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信托制度的发展过程
(2019-09-25 17:06:17)美国信托制度的发展过程
美国是世界上信托业最发达的国家,其信托法律制度非常完善,现代信托法中的很多原则和制度都来自美国的信托法。美国信托法的发展可以分为早期阶段、发展阶段、成熟阶段和统一阶段。
(一)早期阶段(从接受信托到独立战争时期)
随着英国对美洲的殖民,英国的法律传到了美国。信托法充当主体的衡平法体系也为美国殖民地的大部分地区沿用。从仅存的很少一些早期信托的,案例可看出信托在美国出现得很早。而在信托的数量上殖民地的信托要比英国的少很多。在美国东部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信托在社会和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西部新兴地区,财富积累得较少,信托发挥的作用相对小些。但随着经济的发展,西部地区的信托也日益增多。总之,美国在17世纪已出现了一些有关信托的案件,信托案件出现的数量与经济的发达程度成正比,东部经济发达地区比西部新兴地区多。早期阶段的信托主要是民事信托,人们出于血缘和友谊的关系,担任受托人,无偿管理信托事务。信托法的主要内容脱胎于英国宗主国,并没有形成自已的特点。
(二)发展阶段(从独立战争后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前)
1781年独立战争胜利为美国资本主义的发展扫清了道路。在此期间,美国的股份公司组织发展较快,社会财富大量增加,并由实物形式的土地、商品,向股票、公司债券等形态转化。因此,某些金融机构在业务经营范围上有所扩展,对信托的要求渐增。纽约州在1822年授予农业火险和借款公司(the Farmers' Fire Insurance &Loan Company) 特许权,允许其充当受托人。这是第一次给予法人充当受托人的权利,开创了信托法发展历史上的重要一页。保险公司兼办信托,在美国信托史上被认为是以后美国信托蓬勃发展的先导。1853 年,一家专营信托的“美国信托公司”( United States TrustCompany)在纽约成立,从此信托业和保险业开始分离。1861 ~1865年,美国发生了南北战争。战争结束后,美国经济在东西部都得到了飞速发展,相应地给信托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条件:社会财富增加,积累上升,投资者要求资金的出路;为了满足社会集资,股份公司采用分股征集资金的自治形式,给分散的社会小额资金提供了方便,资金容易转让,公司的成立时间又比合伙企业长,很受投资者欢迎;美国政府对信托的管理政策有所放宽,并允许信托公司扩大业务经营范围,有权吸收存款和经营其他银行业务;公司组织增加,亟须专业人士理财,而信托公司就可以提供这样的服务。由于这些因素,使得美国的信托业在南北战争之后得到了很大的发展。美国的信托法主要体现为判例。随着信托业的繁荣,有关信托的判例也越来越多,丰富了信托法。由于经济的发展,同时由于美国的国民性比较活泼,美国在信托制度上有了很多创新,如首次使用(比英国早将近80年)法人受托人。法人受托人的出现导致了信托公司和银行信托部的迅速发展,繁荣了信托业,这是对信托的最大贡献。另外,美国信托法中有关信托投资的重要规则一“谨慎投资人规则”开始确立。这是美国随着经济发展不断调节信托投资规则的一个典型例子。此外,1935 年美国法学会完成了美国《信托法重述》,其内容涉及到信托的设立、管理等内容,在理论上对这一时期信托法的成就作了总结。
(三)成熟阶段(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至1999年)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到20世纪50年代,信托业的发展较平稳缓慢。到了60年代,信托业又急剧发展起来。70~ 80年代,计算机和通讯技术的不断完善开拓了信托业的业务领域,美国信托业进入了快速发展的时期。在今日美国,信托观念已经深入人心。总之,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内金融环境和政府经济政策的变化刺激了经济的高速发展,而经济的发展又带动了信托业的大规模发展。美国信托业始终是服务于美国经济发展的,而信托业的繁荣和发展也使得信托法更加完备。这一时期通过的《信托法重述》第2版和第3版,对以前的信托立法经验进行了总结。
(四)统一阶段(从2000年至今)
基于英美法系法律文化的传承,美国信托法与英国一样,主要由衡平法上的判例规则构成。但自20世纪初以来,伴随成文法运动的发展,信托法的成文化也有了显着进展。其成果包括:
第一,各州信托法的法典化。目前多数州的信托法均已成体系。综合性的信托法规已在一些州,特别是在加利福尼亚和德克萨斯州广为人知;
第二,联邦成文信托法。 目前已有美国 国会通过的四部成文信托法,分别是《信托公司准备法》( Trust CompanyReserve Law)、《统一信托收据法》(The Uniform Receipt of Trust Act)、《投资公司法》( The Investment Company Law)和《信托契约法》( TrustIndenture Act);
第三,统一州法委员会制订的与信托相关的“统一法”。从1937年的《统一信托条例》( The Uniform Trust Act)到1994年的《统一谨慎投资人法》( Uniform Prudent Investor Act,简称UPIA)共计11个文本。这些都被不同数目的州引用颁行,成为这些州正式的成文法。其中最被广泛应用的是《统一谨慎投资人法》,到2002年有35个州颁布了该法。相反的是1954年《统一慈善信托受托人监察法》(Uniform Supervision of Trusteesfor Charitable Purposes Act),目前仅有4个州将其颁行。美国统一信托法(The Uniform Trust Code 2000,简称为UTC)是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在以上成果基础上,集7年之功完成的。哈特莱特(Maurice Hartnett)法官领导的一个研究委员会于1993 年奉命开始工作。2000 年8月,美国统一信托法:(UTC)的正文由统一州法委员会通过。UTC的详细的注解和附录分别在2001年4月和2001年8月完成。2001年、2003年和2004年,统一州法委员会又对文本的少数条款进行了修订。UTC于2000年颁布后,即有6个州立即在本州施行,有超过30个州开始研究,并且后者中的大多数计划实施。2004年6月,全美国已有10个地区实施UTC,有20个以上的州分别在2006年前将UTC列人州立法计划。10 个已实施UTC地区分别是:哥伦比亚特区、缅因州、堪萨斯州、密苏里州、内布拉斯加州、新汉普郡州、新墨西哥州、田纳西州、犹他州和怀俄明州。UTC的制订受到了美国信托法学界的普遍称赞。美国法学会信托法研究委员会称,UTC是美国法律一次意义重大的进步,确信其将给颁布它的州带来公正和稳定的信托规则。UTC的制订颁布是对美国信托法的一次系统性调整和整合,是美国信托法发展中的重要里程碑。它初步完成了美国信托法律的系统化,并使其基本形成了以UTC为基本法,其他信托法为特别法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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