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信托事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2019-12-19 14:15:54)我国信托事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信托业在经济建设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是也存在许多问题,并历经曲折,几经整顿。究其原因,主要有:
1.历史原因。第一,在否定商品经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条件下,社会财产的所有者归于一体,经济形式趋于单一,信托关系无法存在,信托业自然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和前提。第二,我国商品经济不发达,经济实力薄弱,大部分实物、货币由国家计划调拨,可用作信托财产的数量微乎其微,信托业缺乏客观需求。第三,一切信用集中在国家手里,金融形式简单归于单一的国家信贷体系,信托不复存在。因此,改革开放以前我国根本就不具备信托业存在与发展的客观条件。
2.我国信托业目前所遇到的困境,除了历史原因和客观条件的限制外,信托业的自身条件和主观认识也存在一些问题。
第一,信托机构自身的资信和实力不强。我国绝大多数信托机构是由银行或政府部门投资建立的,其经营主要是为了给这些主办单位提供利益,而主办单位为其提供资金和行政保护等便利,遇到困难,除自己努力克服外,主办单位也常常出面协调有关关系和帮助“排忧解难”,普遍存在着经营管理不善、运行机制不合理的现象。如今,这种格局已打破,一部分信托机构在面临由“脱钩剥离”和“分业管理”所引发的困难时,缺乏市场应变能力,仍延续前些年的习惯,不认真研究探讨信托业务和信托市场的开发,期待主办单位通过协调,为其单开“口子”,维护其过去的经营范围和业务活动。这一状况严重制约和延缓了信托机构的素质提高。另外,信托机构资本金过低或资本金不到位,实力普遍较弱,资信状况难以保证,因此,要想承揽以信任为基础的信托业务实属不易。
第二,市场定位不准,主线业务不突出,是影响信托业稳步发展的又一重要原因。在1995年第三次信托业整顿之前,我国几百家信托机构将主要精力集中于资金融通、证券、投资等业务,许多机构甚至连什么是“信托”都不清楚,更不用说开展信托业务了。这样,要开展“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信托业务,不免遇到专业人才、经营管理、市场开拓等方面的诸多问题,而这一切又是信托业存在与发展的根本所在。
第三,信托业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使信托业的定位和信托机构的运作长期缺乏必要的制度保障。信托直接关系到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财产处置,信托关系是一种高度复杂的权益——责任及义务关系。不论是商业性信托还是公益性信托,不论是金融(包括资金、证券等)信托还是财产(包括不动产)信托,都涉及一系列非常具体的权益——责任及义务安排,都具有关系复杂、内容繁多、范围广泛、时间长久等特点,需要有具体的法律、法规予以界定、规范和保障。2001年4月28日,《信托法》终于获得九届全国人大第二十一次常委会议通过,标志着我国规范的信托法律框架开始形成。
信息来源:小貔貅信托https://www.pixiuvip.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