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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管理的连续性

(2019-10-19 10:32:43)
  信托管理的连续性
  作为一种财产管理制度,信托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的特征,而这又根源于信托管理的连续性特征。在英美法中,信托管理的连续性有三方面的表现:
  一、是信托成立不因受托人的欠缺面受影响;
  二、是受托人的更选不能影响已成立的信托的存续;
  三、是公益信托除具有上述两方面的连续性外,还特设有“类似原则(the Cy -pres doctrine)”,即当公益信托所确立的目的不能实现或实现已无意义时,只要委托人在信托文件中有将全部信托财产运用于公益事业的一般性意思,则公益信托就不会终止,法院将寻找一些与初始信托尽可能类似的公益目的来运用信托财产,从面使公益信托得以继续存在。
  在大陆法系的日、韩信托法中,虽然对信托管理连续性的适用范围有所限制,但原则上也肯定和确认信托管理连续性。比如,受托人的欠缺不影响遗嘱信托的成立:“受托人的更选不影响已成立的信托的存续:公益信托终止时无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的,主管机关可将信托财产运用于类似目的面使信托继续下去”。这些都是为了保持信托作为财产管理制度所具有的长期性和稳定性不受改变。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三条关于设立遗嘱信托的规定,第五十二条关于信托不得终止的规定以及第七十二条中对公益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的规定,也都是上述原则的具体体现。
信息来源:小貔貅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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