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法律制度概述
(2019-10-18 10:27:50)信托法律制度概述
一、信托法律制度的概念
信托法律制度是调整信托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国家通过立法手段,强制性地控制和监督信托行为的规范。
信托法律制度根据其所包括的内容可以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
广义的信托法律制度是指调整信托行为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信托业法、信托合同法、贷款信托法、证券投资信托法和狭义的信托法,以及民法、经济法等法律中与信托相关的其他法律规范。
狭义的信托法律制度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机构所制定的调整信托关系的基本法。在此法律中,一般对信托的定义、信托行为的原则、信托财产、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信托行为的终止等作出明文规定。
二、信托法律制度的地位
信托法是调整信托当事人基于信托财产管理和收益所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因而,有学者将其列人民法范畴,认为信托法属于民法的特别法。各国在立法实践中虽多单行立法,但也将信托法归于民法或商法系列。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信托不仅具有财产管理功能,更由于其具有很强的中、长期资金融通功能和投资开发功能,使其不仅成为一项重要的财产管理制度,更成为一项重要的金融制度。它对于筹措和有效运用建设资金,尤其是中、长期投资和开发资金,对于拓展自然人和法人的投资增益渠道,对于国家调控金融市场进而调控国民经济的发展均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信托应属于金融范畴,信托法应是金融法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属于宪法、经济法、金融法之下的第四个层次的法律体系。
三、信托法的内容构成
信托法的内容由两部分组成,即信托基本法和信托业法。
信托基本法是规定信托基本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内容包括信托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资格及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信托财产、信托的设立和终止等。信托业法则是规定营业信托机构,即信托公司的法律规范,主要内容包括信托公司的性质、组织形式、设立、变更、终止、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则及监督管理等。
四、信托立法概况
信托立法最早可追溯到罗马法中的遗产信托制度。但现代信托法则起源于英国“衡平法”上的“用益权”制度。19世纪信托传到美国以后,出现了商业法的信托公司,把筹措的资金投放到发展中的工业、矿业公司的债务、股票上,同时也为个人处理遗产,从单纯的财产管理发展成为金融业务。美国一开始就比较注重信托立法。20世纪初,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如日本、韩国也相继引入信托制度,并立法予以规范。
目前,各国信托立法进展状况不尽相同,以美国、日本和韩国较为完善和发达。英国是世界上最早进行信托立法的国家,主要有《司法受托人法》(1896年)、《公共受托人法》(1906年)、《受托人法》(1925年)、《公共受托人报酬法》(1957年)、《受托人投资法》(1961年)等。但在信托业方面,英国至今未有立法。美国的信托法主要渊源是各种判例。美国法律协会汇编整理的《信托法重述》就是各州判例法的汇,总。美国还颁布了一些单行法,主要有《信托公司准备法》(1906年)。此外,美国各州也都制定了各自的信托成文法和判例法。随着信托的传人,日本在本世纪初开始立法规范,主要有《信托法》(1922年)、《信托业法》(1922年)、《关于金融机构兼营信托业务的法律》(1943年)、《贷款信托法》(1954年)。韩国在本世纪60年代立法规范信托与信托业,年颁布了《信托法》和《信托业法》,1962年颁布了《附担保公司债信托法》,1969年颁布了《证券投资信托法》。
20世纪20年代初信托引入中国,但发展缓慢,且长期没有形成立法的成熟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前30年,信托及信托业被废止。以1979年10月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成立为标志,新中国的信托及信托业开始发展起来。1980年国务院指示“银行要试办各种信托业务”。1986年1月7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其中第四章“其他金融机构”中专门规定信托投资公司的审批制度。1986年4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制定发布了《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后又于2001年1月19日发布了《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代替《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1993年月,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成立了《信托法》的专家起草小组,数易其稿,直至2001年4月28日,《信托法》才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于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小貔貅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