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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日等国信托法的差别

(2019-12-28 15:05:35)

  英、美、日等国信托法的差别

  日本信托立法相当完善,英、美作为普通法系的国家,目前尚都不存在全国性的完整单一的信托法典,大部分信托法律是以从前的判例为依据的。相比之下,美国的法人信托立法比英国的更完善,而英国则更偏重于民事信托方面的立法。

  从内容上看,三国信托法的差别主要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从委托人方面来看。英美信托法允许一种被称为“宣言信托”的法律现象,即委托人同时也是受托人;日本信托法则不承认这种现象。但是三国法律都不允许信托三方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为同一主体。

  (2)从受托人方面来看。英国的法律曾规定受托人不能以信托谋取自身的利益,所以原则上受托人无请求报酬的权利。英国的某些政府办的信托机构,在其官办受托人管理法规中,也规定官办受托人只能收取少量的信托手续费。美国的信托法律则规定受托人以获取报酬为原则,报酬量由当事人间自由协议而定。日本的信托法也规定受托人可取得报酬,其应得报酬的数额或其计算方法、支付义务及支付方法和时期应在信托契约中载明。

  (3)从受益人方面来看。英、美两国法律都认为,受益人在委托人与受托人所订契约发生效力时,不作积极拒绝受益的“意思表示”,即已依法取得这种受益权。日本法律则认为受益人在委托人与受托人所订契约发生效力时,作出其受益的“意思表示”才发生享受利益的权利;否则,受益人只有自由决定是否享受这种利益的权利,不能认为受益人没有积极拒绝受益,就已认定承诺受益了。

  (4)从信托存续的时限方面来看。英美等国对信托存续时间加以限制,即信托成立时限不得超过当时生存的各关系人死后21年,超过这个期限就是信托终止时。日本对信托存续时间有下限规定,最短须在2年以上,至于最长时间,信托法中没有任何限制。对于以处分为目的的信托,无论公益和私益信托,都可成立永久信托;对于管理为目的的信托,由于日本民法的限制,不能是永久性的,但对其存续期长度无上限规定。

信息来源:小貔貅信托https://www.pixiuv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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