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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企业年金信托?

(2019-12-11 10:05:24)

  什么是企业年金信托?

  构筑起一个完善的养老金制度下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商业保险),三者可同时并举,相互补充。这已是经济发达国家养老金体系的三个支柱。我国的养老金制度也正在朝这个方向积极探索发展,其中大力发展企业年金更显重要。

  企业年金是指在政府强制执行的国家养老金制度之外,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发展规划,依政策指导,旨在为本企业职工提供相应水平之退休收入保障的补充性养老金制度。

  我国于2000年,在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中,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正式更名为企业年金。2001 年,进一步明确了建立企业年金应具备的三个条件:一是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二是生产经营比较稳定,经济效益较好;三是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大型企业、行业可自办企业年金,鼓励企业委托有关机构经办企业年金。管理和运营企业年金的,机构须经国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的认定和批准。

  2004年以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会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颁布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确立了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法律组织形式采取信托型。随后还制定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

  企业年金基金具有鲜明的独立性,资产的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权、监管权等均是相对公开和独立的。从法律层面上讲,存有两层法律关系:第一层,企业作为委托人,享受企业年金待遇的职工为受益人,与受托人依“信托法”建立信托关系;第二层,受托人依据“合同法”分别与基金托管机构、个人账户管理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企业年金受托人可以是企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也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其中,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自然人联合体,除管理本企业的企业年金事务外,不得从事其他任何形式的营业性活动。根据我国“信托法”的规定受托人可以是自然人和法人,但“信托公司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对照这些法规的规定,信托型企业年金受托人法人机构应由信托公司承担,是法律意义上的最规范的主体。鉴于此,企业年金信托,应是由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依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对计提的企业年金基金实施管理和运用的一种信托业务。

  信托公司在企业年金的管理中可以承担受托人,也可以同时承担账户管理人。

  作为企业年金信托的受托人,其职责的核心是保证企业年金的独立性和完整性。按照企业年金信托合同,严格履行企业年金计划,有效管理企业年金基金。对企业年金计划的运行和基金管理承担全部责任。虽然,信托公司可以将部分或大部分工作委托给其他专业机构运行,但其仍承担最终责任。

  在企业加入年金计划后,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应按企业的要求,制定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方案;还可以协助企业为适应其人力资源发展规划、职工福利奖励机制等开发与稳定人才之所需制定行之有效的企业年金计划;还可以为企业员工提供有关企业年金管理、运营的咨询服务和投资策略、收益特征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基础知识普及教育服务。

  关于账户管理人,不一定非由信托公司担任,也可由符合资格要求的其他机构承担。但是,由信托公司同时担任受托人和账户管理人,会避免运作过程中的不协调问题,同时,有利于企业年金计划产品和服务手段的开发。因为,账户管理人和受托人的职能有着内在的联系,如企业年金基金的供款分配与记录、运营记录、核算、收益分配明细账、个人退休待遇计算、审核发放明细等。所以,信托公司应开发和完善自己的账户管理系统,取得账户管理人的资格。

信息来源:小貔貅信托https://www.pixiuvip.com/bai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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