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寿保险信托业务的介绍
(2020-01-11 09:29:32)关于人寿保险信托业务的介绍
人寿保险信托业务也称保险金信托业务,是指人寿保险的投保人,在生前以保险信托契约或遗嘱形式将人寿保险金债权(寿险保单)作为信托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或保险金给付时,由受托人代领保险金并交给受益人,或对保险金进行管理、运用,再定期支付给受益者的信托。人寿保险信托包括有:被动人寿保险信托、不代付保费人寿保险信托。代付保费人寿保险信托和累积人寿保险信托。
1.被动人寿保险信托
被动人寿保险信托是指受托人从委托人处得到保险单据,在保险期内代为保管,当被保险人出现意外时,由受托人向保险公司索赔,并从保险公司领取保险金,然后将保险金支付给保险受益人。
2.不代付保费人寿保险信托
不代付保费人寿保险信托是指由受托人负责保管保险单,当被保险人出现意外时,由受托人向保险公司索赔,并从保险公司领取保险金。但是保险金并不马上直接分配给受益人,而是妥善管理并运用,使其增值,将增值收入交给受益人。信托结束时,再将保险金本金交付给受益人。
3.代付保费人寿保险信托
代付保费人寿保险信托是指委托人不仅将保险单交给受托人保管,并且同时向受托人交付一定的财产(委托人交付的证券或资金等财产的收益一般只够受托人按时交付保险费),由受托人管理运用,用管理运用所获得的收益支付保险费,受托人以后领取保险金后,将保险金连同原来的资金一起管理运用,将收益支付给受益人。信托结束时,受托人将保险金本金连同原来的资金一同交付给受益人。
4.累积人寿保险信托
累积人寿保险信托是指委托人在向受托人转交保险单的同时,还向受托人交付一定的财产,其中除去交纳保险费外,其余部分由受托人管理运用。受托人领取保险金后连同这部分资金共同管理运用,将收益交付给受益人。信托期满,信托机构将全部资金交付给受益人。与代付保费信托不同的是,每期证券或资金的收益,比应付的保费要多。受托人将支付保费后所剩的资金投资于较稳妥的方面,这样,所存的资金逐渐积累增多,所以称为累积保险信托。当受托人按照保险单的规定领取保险金后,连同累积的资金一并管理,并加以运用,将收益按时交付给受益人。信托结束时,再将保险金及收取的财产付还给受益人,信托关系即告终止。
人寿保险信托是将“保险”与“信托”相结合的一种金融产品。人寿保险信托可以使受益人免受财务管理之累,并能获得更多利益,避免当保险事故一旦发生时,保险受益人常常会因为年纪太小或心智有障碍、对法定监护人妥善保管保险金能力有质疑、各受益人间利益相冲突等原因而发生不能妥善处理保险金的情形。另外,信托具有财产隔离机能,当投保人面临债务风险时,基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投保人的债权人无权对人寿保险信托财产强制执行,从而确保受益人应享有的权益不受影响。依照所得税法、保险法以及遗产税法的相关规定,将人寿保险与信托相结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信息来源:家办之家https://www.familyofficesch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