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信托与租赁业务的比较
(2019-08-28 11:26:47)动产信托与租赁业务的比较
动产信托与租赁业务一样,让生产者及时收回货款,从而加速资金周转,保障再生产的正常进行。对于动产的使用者来说,通过这两种业务,都可以取得延期付款的效果,对于价值昂贵的动产,使用者即使资金不足,也可以先取得设备使用权,然后再取得设备所有权,也不影响使用。两者的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当事人不同
动产信托的三方当事人,即卖方、用户和信托机构缺一不可;而租赁业务则不同,租赁公司买下机器设备之类的动产后,与动产的卖方无多大联系,租赁关系直接体现在租赁公司和动产租用者之间。
2.动产所有权的最终归属不同
动产信托(管理处理方式)中,动产所有权在最后属于用户;而在租赁业务,特别是服务性租赁中,动产要归还租赁公司,即使是融资性租赁,只有在合同中事先申明,租赁期满,经过一定的手续,动产归承租人所有,才能将动产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否则租赁期满后,动产仍属租赁公司所有,并由它来作出最后处理。
3.租金缴纳方法不同
租赁业务的租金每期缴纳时是固定的;而动产信托关系中的用户,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设备价款偿还办法,如定率法、定额法和本金均分法等等,这就比租赁业务的租金灵活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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