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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基本制度功能的特点上

(2019-10-19 13:23:36)

  信托基本制度功能的特点上

  以有效的制度设计进行财产转移和财产管理,始终是人类社会活动的一个极重要的层面。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原有制度框架内,有两种主要的财产转移设计就是赠与和遗嘱,而代理和公司则是两种最常见的财产管理设计,那么为什么还要引人英、美、法传统下的信托制度来履行财产转移和财产管理功能呢?事实上,人类制度创新历史中的主旋律始终是追求效率,信托制度这种跨法系的移植也隐含着其能实现效率最大化的命题。也就是说,信托是靠着它在财产转移和管理方面独特的制度优越性在既有制度框架内生长起来的。这种优越性表现在三个方面,即:长期规划,弹性空间和更好地保障受益人权益”。

  (一)长期规划

  与赠与、代理等制度相比,信托因设计有受托人这一中介职能,同时具有管理连续性的特征,因而更适合于有长期规划要求的财产转移与财产管理。

  就财产转移来说,赠与是一种传统的财产转移的法律设计,但如果赠与人想要在赠与中加入一些长期规划的意图,比如不想立即转移财产给受赠人,面是希望在未来再实施转移,则存在很多制度上的障碍。而信托可以在使赠与资产脱离赠与人资产范围而不为其债权人追及的同时,利用受托人这一中介来实现对赠与资产的管理,再在未来由受托人对受赠人(受益人)实施赠与资产的转移,这样便兼具了现时赠与与长期规划受益的双重优点。

  就财产管理来说,委托代理通常被用于为他人利益面管理财产,但由于委托代理原则上于当事人一方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即归于消灭,而且被代理人可以随时取消委托,代理人也可随时辞去委托,因而其关系极不稳定,非常脆弱,只比较适合于短期的财产管理。相较之下,利用信托设计来管理财产,信托一旦设定,由于其管理连续性的特征,在信托目的达成之前,信托就像一个“封闭的圆圈”,外力因素难以介人,信托财产因此能得到长久持续的管理。正因为如此,信托在英。美国家才成为累积家族资产并代代相传的最佳设计。

  从法理上分析,长期规划的优越性源于信托制度的本质特征,即信托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正因为设定一项信托的时候必然伴随着信托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对委托人来说也就意味着放弃财产所有权,所以委托人必然会慎重考虑并作长期规划。如果他仅需要在较短的时期内转移财产或管理财产,一般地,他会选择在保护财产所有权方面更为安全的代理等其他不必放弃所有权的法律关系。而在对某一事项进行长远考虑时,委托人更倾向设立信托法律关系。因为在长期中,外界的不确定性因素增加,委托人必须赋予受托人足够的权利以应付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时至今日,信托制度与长期规划间的这种紧密联系在人们的心目中已形成了定型化的思路,即当人们试图设计一项长期的财产转移和财产管理关系时,往往会首先考虑利用信托的可能性。

  (二)弹性空间

  信托在履行其基本的制度功能时,具有巨大的弹性空间,能充分满足当事人的各种意愿,这是其他类似的法律设计所没有的。正是弹性空间这一特征,使得信托制度在跨国和跨法系的移植中减少了由制度差异造成的摩擦,使其更迅速地成为世界性的法律制度。具体说来,信托的灵活性主要表现在设立方式多样化、信托财产多元化、信托目的自由化和实务领域宽泛化等方面。下面将通过与一些类似法律制度设计的比较进行说明。

  1.设立方式多样化。从成立的方式来看,赠与,作为一种财产转移设计,其成立只能由签订赠与契约来实现;委托代理,作为一种财产管理设计,则更多地由委任契约来产生;作为现代企业制度主要存在形式的股份公司,本质上也是一种将资金或财产交他人管理处分以谋取自身利益的设计,但其设立必须严格依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来进行。相较之下,信托不仅可以通过合同设立,还可以通过遗嘱或者法律的直接规定而设立,在国外,还有宜言信托、回归信托、拟制信托等特殊的信托设立情形。这些都说明了信托在设立方式上具有很大的弹性。

  2.信托财产多元化。就同时实现长期内的财产转移和财产管理功能来说,可与信托相比较的主要是股份公司制度。但股份公闻对投资所交付的财产却有形式上的限制,主要限于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土地使用权等,至于债权、着作权、有价证券等就不能作为对股份公司的投资。而就信托来说,凡是具有金钱价值的东西,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物权还是债权,有形的还是无形的,都可以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信托财产上的这种多元化显然也极大地拓展了信托的适用空间。

  3.信托目的自由化。信托目的自由化,是信托弹性空间最集中的体现。正如美国信托法权威Scot教授所言:信托目的,与人类的想象力一样没有限制。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委托人可以为各种各样的目的而设立信托,包括短期的和长期的、特定的和不特定的、营利性的和非营利性的,等等。进一步来看,信托目的自由化又可以具体化为信托利益多样化、受益人的弹性规划和委托人的权利保留等内容。信托利益多样化是指信托可以通过本金和收益分离的方法,将同一笔财产转移给不同的人。受益人的弹性规划是指在信托设计中,受益人只需能加以确定即可,而不必顾及在信托设立时其是否现实存在,受益人也可以是不确定的社会大众(公益信托),甚至可以是非人类的生命形态(目的信托)。委托人的权利保留是指在信托中,委托人可在信托条款中对信托财产的运用为自已保留一定的控制权,大陆法系国家的信托法也为委托人规定了许多法定的对受托人和信托财产的监控权,通过行使这些权利,委托人可以实现间接影响和控制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分的目的。这些弹性化设计在赠与等类似制度中是无法实现的。

  4.实务领域宽泛化。从实务上来看,信托的具体种类极其繁多,运用领域极其宽泛。在英美国家,信托设计频繁运用于民事、商事、社会公益等领域,甚至是在政治系统领域中也可看到信托设计的身影。因此也就有了这么一种流行的说法:“信托(Inust)一词在英美法律生活中的用处,同茶在英国人日常生活中的用处一样大”。从上述信托制度功能的特点和学者们已经收集到的例证来看,这显然并非夸大之醉中。本篇下面关于“信托制度功能的扩展与延伸”对这一论题将更有详述。此处暂不赘言。

信息来源:小貔貅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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