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业务经营范围概括
(2019-12-23 10:02:04)信托公司业务经营范围概括
我国2007年1月23日颁布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规定我国信托公司业务经营范围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资金信托是指信托公司依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办理的信托财产为资金的信托业务。委托人将自己无法或者不能亲自管理的资金以及国家有关法规限制其亲自管理的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进行管理、运用和处置。资金信托包括单一资金信托和集合资金信托两种。单一资金信托是指信托公司受理单个委托人委托、单独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的信托业务;集合资金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委托、共同运用和管理信托资金的信托业务。
2.受托经营财产信托业务。财产信托业务包括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的动产、房产、地产以及版权、知识产权等财产、财产权,委托信托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置的业务。信托财产还应包括因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或者其他情况而取得的财产。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
3.受托经营国家有关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4.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并购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
5.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
6.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
7.办理居间、资信调查及咨询业务。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9.信托公司可以开展对外担保业务,但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
10.信托公司同业拆入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20%。
11.信托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按照信托目的、信托财产的种类或者对信托财产管理方式的不同设置信托业务品种。
12.信托公司经营外汇信托业务,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接受外汇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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