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缴停车费2元罚款100,这种规定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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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了一下《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停车人应当按照收费标准,在驶离停车位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道路停车费用。未缴纳的,区停车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其缴纳费用;三十日期满后,区停车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催缴。停车人应当在补缴期限内及时补缴欠费。违反前款规定,经两次催缴,停车人逾期未补缴欠费的,由区停车管理部门处一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具体办法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欠缴停车费2元,要罚款100。如同遭人恐吓敲诈,让人心里很不舒服。
欠缴停车费的情况并非个例。以朝阳区城管委网络公示的2023年10月6日-10月19日期间形成的欠缴道路停车费为例,在不到半个月的时间里,在朝阳一个区欠缴停车费车辆近7万辆,这里面包括警车、使馆车辆等等。

目前规定欠缴停车费将受行政处罚的不止北京市,很多地方均有此类规定。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很多地方开始调整处罚措施,比如《岳阳市机动车停车条例》2021年进行修订,删除了第38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缴纳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费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进行催缴,并可处一百元罚款”。《深圳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2023年作出修改,删除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涉及信用管理的相关内容——逾期未缴、欠缴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的,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将不再把记录纳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行政处罚是针对严重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进行的处罚。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欠缴停车费归根结底是一种民事违约行为,与违反行政管理秩序扯不上边。将其视为行政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明显过罚不相当。
道路停车欠缴费用,完全可以通过滞纳金以及年审时催缴的方式来实现,根本不需要行政处罚的介入。
值得注意的是,《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是2021年修订过的,原来的规定是:逾期未缴纳的,进行催缴同时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全国人大接到审查建议后,认为规定的罚款额度与行政处罚法确立的过罚相当原则不符,建议制定机关遵循法治原则,从实际出发,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调整完善罚款的额度和程序。这被写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2021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10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要持续压减罚款事项,对违反法定权限、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可采取其他方式规范管理的罚款事项做到应减尽减。《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可能需要进一步修订。
北京雷腾律师事务所雷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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