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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的区别

(2019-10-30 09:22:00)

  信托公司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的区别

  如前所述,信托公司的金融机能是以其财产管理机能为基础的,由此决定了信托公司与作为金融机构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存在重要区别。

  (一)信托公司与商业银行

  信托公司的金融机能与商业银行的金融机能存在以下不同之处。

  第一,商业银行融资表现为单纯的货币资金的借贷,即存款和贷款,而信托公司的融资不仅限于货币的融通,还表现为实物的融通,如动产设备信托等。

  第二,信托公司的金融机能须通过信托公司对信托资金的经营管理来实现,因而是一种较长期的金融机能。因为短期的资金周转,不必要委托信托公司经营管理。而银行的信贷资金通常都是短期周转的资金,因而银行所具有的是短期的金融机能。

  第三,银行的金融机能是通过借贷法律关系实现的,无论是银行存款还是贷款,银行与存款人、贷款人之间都是独立的双方借贷关系。而信托公司的金融机能则是通过信托法律关系来实现的,这种法律关系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不同于借贷法律关系。从形式上,这种法律关系有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当事人,而信托公司属于受托人一方当事人。在内容上,信托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委托人转移的信托资金进行经营管理,所获利益归属于受益人,信托公司仅能依约定收取一定的报酬;而且信托公司只能按照由委托人确定的信托目的对信托资金进行经营管理。

  (二)信托公司与证券公司

  信托公司的金融机能是一种中长期金融机能,而证券公司也具有与之相同的金融机能,但两者存在以下区别。

  其一,信托公司的活动体现为一种财产管理活动,而证券公司的活动则不是一种财产管理活动。

  其二,信托公司的活动体现为多边法律关系,即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与委托人、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证券公司的活动则表现为双边的代理关系(证券承销业务)、行纪关系(证券经纪业务)或买卖关系(证券自营业务)。

  其三,信托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财产管理活动,获得的收益属于受益人,而证券公司的活动有的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所获收益归属于自身(如证券自营业务),有的则是以他人的名义进行的,所获收益归属于其他人(如证券经纪业务)。

信息来源:小貔貅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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