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国家与发明人的契约
刘
丹
2015年12月,国务院法制办就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与现行法律相比,草案强化了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
“中国的强劲增长已经成为欧洲专利发展的主要驱动力量之一。”3月3日,欧洲专利局在布鲁塞尔发布的年度报告中指出,中国再次蝉联年度专利申请增幅第一的国家,在2015年共向欧洲专利局递交5721项专利申请,较2014年增长了22.2%。
萌芽于中世纪封建特许权
在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经济的发展导致技术日益商品化,专利制度已经萌芽,其发源地为中世纪的欧洲。当时,各国王室为了鼓励国内制造业和商业的发展及从国外引进新技术,开始赐予能工巧匠和商人在一定时期内独家经营或者免税经营某种新产品、使用某种新技术的特权。
据史料考证,公元10世纪,雅典政府授予一名厨师独占使用其烹饪方法的特权。1236年,英王亨利三世授予波尔多一名市民制作各色布匹的垄断权,期限为15年。1331年,英王爱德华三世授予弗莱明人约翰·肯普经营纺织、漂染等技术的垄断权,1367年又授予两名钟表工匠以经营特权。
不过,此时由封建君主授予发明人的特权,不同于现代专利申请授权制度,其旨在使接受者免受封建行会章程的限制,而不是授予进行某种活动独占权,属于恩赐性质,且完全受制于君主的好恶,有时真正的发明人不仅得不到独占权,其利益反而可能受到王室任意颁发的专利的侵犯。
威尼斯产生世界第一部专利法
公元15世纪,地中海沿岸的一些意大利城邦,工商业逐渐繁荣起来,一度成为东西方航海和贸易中心。专利作为一种制度,最早出现于工商业盛极一时的威尼斯共和国。1416年,威尼斯批准了世界上有文字记载的、最早的一件专利。1421年,意大利佛罗伦萨对建筑师布鲁内莱斯基发明的“装有吊机的驳船”授予了3年的垄断权,这种船能够在重负荷的情况下在河里有效航行。
1474年,威尼斯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该法规定:“任何人在本城市制造了前所未有的、新而精巧的机械装置,一俟改进完善以便能够应用和实施,即应向市政机关登记。在10年内没有得到发明人许可,本城其他任何人不得制造与该装置相同或相似的产品。如有任何人制造,上述发明人有权在本城市任何机关告发。该机关可以命令侵权者赔偿100金币,并将该装置立即销毁……”上述规定虽然比较简单笼统,但已包含了现代专利法的一些基本因素,如权利主体(发明人)、保护对象(机械装置)、有效期限(10年)、权利独占原则、侵权处罚(销毁并罚款)等,勾勒了现代专利法的基本轮廓。根据此法,1594年著名物理学家、天文学家伽利略发明的扬水灌溉机械,在威尼斯取得了20年的专利权。
随着英国、法国、荷兰等国家迅速发展,世界贸易中心转移至欧洲大陆。与此同时,囿于行业协会限制、高税收等制约因素,加之为争夺地中海贸易控制权一直处于战争状态,威尼斯等意大利城邦的工商业走向衰落,这导致与技术和市场联系紧密的专利法并未在威尼斯传承下来并走向现代化。
确立“以公开换保护”原则
到了19世纪中叶,第一次工业革命完成后,工业和科学技术进步一日千里,国际贸易飞速发展,自由贸易主义兴起,以反垄断之名抨击专利制度,在欧洲大陆掀起了一场关于专利制度存废的大论战。
荷兰曾于1869年废除了专利制度,英国、德国、瑞典的专利制度亦遭到严重挑战。此时,有学者提出了专利契约理论,即专利制度类似于国家和发明人之间签订的一种契约,发明人将其发明创造一丝不漏地公布于世,国家保障发明人在特定期限内独占实施的权利;保护期限届满,则任何人均可自由使用。发明人依据该契约享有垄断权而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补偿其发明创造活动中投入的劳动与金钱成本;社会可通过发明创造的公开取得新知识,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
这种“以公开换保护”的契约精神,反映了专利制度的具体运作机制,在许多国家的专利法中都得到了反映。例如,很多国家的专利法均规定专利申请人应当在说明书中清楚、充分地公开发明的实质内容,以使相关技术领域内普通技术人员能够实施。经过此番挑战与洗礼后,专利保护制度在世界范围内迅速普及。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计,目前实施专利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已多达188个。
扑克牌专利催生英国《垄断法》
16世纪中后期,英国工商业发展迅速,工商业主的财富与阶级力量发展壮大,工商业阶层迫切需要建立新的秩序、规则以确认其地位,保护其财富和作为有效竞争手段的新技术。他们积极开发引进新技术,并试图获得国王授予的专利许可,以垄断特权作为报酬。这恰好与王室“对新技术授予垄断特许权以刺激经济、增加税收”的政策手段与利益考量非常契合。因此,当时专利特权数量增多,影响力与重要性逐渐增大。但当时的专利授权并无统一标准,被授予专利权的内容亦各不相同,在时间期限、地域范围及权限等方面差异较大,专利仍是君主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而采取的奖励措施。
在伊丽莎白女王统治后期,这种特权一度被滥用。据英国专利局提供的数字,1561年到1590年这30年中,伊丽莎白一世共授予了50件专利,涵盖了包括肥皂、毛料、制盐、淀粉、造纸、铁、硫磺等生活必需品。促进技术开发进步的特许权异化为权贵巧取豪夺的工具,物价随之上涨,民怨沸腾。
