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终止后的清算与信托财产的归属
(2019-12-23 13:06:24)信托终止后的清算与信托财产的归属
(一)信托终止后的清算
受托人在信托终止后的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清算分配,编制信托财产分配的信托清算报告,并在其营业场所和网站上以公告的形式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本信托的清算报告委托人同意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受益人自信托清算报告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或受益人已取得信托利益,受托人就信托清算报告所列的有关事项解除责任。
(二)信托财产的归属
清算后的信托财产,按实际交付的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和除按前述比例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和受托人的报酬后,归属于各信托项下的受益人。
受益人为自然人,在信托财产支取日凭本合同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军官证、护照)到受托人营业地点领取。如受益人委托他人代为支取,由代取人凭本合同及受益人、代取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军官证、护照)领取,代取人持有上述文件即视为已获得受益人的合法授权,受益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信托财产支取日,由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划款至受益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未被取回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负责保管。保管期间受托人不得运用该财产,只能存于银行。保管期间的收益属受益人所有,发生的保管费用由受益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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