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型基金与契约型基金之间的不同
(2019-12-24 13:48:56)公司型基金与契约型基金之间的不同
根据法律基础和组织形态的不同,基金分为公司型和契约型。公司型基金发源于美国,它是美国出台公司法、股份公司发展到一定程度后诞生的,第一家较规范的公司型证券投资基金是马萨诸塞投资信托基金。契约型基金则发源于英国,最早的契约型基金是由英国政府组织成立的国外及殖民地政府信托基金。
1.公司型基金是具有共同投资目标的投资者依据公司法组成以营利为目的、投资于有价证券的投资公司,基金本身就是投资公司,它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投资人一公司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股东的各项权利,如表决控制权和受益权。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监事会,再由董事会、监事会聘请公司的总经理管理业务,并向股东负责。投资公司成立后,通常委托特定的基金经理公司进行投资的经营、操作,基金资产委托另一金融机构保管,二者权职分明。经理机构只负责经营,保管机构只负责资产保管,即使受托的金融保管机构破产,受托保管的基金资产作为信托财产而不属于清算财产。这种类型的投资基金在英、美等国较为流行。
2.契约型基金也称信托型投资基金,是指根据一定的信托契约,由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订立信托投资契约而组建的投资基金。它是一种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虚拟公司,直接表现为一种投资信托。基金管理公司(委托人)与基金保管机构(受托人)之间也订立契约,由前者负责基金的经营与管理操作,后者负责资金信托资产的保管和处分,投资成果由投资人(受益人)享受。这种基金以发行受益凭证的方式,向投资大众筹集资金。契约型基金还可以细分为单位型和基金型两种。单位型基金的设定以某一特定货币总额单位为限筹集资金,组成一个单独的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它往往规定一定的期限,期限终止,信托契约也就解除,退回本金与收益。信托契约期限未满,不能解约或退回本金,也不得追加投资。基金型基金的规模和期限没有固定限制,基金设定时不以单位形式独立区分,而是综合成一个基金。受益证券价格由受益凭证的净值、管理费及手续费等因素构成。原投资者可以把受益凭证卖给代理投资机构,以解除信托契约,抽回资金,也可以从代理投资机构那里买人受益凭证,进行投资,建立信托契约。日本、韩国及我国台湾的基金多是契约型基金。
公司型基金与契约型基金的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
1.立法基础不同。公司型基金依照公司法组建,契约型基金依照信托法组织和运作。
2.法人资格不同。公司型基金具有法人资格,而契约型基金则不具有法人资格。
3.投资者的地位不同。公司型基金中的投资者是投资公司的股东,契约型基金中的投资者则为信托契约中规定的受益人。
4.资本结构不同。公司型基金除向投资者发行普通股外,还可以发行公司债和优先股,而契约型基金只能面向投资者发行信托受益凭证。
5.融资渠道不同。公司型基金在资金运用状况良好、业务开展顺利,又需要增加投资组合的总资产时,可以向银行借款,而契约型基金一般不向银行举债。
6.投资顾问设置不同。公司型基金的投资顾问在多数情况下由本基金自身担任,或者不设投资顾问,自行操作运用,只有那些以海外投资为主的国际基金才设有投资顾问。
此外,公司型基金中筹集的资金作为公司的资产,按公司章程进行投资运用,收益以股利形式分配给投资者;契约型基金的资产是信托财产,按信托契约运用,按信托契约对受益人分配收益。
当然,站在投资者的立场上看,这两者没有太大的区别,都是把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按基金设立时所规定的投资目标和策略,将基金资产分散投资于众多的金融品种。而且两类基金多数为开放型,它们的资本额随着基金单位或股票的售出和偿付而增减。投资者购买它们的基金单位或股票,它们的资本额就增加,反之就减少。这两类基金的功能发挥对投资者没有什么区别。至于一国的证券投资信托制度采用公司型好还是采用契约型好,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如果从投资信托的大众化或经营上募集、销售证券角度看,契约型优于公司型;如果从国民经济稳定或运用信托资产的难易方面看,公司型优于契约型。
我国《公司法》出台不久,在实践中还存在许多诸如产权结构、公司治理等方面的难题,我国发展公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条件还不成熟,因此当前我国设立的基金均为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于公司型基金在基金治理结构方面比契约型基金有显着优势,因此在原来以契约型基金为主的日本和英国也出现了许多公司型基金,公司型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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