不动产信托比其他国家更为普遍。
(六)从无偿信托到有偿信托的过渡时间较长
从信托方式来看,英国的信托事业开始时都是义务行事,是非营利性质的,完全依靠个人之间的感情为基础,实行无偿的原则。这种状况持续了100多年,直到1899年才出现了以营利为目的的信托公间。这和英国悠久的历史传统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长期虔诚的宗教信仰让民众比较注重个人之间的信赖,能成为受托人被视为一种莫大的社会荣誉,因此,社会荣誉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显得比获利更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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