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来自深圳的外卖骑手匡路阳向记者坦言,夜间配送的路况更好,自己有时会跑单到晚上10点。然而,被对向的电动车远光灯闪了好几次后,他不由得感叹:“什么都看不清,太危险了!”(11月7日7版《工人日报》)
“什么都看不清,太危险了!”深圳外卖骑手匡路阳的一句感叹,道出了无数夜间出行者遭遇远光灯“突袭”时的惊魂瞬间。当刺眼的白光毫无征兆地撕裂夜幕,瞬间致盲的“光陷阱”不仅令受害者陷入险境,更将整个道路安全置于巨大风险之中。这种普遍存在的“光污染”乱象,已成为城市暗夜下名副其实的“隐形杀手”。
这绝不是危言耸听。根据公安部的数据分析,夜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几率比白天大1.5倍,而60%重大交通死亡事故中,30%至40%的事故起因是滥用远光灯。很多人以为“开远光灯只是晃眼”,但实际上,远光灯的“杀伤力”比你想象中更可怕:强光射入眼睛,瞳孔会迅速缩小,形成局部盲区,持续时间可达2-10秒。在这几秒里,司机看不清前方的行人、非机动车,甚至路面的障碍物,行人也将避让不及,极易造成事故隐患;后车的远光灯会通过后视镜反射,干扰前车司机观察后方路况,增加追尾风险;被晃眼后,司机容易产生焦虑、急躁情绪,影响判断和操作,进一步增加事故概率。
远光灯是汽车的重要灯光之一,它的光线集中且亮度较大,可以照到更高更远的物体,对于夜间驾驶员的视线有很大的帮助。当机动车驶入照明状况良好的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遇到时、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应使用远光灯。遗憾的是,部分司机只图自己视线好,不顾他人感受,滥用远光灯,觉得“我开远光灯是我的事,别人管不着”。这是一种典型的“亮了自己,闪了别人”的做法,而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对双方都会造成损害。为此,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使用近光灯。
在文明出行里,车灯是汽车的无声语言,是透视社会文明的目光。要驱散道路上的“光污染”,尤需法律“硬约束”与文明“软引导”并举。在寄希望于赋能智慧执法、加大查处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专项源头治理协同发力的同时,更希望每一位驾驶员对规则的敬畏和对他人安全的担当。唯有各方协同努力,才能让夜间行车更安全,让城市道路更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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