17世纪之初,工商业主、商业团体与封建权贵围绕王室特许权的定义、范围与效力等问题开展了激烈交锋。英国国会提交了一份名为“关于通常称为垄断的各种专利的普通法解释”的报告,对专利特许权及权利人进行了猛烈抨击。迫于议会及舆论压力,女王宣布改变滥发垄断专利的做法,允许专利效力接受法院审查。被称为现代专利制度前导的“达西案”即发生在这个时期。原告达西拥有进口、制造、销售扑克牌的专利权,伦敦商人艾伦因侵犯该专利权被诉至法院,给法院提供了审查女王专利特许权的契机。历经三次辩论,通过对专利垄断、王室特权合理性的全方位审查,1603年法院认为对并非发明创造的已有物品给予专利垄断违反了普通法,支持了被告。
英王詹姆斯一世继承伊丽莎白一世的王位后,在议会、司法、商业团体和公众的压力下,于1610年宣布废除先前授予的所有专利的效力。1623年,议会制定了《垄断法》。该法由著名法学家W·伊诺、Ed·柯克和S·克鲁共同起草,出现了限制君主权力干涉、保护私权的理念。
该法规定了对专利技术给予保护的有效期限为14年,授予发明人在本国独占实施或者制作相应产品的特权,所体现出的对技术合法垄断、有限保护等原则被诸多国家专利法承袭沿用,且规定专利不得抬高物价、破坏贸易,亦符合现代专利法中专利权人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利益平衡的原则。因此,《垄断法》被称为现代专利法的鼻祖,标志着现代专利制度的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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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专利制度重在“益民”
最早把西方专利思想引入国门的是太平天国的洪仁玕。他居住香港多年,留心学习西方近代科学知识,1859年到南京后总理朝政,撰写了具有资本主义色彩的《资政新篇》。其中鼓励发明创造,提出了建立专利制度的主张:“倘若能造如外邦火轮车,一日夜行七八千里者,准其自专其利,限满准他人仿做。”机器发明创造以“益民”为原则,给不同的发明创造不同的保护期:“器小者,赏5年,大者,赏10年,益民多者,年数加多。”“有能造精奇信利者,准其出售。他人仿造,罪而罚之。”这些主张与现代专利制度的原则基本吻合,但因太平天国革命失败,未能实现。
我国近代专利史上第一个有关专利的法规是1898年清朝光绪帝颁发的《振兴工艺给奖章程》。该章程规定,大的发明如造船、造炮或用新法兴办大型工程(如开河、架桥等),授予50年专利;其方法为旧时所无的,授予工部郎中官职并授予30年专利;仿造西方产品,也可授予10年专利。由于戊戌变法失败,该章程也未能实施。
我国第一部正式完整的专利法于1944年5月29日由国民党政府颁布。该法以美国专利法为蓝本,对专利申请人资格、专利申请条件、授予专利权的发明范围、审查程序、保护期限、专利实施与保护等问题均做了详细规定。几经修改后,在我国台湾地区沿用至今。
新中国成立以后,1950年政务院颁布《保证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对专利申请条件、手续、审批程序,异议制度,专利权人权利、义务,保护期及违法者的法律责任等都做了规定。从1953 年到1957年,只批准4项专利权和6项发明权,著名的“侯氏制碱法”便于当时被授予了发明权。1963年11月,国务院明令废止该条例,改行单一的发明奖励制度。1978年12月我国重修《发明奖励条例》,至1983年批准了642项获奖发明,颁发了证书并予以奖励。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社会与经济格局发生重大变革,专利制度亦迎来了快速发展以及与世界接轨的新时期。1980年国家专利局成立,我国参加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84年3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正式颁布,并于1985年4月1日起开始实行。时至今日,我国专利法已经过1992年、2000年、2008年三次修订,逐步扩大专利权保护范围、加大专利权保护力度、完善审查程序,以适应我国加入WTO、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需要。第四次修订草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目前正处于征求意见阶段。
专利制度国际化,
“粮食”还是“毒药”?
1873年,奥匈帝国邀请一些国家在维也纳举办国际发明博览会,许多外国厂商担心其新技术得不到奥匈帝国的有效保护而不愿参加,奥匈帝国就制定了对参加博览会的发明展品给予临时保护的特别法令。
各国专利法之间的衔接与协调存在问题,确实给技术交流和国际贸易带来诸多不便,一些国家开始呼吁召开国际会议,讨论协调专利国际保护问题。1883年法国、比利时、意大利、巴西、西班牙、荷兰、瑞士等十一国在巴黎缔结《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突破了专利权的地域性限制,约定了国民待遇与优先权原则等,成为有关专利制度的第一个国际公约。20世纪以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专利合作条约》陆续出台,加快了专利制度的国际化趋势。
在此过程中,发展中国家往往被裹挟前行。在发达国家制定高标准、高水平保护的专利法律制度面前,发展中国家并无讨价还价的筹码,所能做的只是“是”或“否”的选择,要么放弃基于现有发展水平的国家利益与立法自主权,要么放弃市场与贸易机会。长此以往,知识产权保护已被视为“富国的粮食”与“穷国的毒药”。如何利用好专利制度这把“双刃剑”,还需进一步的思考与探索。
——2016年第11期《新华文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