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委托人有什么义务
(2019-11-25 10:40:12)信托委托人有什么义务
关于委托人的义务,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的规定基本上是一致的,都强调信托成立后,委托人有不得任意非法千涉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分行为的义务;有依照信托文件向受托人支付报酬的义务;有赔偿其非法解除信托给受托人造成的损失的义务等等。但是,两大法系国家有关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财产的义务具体规定是不同的,这种不同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在英美法系国家,有完全设立信托和非完全设立信托之分。在完全设立信托下,信托成立后委托人当然有向受托人转移信托财产的义务,否则,受托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在非完全设立信托下,委托人并不当然负有向受托人转移财产的义务,其是否承担该义务取决于受益人是否向委托人支付了对价,如果受益人支付了对价,则委托人就负有向受托人转移财产的义务,否则受益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受益人没有支付对价,则委托人不负有向受托人转移财产的义务,受益人也不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大陆法系国家,只承认完全设立信托,只要委托人和受托人达成信托协议,委托人就必须把财产交付给受托人,由其占有、管理和处分,所以,在大陆法系的信托法下,委托人有按照信托文件规定向受托人交付财产的义务。其次,在英美法下,委托人负有的义务是向受托人转移的是财产的所有权,必须把普通法上的所有权让与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财产所有人的身份来占有、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而在大陆法下,尽管委托人有向受托人交付财产的义务,但这种义务的性质并不是向受托人转移财产的所有权,而是向受托人让渡所有权中的占有、处分和管理的权能,受托人并不能获得信托财产所有人的法律身份,对信托财产不享有法律上的所有权。我国法律特别强调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平衡,所以我国《信托法》在规定委托人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赋予了委托人在信托关系中的义务。同时,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委托人的义务也具有大陆法下委托人义务的特点。
根据我国《信托法》的规定,委托人的义务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向受托人交付财产的义务
向受托人交付信托财产的义务是指委托人承担的在信托成立以后将信托财产交付给受托人占有,由受托人对信托财产加以管理和处分的义务。
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是信托的一个本质特征,要使受托人能够有效地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必须让其在事实上能够占有和支配信托财产,这样,就要求委托人在信托成立以后,必须将信托财产向受托人进行交付,如果法律允许其继续占有信托财产,必将不利于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分,也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和受益人的利益。
各国信托法基本上都对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受托人财产的义务作了规定,但关于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信托财产的法律后果,英美法系国家的信托法和大陆法系国家的信托法的规定并不一样。根据英美法系国家信托法的规定,委托人将信托财产向受托人交付以后,会发生信托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而且信托财产的原所有权会分两部分,即法定所有权(也称普通法所有权)和受益所有权(也称衡平法所有权),前者归受托人享有,而后者则归受益人享有。而大陆法系国家信托法则规定,尽管委托人有义务向受托人交付信托财产,但在信托财产交付后,信托财产就具有了独立性,受托人和受益人对信托财产都不享有所有权。
根据我国《信托法》第二条的规定,委托人有义务将财产交付给受托人,但在措辞上《信托法》使用了“将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的用语,由此可见,我国信托法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采取了回避的态度,并没有明确规定信托财产所有权归谁所有,但可以肯定的是该所有权并不归受托人所有,受托人无权要求委托人向其转移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委托人只有向受托人委托并交付财产的义务。
2.不得干涉受托人管理行为的义务
对信托财产的管理权是受托人基于信托契约及信托法律的规定而获得的一种专属权利,受托人在约定和法定的权限范围内,可以自由地对信托财产加以管理和处分,对这种管理和处分行为任何人不得加以干涉。尽管委托人曾经是信托财产的所有者,但在信托财产被交付以后,委托人就丧失了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委托人也不再享有对信托财产的管理权和处分权。因此,对受托人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行为,委托人也不得加以干涉。
3.向受托人支付报酬的义务
向受托人支付报酬的义务是指委托人根据法律规定或信托文件的约定而承担的针对受托人的管理及处分信托财产的行为向受托人支付报酬的义务。
严格地说,委托人并没有向受托人支付报酬的法定义务,这里所说的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报酬的义务指的是委托人所承担的一种约定的义务。根据我国《信托法》第36条的规定,原则上委托人没有向受托人支付报酬的义务,只有委托人和受托人在信托文件中有明确约定的时候,委托人才有义务向受托人支付报酬。如果委托人和受托人在信托文件中没有约定,而且后来又不能达成有关报酬的协议,则信托将被视为无偿的,受托人无权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委托人也不承担向受托人支付报酬的义务。但是,如果委托人和受托人在信托文件中就报酬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则委托人就有义务向受托人支付报酬,而且必须履行该义务。
4.不得非法侵占信托财产的义务
委托人的财产在被交付信托以后,就成为信托财产。由于信托的闭锁效应,决定了信托财产具有高度的独立性,使得信托财产既不属于受托人所有,也不再属于委托人所有,而是成为具有类似法律人格的独立的财产。在信托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人不得将信托财产据为己有,受托人只有为受益人的利益,依照法律和信托文件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权利,委托人也只享有对管理信托财产行为的监督权,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受托人,都不得非法占有信托财产并不得非法享有信托利益。因此,对委托人而言,不得非法侵占信托财产是其一项强制性法律义务,其必须遵守,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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