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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财产的转移

(2019-11-15 10:41:20)

  信托财产的转移

  当财产所有人声明其本人为财产的受托人时,财产的交付不是信托成立的必要条件;然而当所有人的意图是指定他人为受托人时,信托成立必须符合另一个要件,即必须有信托财产的转移。如果委托人有向信托作出立即转移财产的意图,并且完成了财产的交付,则信托成立。然而,如果财产所有人没有现时转让该财产的意图,或者尽管他有这样的意图却没有交付财产时,信托不成立。因此,如果财产所有人作出意思表示要在将来某个时间将财产转让给他人凭信托持有,在财产所有人事实上转让财产之前信托不成立。当然,财产所有人也可能希望信托在其死亡之时才成立,这时不可能设立现时信托,必须通过遗嘱设立信托,而遗嘱信托必须符合遗嘱法的规定,否则在财产所有人死亡时信托也不成立。

  信托财产的转移并不总是要求委托人将其直接交给受托人。有时委托人将财产交付给第三人时信托也可能成立,即使第三人不是受托人的代理人。同样,将有关财产转移的书面文件进行注册登记也会满足财产交付的条件,只要委托人有交付财产的意图。如果信托财产的转移不完整,但受益人因依赖于信托而改变了其地位,英美衡平法院也可能迫使委托人完成财产的转移以使信托有效,但此时的法律根据是推定信托成立。

  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接受并不是设立信托的前提条件,因此受托人拒绝接受信托财产并不必然导致信托无效。受托人的拒绝接受只把受托人从这些义务和责任中解放出来但是并没有终止受益人针对信托财产的利益。然而,当委托人试图通过将财产直接交付给某人为受托人来设立信托,而后者拒绝接受,此时信托不成立,并非因为受托人的拒绝,而是因为财产没有交付,财产的所有权没有转移,财产仍然属于委托人。另外,如果信托文件明确规定信托的成立以受托人的接受为条件时,受托人的拒绝接受可能会阻止信托的成立。

  通常,无论财产是直接转让还是通过信托转让,如果让与人保留太多对财产的控制,转让都可能无效。向信托做出的财产转移,除非委托人通过交付信托财产或通过转让契据将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受托人,否则转让也无效。然而一旦完成财产交付,信托就不会仅仅因为委托人保留撤销或更改信托的权力而无效,因为委托人将所有权转让给受托人时已经放弃了对该财产的控制权。

  我国《信托法》第8条规定:“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因此,财产的交付和转移不是我国信托成立的要件,而受托人拒绝“承诺信托”则会导致信托不成立。上述规定对于我国遗嘱信托生效节点的界定带来了麻烦。由于遗嘱信托是通过订立遗嘱来设立信托,因此,属于“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情形,而根据上述规定,此时“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因此有学者和业界人士认为,在含有设立信托内容的遗嘱订立后,遗嘱并没有生效,而受托人却可能因承诺信托而使信托生效。但是由于遗嘱人死亡之前遗产并不发生转移,因此直到委托人死亡之前并没有信托财产的转移。并且遗嘱人在死亡之前随时可以变更遗嘱内容,包括设立信托的意愿。因此,根据我国目前的信托法,设立遗嘱信托存在着逻辑上的悖论。例如甲订立的遗嘱中包含设立信托的内容,指定受托人乙,由后者为其同性恋人丙的利益持有信托财产,而后乙立即“承诺信托”,根据《信托法》第8条信托成立。然而数年后甲与丁结婚,婚后变更遗嘱,取消了设立信托的内容,决定死后所有财产由甲的配偶丁继承。此时丙是否有权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信托?根据英美信托法丙没有任何信托受益权,因为遗嘱信托只有在遗嘱人死亡后遗产转移至信托后才成立。但是根据我国《信托法》的上述规定,信托却可能已经成立。

  其实,遗嘱信托本身首先是遗嘱,然后才是信托。既然我国《信托法》第13条规定“设立遗嘱信托应当遵守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那么含有设立信托内容的遗嘱是否生效应根据继承法来判断。而《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亦即,遗嘱是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开始生效,因此,含有设立信托内容的遗嘱也是从被继承人(即遗嘱信托的委托人)死亡时开始生效。事实上,遗嘱是被继承人分配自己遗产的法律文件,而遗嘱信托的受托人的地位与任何一个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一样,只有当遗嘱生效、继承开始时才能根据遗嘱取得被继承人的全部或部分遗产,在此之前不存在信托财产,也就不存在信托。所以,遗嘱订立后,在遗嘱人死亡之前,遗嘱并不生效,意味着遗嘱人可以随时变更或撤销遗嘱,遗嘱中包含的任何内容,包括遗嘱信托,都可能被变更或被撤销,因此在遗嘱人生前不存在受托人承诺信托的可能性。另外,即使受托人做出承诺,根据信托成立的要件,只要信托财产没有被交付,信托也不成立。有时即便遗嘱人死亡,遗嘱已生效,继承已开始,但是由于某些信托成立的要件不具备或其他原因信托仍然可能不成立。此时,信托失败,原定于转移至信托的财产应按照遗嘱的其他部分内容或者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由其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承。因此,为了解决这个逻辑上的悖论,只有通过修订信托法中关于信托成立及生效的条款来做到,遗嘱生效应该是遗嘱信托成立的前提条件。

信息来源:小貔貅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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