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的期限概括
(2019-11-15 10:53:30)信托的期限概括
根据英美法,信托的存续期限受到禁止永久权(又叫“禁止永续”)规则的限制。该规则并不直接限制信托的期限,而是通过限制信托利益确定的时间从而间接限制信托的期限。禁止永久权规则最初在诺福克公爵一案中由英国诺丁汉大法官(Lord Chancellor Nottingham)所创立,后来被英美国家的法院接受。传统的对禁止永久权规则的描述是:“对不动产或动产的权益必须在权益设立时生存的某个或某些人的生存期(life in being)之后的21年内被确定,否则无效。”其依据是人们对确定的权益无法提出异议,而对没有确定的权益却可以提出异议,因此该规则限制财产附有不确定权益的期限为自然人的寿命外加21年。禁止永久权规则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财产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在市场上流通并发展,以及为了限制“死人之手”对财产的控制,从而改变目前的财产所有人无法使用财产以应对现存需要的状况。另外,如果不限定期限,信托可能会导致产生一批永久富裕的家庭,而其拥有的财富却并非因为其能力而得到。
禁止永久权规则的适用主要看权益何时确定。如果一项权益在创设时即确定则不受该规则限制。如果一项权益是待确定的权益(contingent interest),则必须在永久权期限内确定,否则无效。例如甲以一笔资金设立信托:“将收益在乙生存期间分配给乙,然后在乙的子女生存期间分配给乙的子女,然后将信托原物分配给丙。”乙的终身权益在信托创设时即确定,乙的子女的剩余终身权益在乙死亡之时确定,如果乙没有子女,则其剩余终身权益在乙死亡时消灭。而丙的剩余权益在信托创设时即为确定权益,尽管丙的利益确定时亦即在乙的子女死亡时可能远远超出某些自然人寿命终止后的21年。因此该信托有效。如果上述信托改为:“将收益在乙生存期间分配给乙,然后在乙的子女生存期间分配给乙的子女,然后将信托原物分配给乙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则乙的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剩余权益无效,因为这一类受赠人的每个成员直到乙的子女死亡时方才可以确定,有些人甚至在甲死亡时都可能没有出生。如果甲死亡时乙有一个孙子丙,则丙的权益为确定,然而其他概括赠与的同类受赠人的权益却没有确定,因此丙的利益根据禁止永久权规则也视为不确定,信托因而无效。
因此根据英美法,任何未来权益,只要无法确定其在“权益设立时生存的某些自然人”死亡后的21年内是否会“确定”(vest)或无法确定(fail),则该未来权益自始无效。“权益设立时生存的某些自然人”可以是任何在永久权期限开始计算时生存的一个或多个人,这个人可以被叫做“参照者”。一般而言,永久权期限自信托文件生效时开始计算。如果通过遗嘱创设权益,参照者必须是在订立遗嘱者死亡时生存的人。如果通过信托契据创设权益,参照者必须是契据或信托生效时生存的人。如果通过设立一个可以由委托人撤销的生前信托创设权益,参照者必须是撤销权终止时生存的人。通常撤销权在委托人死亡时终止。
为了保证信托不违反禁止永久权规则,英美律师一般在信托文件中会加上这样一个保留条款(saving clause):“尽管本文件中的其他条款有任何不同规定,本信托在本文件生效之日生存的信托受益人中的最后一个受益人死亡后的21年内终止。如果发生这种终止,当时剩余的原物和没有分配的信托收益应按同样比例分配给当时的收益受益人。”通过这样一个保留条款,信托财产的利益就不会违反禁止永久权规则。
20世纪末期,关于禁止永久权规则的争议颇多,有人认为该规则,需要改革或废除。有关这方面的观点和司法、立法变化可以分为三种不同种类:近似原则(cy pres doctrine)、缓行原则(wait-and-seedoctrine)和主张废除该规则。
近似原则又叫做修正原则。根据该原则,法院可以对违反禁止永久权规则的信托进行修正,使得该信托可以在永久权期限内执行被继承人的意愿。这一原则被美国几个州采纳。在执行近似原则所赋予的权力时,法院可以在信托中强加一个保留条款,规定一旦由于种种原因导致信托中的赠与无效,该条款可以在最少干预被继承人的明示意愿的情况下发挥作用。
缓行原则也可以叫做“等等看”原则,是1947年由美国宾夕法尼亚州的立法者在决定废除禁止永久权规则时创设的,该原则的主旨是“等等看什么会的确发生”,而并不因为可能会发生的事情就判定某种权益无效。但是缓行原则也有不利的地方,例如在“等等看”期间无法确切知道某种权益是否有效可能会带来不便,另外,缓行原则延长了死亡之手的控制时间。因此,尽管美国《财产法第二次重述》中将缓行原则写入,但是该原则始终只有少数州通过立法或司法实践采纳。这些州之间对缓行期限也有不同的看法,有些州认为普通法的永久期限为缓行期限,而另外一些州则认为《禁止永久权规则的统一立法》(UniformStatutory Rule Against Perpetuities)中规定的90年为缓行期限。即所有的权益必须在信托设立后的90年内有效。在90年结束时,任何没有被确定的权益由法院修订以期最好地完成死亡已久的被继承人的遗愿。该统一立法得到州律师协会的支持。因为比较容易确定90年的缓行期限,该期限可以有效保护律师不会承担因违反该规则而产生的渎职责任。
在美国目前有许多州已经或者开始考虑废除禁止永久权规则,尤其关于动产信托。例如特拉华州已经废除了适用于信托的禁止永久权规则。不动产信托可以存续110年而动产信托可以永久存续。
综上,英美法中的禁止永久权规则通过要求衡平权益必须在永久权期间内确定或者消灭来达到所有对财产有请求权的人都可以在该期限内被确定的结果。这些确定的受益人在永久权期限结束时可以终止信托。
我国《信托法》中没有对信托的期限作出规定。目前已有的营业信托多为短期自益信托,还没有出现过长期信托,因此信托的期限目前多由合同双方当事人确定,尚无法律规范。
信息来源:小貔貅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