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规则】和【规律】之辨
(2022-10-26 10:4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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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理性是一种内在规则性,那什么是【规则】,由此我们又联想到另外一个概念【规律】,此两者意义截然不同,却又在知识中纠缠不清,这里我们一探究竟。
从前面的讨论中,我们对先验学对象提出了一个重要设定:理性是一种内在规则性,这里需要进一步对这一内涵进行解释,其中最核心也是最抽象的概念当属【规则】,关于这个概念我到处翻找资料,发现它在日常中使用频率非常高,规范、规矩、法则、律令、原则等等都具有规则的意思,甚至所有我们动词中都含有需要遵循的某种规则,所有名词都具有某种规则的内容,但是要问到【规则】具体是什么意思的时候,却无法找到一个真正符合哲学探讨的公认解释,所以求人不如求己,就根据我对规则现象的理解提出一个形而上学的解释,至少能让我们明白在讨论的是什么,规则是指事件的发生中,参与事件的各种因素中所遵循的一种不变的抽象形式。这里说到【抽象形式】,之前我们有讨论过,其本质上就是一种知识,事实上我们也可以在知识中找到属于规则的形式,比如学过点物理学的人都知道牛顿力学有三大定律,是物理学研究物体运动时发现,物理事件中无论物体质量和作用力参数如何变化,构成运动的各种因素,比如速度、加速度、动量、动能等等形式总遵循某种不变的力学关系,这种不变的关系被描述为定律,也就是一种【规则】了。
说到物理学定律就有人马上反应:这不就是【规律】嘛!然而看到这个理解我就感觉要坏菜,不得不说【规则】和【规律】之间具有着非常相近的含义,当我们说某类事件中含有规律的时候,通常也是指这一类事件中藏有某种不变的形式,但是仔细琢磨两者的【不变】有着截然不同的含义。一般来说我们认为【规律】的不变形式是来自客观实在,对象世界中有其不管受任何影响都不会发生改变的客观趋势,因此【规律】对于我们是完全客观的、不可抗拒的、不以认识方式而改变的;而对【规则】的理解则不来自客观世界,是一种由我们自身(认知主体)主观赋予的不变形式,要知道所有我们能够讨论的事件都是能被认知的事件,所有与事件相关的因素和形式也非事实本身的存在,而是认知主体对事实现象进行规定的抽象形式,比如物理学定律中速度、加速度、质量等等所有形式都不是事实本身所具有的,只存在于我们认知形式的逻辑推论中,说到底规则就是一种主观认知形式,既然是主观形式,那它就可能会被主观思想所左右,也就有可能会与直观经验出现误差,甚至脱离实际发生错误,但也正因为如此【规则】才是一个需要而且能在科学中进行探讨的话题;相反【规律】来源是完全客观的,是【不以认知方式改变】,因此认知方式也就无法对其做出解释,当我们提出某现象是一种规律的时候,就无异于说那是一个不容置疑的【真理】,是科学讨论无法推翻的事实。
不知道有没有人发现,这套说法里其实有个矛盾,一方面我们说规律中的【不变】形式是客观实在的,不被认知所改变的;而另一方面在解释规则的时候又说,构成事件的形式和因素只能来自认知主体(我们)的赋予,那规律知识不同样也是由各种因素构成的,不同样要来自认知赋予吗,那又怎么会有一种来自客观世界的不被认知所改变的知识呢?这个问题确实有点自相矛盾,由于涉及到我们这里讨论方法的原则问题,所以不得不去做一个澄清。必须理解到这是一种由于语言及认识习惯所带来的误解,我们考察规则所依循的原则是来自对【认知形式都来自认知主体的赋予】的理解,这是自康德哲学原理,面世至今也才两百来年,以后才慢慢在哲学圈内形成的一个小范围共识,在此之前人们普遍认为知识就是客观赋予的,认知是意识对客观世界的反映,康德这一理论的提出显然打破了之前一直以来的错误观念,不过由于其理论过于晦涩,就算到今天也有大部分人不了解这个观念,还会依据认知习惯把某些直观知识的获取当作是完全客观的,所以日常语言中确实存在对【规律】和【规则】混淆和滥用的情况。
根据康德哲学的认知原则来说,确实不存在一种完全来自于对象世界的客观知识,但是也不能否认知识内容中具有来源于外在,不被主观意志左右的【不可抗】因素,这对于康德来说造成知识内容的外在因素是【物自体】,也就是那个【不可知】的东西,不可知也就意味着事实只能作为一种不断流变的内容被经验,而不可能存在某种能被我们所认知的不变形式;那些被称为【规律】知识的建立需要在某些本身【不变】的因素上才能够被阐述,这些不变形式并非事实形式,只能来自于认知主体的内在规则赋予,就比如牛顿力学的三大定律的建立必须在其基础形式:时间、空间、参照系等等因素形式绝对不变的基础上,才能说明其内容是一个由外在因素所决定的不被人知改变的【规律】,但问题是我们如何让事实本身去确保这些知识中的因素和形式绝对不会改变呢?这是完全没有道理的,事实上当迈克-莫雷实验打破了时间、空间等等形式的不变性带来了物理学的乌云,牛顿力学的原理作为根本【规律】的地位就不复存在了,而只能认为其是一种能够运用于一般物理现象的内在规则,而这也是所有知识的本质。
也就是说在严格意义上,【规律】的说法是不成立的,但如果真这样决绝的认为,对于我们的讨论却是一个灾难,因为不管我们是否要使用到【规律】这个概念,在问题讨论中都无法避免需要运用到一些由外在因素所导致的不可抗性来说明一些普遍问题,如果【规律】是不能被成立的话,那所有的知识都只能还原为经验现象,从中能得到无数个经验必然性,却无法将之综合成为普遍知识来进行运用,那基本上也可以彻底告别形而上学了。先验学讨论的目的是为形而上学建立基础,所以我们不能拒绝【规律】概念在讨论中的运用,只不过在使用【规律】概念的时候必须小心谨慎,就是要对规律知识中所涉及的所有因素的内在规则都要做到心中有数,就算无法做到对其中所有规则因素都做出解释,但至少需要对其中所运用到因素的不变性有充分把握,才能确保其由主观导致的一般性不会被滥用,这是保持理论严谨的一个重要原则。对此我有个基本方法,就是在运用知识的时候要对知识形式和内容的成分要做清楚的区分,如果讨论只是对知识内容的引用,而不涉及形式的解构,在确保其可靠和公认的情况下可以将其作为规律;而讨论如果涉及知识的形式就只能将其作为规则。拿物理学定律来说,我们讨论先验学的时候经常会借助物理学原理来说明一些问题,但不会涉及对物理学形式进行解构,这些原理对于讨论来说就是不可抗的,对此我们就可以将之称为【物理学规律】;但如果我们研究物理学现象,需要对物理学中各种形式如时间空间关系进行重构,这时候物理学原理就是一种【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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