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无证驾驶导致交通事故受伤的,能认定为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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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如果经认定职工对该事故发生负非主要责任,则符合认定工伤的情形。最近有读者提问,如果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驾驶机动车遭遇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该职工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但属于无证驾驶,能否认定为工伤?无证驾驶属于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对行为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同时可以并处15日以下的拘留。对于无证驾驶的情形能否认定为工伤,需要回溯下法律的演进历史。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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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1年版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前
工伤的认定涉及到法律价值观的判断。我们需要注意到,在2011年修订版的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之前,最初的2004年版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04年版本的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属于认定工伤的情形,但当时并没有对机动车事故的具体类型作出分类。由于工伤保险的精神是尽可能保障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或意外伤害的职工及时得到物质救济,从社会保障的立法目的出发,这里面内涵了职工对于事故的发生不应当存在主观的故意或者违法的倾向,否则容易致使利益的天平失衡,04年版本的工伤保险条例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在认定工伤时予以排除在外。由于无证驾驶属于违法治安管理的行为,因此不应被认定为工伤。在2011版本工伤保险条例施行之前,人社部及地方规范文件对此均有规定,现列举如下:人社部2000年答复:不应认定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于2000年12月14日在(劳社厅函〔2000〕150号)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中,向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答复如下:
无证驾驶车辆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笔者注:治安管理处罚法施行后已废止)《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笔者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施行后已废止)的有关规定,是违法行为。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笔者注:已于2016年被宣布废止)第九条关于违法或犯罪行为造成负伤、致残、死亡不应认定工伤的规定,对于因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地方规范性文件(以南京市为例)
《南京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宁劳社工[2006]5号)第四十七条规定:
职工因工作原因或者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并导致事故发生的,不得认定为工伤: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饮酒后或者服用、注射国家管制类精神麻醉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未经依法登记、拚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机动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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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并施行后
2011年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对于工伤认定范围的规定有了较明显的变化:
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其中体现的重要变化有:
其一,在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不再将“违反治安管理”作为认定工伤的除外情形,相比犯罪行为,由于职工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违法程度较轻,故对于职工本身是否存在过错保持更宽容的态度,而更看重职工遭受的伤害与工作之间的关联性,这样有利于扩大工伤保险涵盖的工伤范围;其二,对于因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这一情形作出详细的界定,即对于因非本人主要责任导致交通事故受伤的,才属于认定工伤的情形,对于职工的违法及主观过错程度予以了合理划分。因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后的条款及其精神,在2011年以后,即使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无证驾驶导致交通事故,若最终认定其对事故发生不负有主要责任,仍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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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行他字第50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无照驾驶无证车辆在上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死亡能否认定工伤请示的答复中,最高院明确表达了如下观点:
你院《关于职工无照驾驶无证车辆在上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死亡能否认定工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在《工伤保险条例(修订)》施行前(即2011年1月1日前),工伤保险部门对职工无照或者无证驾驶车辆在上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死亡,不认定为工伤的,不宜认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从上述答复中,我们基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在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2011年1月1日后),职工无照或者无证驾驶车辆在上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死亡的,若职工对于事故的发生不负有主要责任的,应当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