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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谈日本的信托发展史

(2019-08-26 14:38:01)
  细谈日本的信托发展史
  日本的信托是在1900年前后从美国引进的,当时是仿照美国的办法设立信托公司,承办商事信托。1900年,日本颁布了《兴业银行法》,并成立了兴业银行。兴业银行采用有价证券的方式,为资金短缺的日本企业融通资金,办理公司债券的发行及有关的代理业务,同时引进了信托制度,促使债券在证券市场上顺利流通。当时,信托概念比较模糊,凡证券买卖都视作信托,其实只有代理发行和买卖有价证券才涉及信托概念。1905年,日本制定了《担保公司债信托法》,规定只有银行可以兼营担保公司债信托业务。1906年,日本成立了第一家专业信托公司——东京信托株式会社,主要经营不动产管理和不动产抵押贷款业务。这标志着日本信托业的开端。
  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随着日本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信托业务逐渐发展,信托公司日益增多,从1906年的6家增加到1921年的488家。到1918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时,日本一批资金雄厚的信托公司已初步奠定了业务基础。这些信托公司在主要大城市,通过开办金钱信托来吸收资金,发放不动产担保贷款和有价证券抵押贷款,并增加财产管理业务,使信托公司起到与银行同样的作用,取得了社会地位。
  随着日本信托业的快速发展,由于信托立法滞后,业务经营相当混乱,不少资本薄弱的信托公司经不起激烈竞争,不断倒闭,造成信托财产的安全缺少保障。为了改变这种情况,健全信托业,使之正常发展,日本政府对信托业进行了整顿,于1922年颁布并于次年实施的《信托法》和《信托业法》,规定了信托公司不准兼营银行业务,还规定了信托原则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以及信托公司营业的标准。例如,规定信托公司的资本金必须在100万日元以上;信托公司必须向大藏省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营业。从此,日本信托开始进人法制化管理的阶段。由于日本政府对信托业的严格限制,淘汰了一些资力不足、不具备开业条件的中小信托公司,有些即使具备资格,要获得批准也很困难。《信托法》和《信托业法)实施的当年,仅批准5家信托公司,到1925年2月底,获准的信托公司为27家,至1929年3月增至36家。这一时期,日本的信托公司主要经营资金信托业务,由于资金运用效果很好,有利于吸收存款,资金信托余额与银行定期存款余额之比从1929年3月底的  1:8上升为1936年底的1:4。
  1937年,日本发动侵华战争,为了筹措大量侵略军费,日本经济转人战时体制,实行金融统制,整顿合并金融机构,信托公司也进行了整顿合并。1941年,信托公司减少为21家,到1945年日本战败,仅剩6家。由于战争的影响,日本通货膨胀严重,经济濒临崩溃,民间已无足够的资财要求信托,信托公司业务陷入困境。为广泛聚集资金,满足战争需要,1943年,日本政府公布了《关于普通银行兼营信托业务的法律》(简称《兼营法》),允许银行兼营信托业务。这是日本信托业法的重大变革。
  日本战败后,经济极度混乱。1946年,日本政府采取紧急金融措施,冻结存款,换发新钞。由于经济衰落,致使信托公司的经营处于绝境。1947年,日本经济开始恢复,为了使信托公司渡过危机,为恢复经济筹措资金,日本政府接受了联合国军的建议,仿照美国方式,允许信托公司兼营银行业务,但这一建议与日本信托法规相冲突,因为日本除《信托法》外,只有允许银行兼营信托业务的法律,没有允许信托公司兼营银行业务的法律。于是,就采取让信托公司先按照银行法改成普通银行,再按《兼营法》的规定兼营信托业务的办法来适应法律。1948年,日本议会批准了《金融机关重建整顿法》,对战后日本金融体制进行改组。改组后,日本的信托机构都转称为“信托银行股份公司”,即“信托银行”。此后,凡普通银行可以经营的业务,信托银行都可以经营,从而使信托公司摆脱了经营困境。1953年6月,日本大藏省提出长期金融和短期金融相分离的方针,要求信托机构发挥长期金融职能,一部分原来兼营信托业务的银行不再兼营,几经演变,现在日本共有三井、三菱、住友、安田、日本、东洋、中央等7家以信托业务为主的信托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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