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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信托银行的职能及其信托业务

(2019-09-06 15:31:29)

  日本信托银行的职能及其信托业务

  日本的信托银行,是由信托公司演变而成的,它的职能是把信托和金融业务相结合,通过信托业务和普通银行的存款业务把社会上的商业性资金、储蓄资金转为长期资金,提供给工业部门以长期贷款。所以,信托银行具有双重职能:

  一是具有储蓄职能,发挥储蓄机构吸收社会资金的作用;

  二是具有长期金融机构的职能,它和长期信用银行一样,把吸收的资金主要用于中长期贷款业务。信托银行吸收社会资金主要是通过两个渠道来实现的:

  一是信投业务的渠道;

  二是银行业务的渠道。通过前一种方式占全部业务量的80%左右;后者占20%左右。它们用银行帐户分别进行管理。

  日本信托银行的业务包括三个方面即:银行业务、信托业务和兼营业务。现在的信托业务主要分为金钱的信托和非金钱的信托两大类。

  1.金钱的信托

  这种业务是指设定信托时,委托人提交的财产是金钱,将其委托信托银行进行经营,如运用于放款、有价证券和不动产等。它主要有以下几种业务项目:

  ( 1 )金钱信托。这是指委托人直接以现金提交信托银行,由信托银行用来进行放款或投资于公债、公司债和股票等的业务。由于受托和发还都是现金,所以称为金钱信托。受理金钱信托以5千日元为起点,起点以上,零数不限。期限从一年起,直到五年以上,还可约定畸零天数。这种信托对委托人来说,实际上是存储一种类似的定期存款,所不同的是信托期限可以比一般的银行定期存款长,利率也略高。因此,金融信托则是日本国民的一种重要的长期储蓄手段.

  (2)贷款信托。信托银行将筹集到的信托资金主要用于发放长期贷款或票据贴现,则称为贷款信托。此项业务按照日本《贷款信托法》的规定,须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并由信托银行发行受益证券,对受益人承担责任。目前,贷款信托已经成为信托银行筹集资金的一种主要方式。

  (3)年金信托。日本的年金制度比较复杂,有企业为其职工所举办的“企业年金”,也有“个人年金”。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年金信托是由信托银行或人寿保险公司来承办的。年金则是由企业及其职工出钱组成(福利养老金还要加上国库支拨的年金费),信托银行作为受托者承办年金信托,主要是负责对年金制度的管理、年金基金的运用和职工退休后的年金支付等。由于年金信托的金额大,稳定性高,信托银行多利用它来经营投资性业务。

  ( 4 )财产形成信托。这种业务是根据日本的“职工财产形成促进”制度而设立的。其一般做法是:企业在应付职工的工资中预先扣除一部分,或加上一定的补助金,代为交存信托银行,政府亦在税率方面给予优惠,经过一定期限,到期取出一笔整钱,以供职工购置财产使用。在这里,委托人与受益人均为职工本人,信托银行作为受托人为其提供代办服务.

  (5)证券投资信托。它是投资者以资金提缴给证券投资信托委托公司,由其与信托银行订立证券投资信托合同,并拨付信托款项,发出运用指示,告知其受益者为谁,然后由信托银行发行受益证券,通过证券投资信托委托公司将受益证券及其以后所得收益和偿还的款项等交付给投资人。在这里,证券投资信托委托公司为委托人,信托银行为受托人,投资者或受益证券持有人为受益人。

  2.非金钱的信托

  非金钱的信托,是指设定信托时,委托人提交的财产是除金钱以外的、符合于《信托业法》规定的其他形式财产,包括有价证券、金钱债权和不动产等。这类信托有如下儿项业务内容:

  ( 1 )有价证券信托。此种信托在设定时,委托人提交的是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信托银行受托后就加以管理、运用或处理。它有两种做法:一是信托银行代为管理有价证券;二是委托人委托信托银行代为出租有价证券。

  ( 2 )金钱债权信托。这是以管理、处理金钱债权为目的的一种信托方式。在日本主要是住宅贷款债权信托,它是信托银行接受“住宅金融公司”的委托,代其发行受益证券并承受债权,信托银行则通过住宅金融专业公司向住宅贷款债务人收回债权,并向受益权承受人偿还本金和利息,从而达到融资和获利的目的。

  ( 3 )动产信托。信托银行开办动产信托,主要是受托为客户办理车辆、船舶、飞机、电子计算机和机械设备的出售或出租业务,这是为客户融通资金的一种有效形式。

  ( 4 )不动产信托。它是指信托银行受客户委托,代其对不动产(如土地和房屋)进行管理或处理的一种信托业务。

  (5)担保公司债信托。这是信托银行根据1905年公布的《担保公司债信托法》开展的一项信托业务。在此项信托中,发行担保公司债的公司为委托人,信托银行为受托人,双方签订信托合同,委托人以自己的一定财产向信托银行建立抵押权,让其代替受益者进行管理,必要时执行抵押权。

信息来源:小貔貅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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