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机构业务经营范围概括
(2019-12-25 11:47:50)信托机构业务经营范围概括
信托机构的业务经营范围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不断扩大和复杂化,但其主要业务始终和信托的基本职能相一致,把财产管理业务作为其最主要的业务。同时,由于信托机构在资金融通上又具有长期信用机构的特征,所以各国的信托机构一般都经营各种投资业务。各国都根据本国的经济发展状况,通过信托立法对信托机构经营范围进行明确规定。如英国的信托立法将信托机构的业务范围划分为两类,即固有信托业务(如执行遗嘱)和辅助信托业务(如银行业务)。日本规定凡是普通银行业务,信托机构均可以经营。日本信托银行的业务范围可分为三类,即银行业务、信托业务和兼营业务,分别由日本《银行法》、《普通银行兼营信托业务办法》和《信托业法》等法律予以规定。
国际上,信托机构经营的或可以经营的业务一般包括如下几类。
1.信托业务类。这是信托机构的固有业务。主要有:
(1)管理生前财产和遗产,管理人身保险的债权。
(2)执行遗嘱信托和充当未成年人、禁治产人的监护人。
(3)受托管理运用各种年金和其他基金。
(4)担任证券投资信托和公司债发行的受托人。
(5)受托经理运用各种信托资金(各项信托存款、委托存款、信托和委托投资资金)。
(6)管理法院扣押的财产和受任为破产管理人。
(7)管理各种债券的担保品和基金。
(8)受托办理工商企业的设立、改组、兼并、解散及清算。
(9)经营房地产及买卖,代办其他不动产的买卖。
(10)承销或代客买卖各类有价证券。
(11)担任证券或股票发行的见证人。
(12)出租保管箱及办理各类保管业务。
(13)经办各种有价证券的登记、过户以及股息红利的发放事项。
2.投资业务。信托机构的投资业务主要是受托办理各类投资业务,也有自营投资业务。
(1)自营买卖各类有价证券。
(2)经营证券投资信托业务。
(3)投资开发兴建企业用房屋和民用住宅。
(4)投资开发工业区。
3.兼营业务。兼营业务是指以信托机构为主体兼营银行业务及其他各类相关业务。
(1)办理各类储蓄存款和其他存款。
(2)承兑和贴现票据。
(3)办理汇兑和押汇。
(4)以租赁方式办理融资业务。
(5)经办运输业务和仓储业务。
(6)代理保险业务。
(7)代理收付款业务。
(8)经办信用保证业务。
(9)其他代理业务和咨询业务。
我国的信托业尚处于整顿、规范和发展的关键时期,对信托机构的经营范围采取了较为谨慎的政策,《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了信托公司可以申请经营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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