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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个国家信托的产生和发展

(2019-10-15 14:49:05)

  世界各个国家信托的产生和发展

  一、信托的起源

  信托的想法在古时的许多国家就有了。从信托产生的社会条件看,私有制是信托产生的基础,这是因为只要人们拥有属于自己的财产,就必然会产生使其财产保值增值以及继承等问题,从而就产生了对信托这种财产管理方式的要求,所以随着私有制的产生,信托也就开始出现。

  现在收藏的关于信托最早的记载是古埃及人写的有关信托自己财产的遗嘱,他们用遗嘱的方式把自己的财产信托出去,转让给子女亲属。到了古罗马时代,信托遗赠已成为古罗马法律遗赠制度中的一种间接遗赠方式。在这种方式下,首先由财产所有者(委托人)用遗嘱指定一个具有合法资格的继承人(受托人),不过这个继承人还要把遗产转移给或赠与真正要赠与的人(受益人)。由此可见,这种法律遗赠制度已经具备了现代信托的主要特征。

  现代意义上的信托起源于英国,后来在美国和日本得到了充分的发展,所以我们就通过说明这三个国家的信托史来讲现代的发展

  二、英国的信托史

  虽然古埃及和古罗马时代已出现了信托遗赠,但现代信托制度是在英国形成的。11世纪时的英国,临死前的人往往将自己的土地捐赠给教会,但是,捐赠给教会的土地多了,就侵害了贵族领主的利益,因为他们是土地的所有者。于是到了12世纪后半叶,亨利三世制定了《没收法》,禁止向教会捐赠土地,否则就予以没收。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创造出了信托史上着名的“尤斯制”来规避法律限制。

  在“尤斯制”下,那些想把土地捐赠给教会的土地所有人,先不把土地捐给教会,而是转让给别人,接受转让的人为教会管理这块土地,然后由教会得到收益,其实质和直接接受捐赠的利益相同。由于这种做法不是直接把土地捐赠给教会,因此就逃避了《没收法》,在这种为教会转移财产的做法中,转让人就形成了委托人,而接受人就是受托人,教会则为受益人,现代信托由此产生。

  “尤斯制”不仅流行于土地捐献给教会方面,平民也利用它来逃避没收土地和征收继承税。因为当时只有长子有权继承土地,而其他子女亲属则不能,如果土地无人继承就会被贵族领主没收。继承人未成年则由领主监督,即使得以继承土地,也必须向领主交大笔税金。因此土地拥有者多利用这种“尤斯制”,最初就将土地转让给数人,自己在世期间领取红利,去世前指定专人接管其土地,并使自己的继承人继续得到红利。只要土地拥有者生前指定了土地转让接受人,即使二儿子、三儿子这些非继承人也可以用“尤斯制”的方式分到土地的收益。再者,即使拥有者死去,也不会发生土地继承问题所以,不必担心继承税和没收土地问题。因而,“尤斯制”逐渐时兴起来,并扩展到了其他领域。

  不过“尤斯制”下的信托关系最初只是个人之间的信托契约,当时的法律是不予承认的。但在当时的英国,除了有按普通法律裁判的法院之外,还有一种叫做衡平法法院的特殊法院。在16世纪,“尤斯制”虽然得不到普通法的承认,但是却受到衡平法的认可,该法明确了“尤斯制”下受益人的权利,从而使土地《没收法》变成了没有实际意义的一纸空文。因此,可以说衡平法法院对现代信托的形成起了很重要的作用。

  16世纪中叶,亨利八世为保护贵族领主的利益,取消信托制度,又制定了《用益法》,该法把土地的受益人视为土地真正的拥有人,与其他土地一样禁止捐献给教会或遗赠给家庭其他成员。对此,人们又创造出双重“尤斯制”,为真正的受益人另设一个财产所有的假受益人,这样就逃避了《用益法》的限制。这种双重“尤斯制”再次得到衡平法法院的承认,信托的概念基础从此形成。19世纪,普通和衡平法法院合并成一个法院,信托关系也就被认定为正式的法律关系,信托的受益权也成为法律上财产权之一。

