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的起源与发展
(2019-10-26 12:21:12)信托的起源与发展
信托业的出现是人类社会私有制度、经济生活、商品交易的产物。它有其自身的发展轨迹与历史沿革。
早在公元前古埃及和古罗马时期,就产生了初始的信托行为。当时,有的财产所有者就设法通过建立遗嘱,为幼小的子女指定监护人等方式,将自已的财产土地转让遗留给妻子儿女,以求生前财产得到长久保存与占有,可见,信托行为最早与维护私有制财产有关。至于信托观念的形成,最先是导源于罗马法典中的:“信托遗赠”。这是一种财产所有者转赠遗产的制度,即财产所有者做为一方委托人,通过生前遗嘱指定一个具有法定资格的继承人(受托人),先继承自已的财产,然后再由他把遗产转给自己所要赠予的人。这一制度所体现的基本原理对近代信托业的形成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般认为,近代信抵业始创于英国。英国最早输入了信托观念。11世纪,英国引用“信托遗赠”做法创设了“尤斯”制度,这是一种土地遗赠转让制度。当时,英国处在封建社会,宗教信仰盛行,虔诚的教徒往往在死后把手中的土地及财产遗赠给教堂,由于国家君主对教会不能收税,这些遗赠影响了封建王朝收入。为拿回这笔财富,在13世纪初,英王亨利三世颁布了《没收法》,规定谁把土地赠给教堂,国家就要没收谁的土地。法令的颁布,对教会打击很大,为摆脱《没收法》的束缚,教会势力及其法律上的代理人,便参照罗马法中的“信托遗赠”做法,创设了“尤斯制”。其具体内容是,遗赠土地不是直接给予教堂,而是先赠与一中间者,由中间者再把土地收益转交给教会。这样教会仍是土地财产的最终受益者,并且还能得到法律上的认可和保护。“尤斯制”可说是英国早期的信托形态。后来,这一做法被用来保障家庭财产(主要是土地)的继承上,如委托好友在其死后代为掌握土地产权,代为管理产业,并将所得收益按其所嘱办法分给自已的妻子儿女等。由此可见“尤斯”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为第三者(受益人)获得财产权的办法,它的基本原理,乃是现代信托业发展的理论依据。
“尤斯制”在当时,主要是为了维护教会的利益,对象也仅局限于土地。后来这一做法又被广泛用于保障家庭财产的继承及遗嘱托孤、遗产管理等方面。随着英国封建社会的衰落,资本主义逐渐兴起,商品经济有了很大发展,信托的应用也逐渐从宗教上的目的转移到为社会公益、个人理财方面,信托对象则从土地发展到商品、物资以及货币。由于商品生产规模和交易市场范围的迅速扩大,社会分工和业务经营日益专业化,初期的个人与个人、个人与家庭的财务关系便逐渐扩展为社会性的财务关系,同时个人与团体、团体之间的财务关系也日益密切频繁。因此,再由个人受托办理各种信托事项,已不可能满足社会日趋复杂、活跃的经济生活的客观要求,于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团体受托相应而生。由个人受托到团体受托,由早期不收费的民事信托到从事专门的营业性信托,表明了信托业发展趋向社会化、行业化。在英国,1866年伦敦出现了第一家私营信托公司,随后又出现了许多专门从事金融业务的信托机构和公司,其业务范围也在不断扩展,发展到办理各种证券发行担保、代理、投资等业务,对英国早期资本主义经济发展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20世纪初,英国又建立了官方经营的信托局,国家颁布了《官营受托法规》、《官营受托人报酬法令》。从此,法人经营的、计报酬的信托机构出现,同时两法的颁布,把信托业的发展也纳入了法规化的轨道,使信托行业达到了一个较高的历史发展水平。
从世界范围看,信托业发展因资本主义发展程度高低而有所不同。美国信托业务虽迟于英国,但其资本主义发展速度快,商品经济发达,后来居上。1853年,美国在纽约成立了专营信托业务的信托公司“合众国信托公司”。1913年美国颁布了《联邦储备银行法》,允许银行兼营信托业务。据统计,1980年底美国全国信托资产总额占全部银行资产总额的41%,成为美国金融业中一重要支柱。其主要业务是以不动产为担保的放款业务和保险业务。
世纪初,日本引进英、美的信托制度,发展也很快,并在业务方式上有了新的开拓,经营十分活跃,其受托对象扩大到金钱、动产、不动产、债权等;信托业务也从对资金和财产的经营管理,进一步扩大到对个人的监护赡养,以及咨询、调查、服务等方面。日本的信托法制较为完备,在1928年初,就制定公布了《信托法》和《信托业法》,对信托业和银行业实行严格分业管理,规定了信托公司不准兼营银行业务。日本信托业的主要特点是:专业化集中经营着重长期放款、业务内容多样而偏重于国内信托。
其它如加拿大、德国、法国、南朝鲜等国信托业也较为发达,但发展水平、完善程度管理方式等各有差异。
信息来源:小貔貅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