  由此可以看出,英国的信托最初是以宗教为目的诞生的,其后扩展到家族管理财产以及教育、慈善等领域,因此接受代为管理、处理财产的受托人极少是以盈利为目的的。随着信托的普及,很容易发生由于受托人的原因而损害受益人利益的情况,为此,英国政府在19世纪末制定了《受托人法》和《官方选任受托人法》,确定受托人的义务,使法院有权任命、监督受托人,保护信托,因而更加促进了信托的发展。

  正是由于上述的历史传统,英国现代的信托业务仍然主要以个人信托业务为主,具体包括:财产的管理、执行遗嘱、管理遗产、财务咨询等。不过法人信托业务自从进入20世纪以后也得到了很大的发展,现在英国的法人信托包括:股份注册和过户,年金基金的管理,公司的改制、合并等。

  三、美国的信托史

  美国的信托源自于英国,但与英国不同的是,美国一开始就把信托作为一种事业,用公司组织的形式大范围地经营起来。美国独立后,第一家信托公司在1792年成立,到19世纪初,又有几家信托公司宣告成立。不过这一时期的信托多由保险公司作为一项副业进行,后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信托所涉及的领域不断扩大,信托公司逐渐从保险公司中独立出来,成为专业的信托公司。

  1830年前后,美国的信托公司如雨后春笋般纷纷成立,美国内战结束后发展到了鼎盛时期至19世纪末基本形成现在的形势。随着现代化产业的发达,财产的形式由以前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转为金钱、证券、机械、设备等。而且当时美国正由农业国转变为工业国,美国内战中以工业经济为主的北方战胜了以农业经济为主的南方,加速了这种转变。随着财产形式的变化以及从农业国向工业国的转变,美国的信托业务也转向由公司集团经营,而且信托财产也开始包括证券和股票,从此,信托公司开始具备金融机构的性质。

  这一时期,信托公司积极为修建铁路和开采矿山筹集资金,于是就与主要从事融资业务的银行展开了竞争。不久,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始相互兼营对方的业务,经过不断协调,现在许多银行设立了专业信托部,而信托公司也大多兼营银行业务,就这样,两者融为一体,在美国经济界占据了很重要的地位。

  从美国的信托史可以看出,美国信托的发展与英国相比有着,很大的不同。一是美国的信托从一开始就以公司组织的形式经营。二是美国信托业务中的委托人和受托人皆以法人为主,也就是信托业务多为法人信托。

  四、日本的信托史

  日本的信托制度是从美国引进的,1902年,日本兴业银行在成立后首次开办了信托业务。当时日本的信托业是把信托作为筹资的手段来使用的,所以信托最初是作为银行的一项业务而发展起来的。20世纪初,日本出现了专门管理和运用私人财产的信托公司。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日本信托公司的数量增加很快,但是在这些信托公司中,有相当一部分资金实力薄弱,信用很低,很容易给委托人和受益人带来严重损失。为了保护民众的利益,日本政府于1922年制定出经营信托业务必须遵循的《信托法》和监督经营信托机构的《信托业法》,这两部法律在1923年同时实施,开始对日本信托业进行整顿。经过整顿,90%以上的信托机构不复存在,只剩下为数不多的几家信托机构,使信托机构的实力得到了增强,此后,信托机构的数量又有所增加。由于法律的保护,日本的信托业进人健康发展阶段。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政府于1947年制定了《证券交易法》,禁止信托公司和银行“认购证券”,这对从战前就开始和银行、证券公司竞争证券业务的信托公司来说,无疑是一次沉重的打击。不过,正当日本信托业发生危机的时候,驻日联合国军总司令部提出了一个方案,允许日本的信托公司兼营银行业务,日本的信托公司就以此为契机,纷纷改制为信托银行,开始大量地涉足于银行业务。然而,信托银行对银行业务的兼营在1954年再次受到了日本政府的“信托分离”政策的限制,该政策把信托银行的业务限制在了长期金融领域,并且必须以信托业务为主。这样,日本的信托银行就转变为以信托为主要业务的专业银行,而且主种局面一直维持到了现在。

  以金钱信托为主是日本信托业务的显着特点。日本根据经济发展阶段的不同需要,适时开办了许多有特色的金钱信托业务,这其中主要包括:在1952年开始的贷款信托,这种信托以向电力开发等重要工业贷款为目的;60年代开办的养老金信托,以代企业办理对雇员的养老金积累、支付等事务为主要职能;1971年开始的财产形成信托,目的是帮助职工增加储蓄和房产。

信息来源:小貔貅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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