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经第七十章
(2022-07-09 03:44:26)第七十章
上善若水。水善,利万物而不争,处众人之所恶,故几于道。居善地者,心善渊,与善仁,言善信,政善治,事善能,动善时,……是谓无争。夫惟无争,故无尤。
译文
上德若水,德济天下。水德,济人济物利用万物而无争,处众人之所安,所以水近于道。分别事理使各得其所永居守道依法遵循规律的合理位置、合理范围,精神意识思维循道循理循法而如淵,人际交往循道循理循法而大仁,政令循道循理循法而大信,政循道循理循法而大治,事循道循理循法而任用贤能,行动循道循理循法而把握时机,……这是道争。以道争,是以有功德而无罪。
注释
上善:上德;尚德;重积德。善:德,玄德;知道,守道,奉道,循道,遵道,从道,适道,合道;知道守法遵循规律,守道依法遵循规律;循道循理循法,适道适理适法,合道合理合法。
上:(1)(指事。小篆字形。下面的“一”表示位置的界线,线上一短横表示在上面的意思。本义:高处;上面)
(2)同本义。上,高也。——《说文》
又如:上丹田(道家谓人的两眉之间为上丹田)。
(3)上天;天帝。如:上方(天上仙界;皇帝);上干天怒(惹起上天震怒);上仙(天上的神仙);上穹(上天;天帝);上皇(天帝);上神(神灵;天神);上都(指天宫)。
(4)上级;尊长;社会的最高层。
如:上流(上辈);上户(富家巨室);上厅(官署);上宪(上司;上级官员);上位(高位,显达的职位;特指君位,帝位);上冢(指首辅,朝廷大臣);上席(受尊敬的席位)。
(5)君主;皇帝。如:上用(皇帝用的规格);上裁(皇帝裁定);上国(汉代诸侯称帝室为上国,后多指国都京城);上苑(供帝王打猎、玩耍的园林);上林(泛指帝王的园囿)。
(6)上等,等级高或品质良好。
凡用兵之法,全国为上,破国次之。——《孙子•谋攻》
又如:上风官司(占优势能打赢的官司);上庠(古代的大学;太学);上才(上等的才能;上等的材料);上卿(指大臣的最高官阶)。
(7)犹正,主要意义。如:上事(正业;指君事,国事)。
(8)广大。是以能上之。——《淮南子•说山》。注:“大也。”
又如:上路(大路;通衢);上道(通衢;大路)。
(9)丰足。如:上收(上等年成,丰收);上熟(上等收成)。
(10)达到;够(一定数量或程度)。
(11)表示由低处向高处。如:上坡(由低处向高处运动的;沿着有坡度的路从低处走向高处;向上的坡)。
(12)登;上升;向上。如:上圻(上岸);上升(升天);上;上潮(涨潮)。
(13)尚,崇尚,提倡,重视。上农除末,黔首是富。——《史记•秦始皇本纪》
(14)增加;添补。如:上点油(加点油,添点油)。
(15)向前;前进。如:上水船(逆流而上的船)。
处:居住;存在,置身在(某地、某种情况等);处置,办理;决定,决断;处罚;对犯错误或有罪的人给予相当的惩戒;止,隐退。
恶:(1)形声。从心,从亚,亚亦声。“亚”意为“内部的闭锁圈”。“亚”和“心”联合起来表示“心情被禁锢”。本义:心里憋闷、憋屈。憋屈:通常表示在不公平或不顺利的处境中,又无法向其他人诉说或无法被他人所理解、关注时的心理感受。恶是一种复杂的心理状态,字面上可理解为一种“憋闷、委屈,气闷难受”的感觉。
(2)恶囊,窝囊。恶囊:窝囊。窝囊:因受委屈而烦闷、难受。
(3)安。恶,安也。——《广韵》
安:定;平安;安定;安全;安稳;安逸,安乐;安详,从容不迫;安宁;使安定;安抚,安顿抚慰;使有合适的位置;安排;安置;安装;设立;安心;对生活、工作等感到满足合适;习惯、满足于;存着;怀着;存着…心,怀有;谁;何;什么;哪里,何处;问处所,跟“哪里”相同;表示反问,跟“怎么、哪里”相同。
几于:(1)表示非常接近,相当于“几乎”、“差不多”。(2)接近;达到。几,近也。——《尔雅》(3)近于。近于:在种类或性质上趋于相近。
居:(1)(象形。金文字形,是“踞”的本字,象人曲胫蹲踞形。本义:蹲着)
(2)同本义(后作“踞”)。
居,蹲也。从尸,古者居从古,俗居从足。——《说文》
(3)住,居住。如:居俭(居家俭约);居恒(安闲度日);居移气,养移体(人的所处环境可以改变人的气质,供养可以改变人的体质)。
(4)坐。如:居先(处于先位);居卖(在市场上做买卖);居贫(处于贫困的境地);居安资深(掌握学问牢固而根底深厚);居易(处于平常情况)。
(5)积储。如:居积(囤积财物);居仁由义(内心存仁,行事循义);居物(囤积财物);居贩(居积贩卖)。
(6)占。如:居多(占多数);居有(据有,占有)。
(7)在(某种位置);处在,处于,置于。
事理:事物的道理。事理学是对各种各样事情的现象以及它们所具有的共同本质和一般规律进行研究的学问。
各得其所:原指各人都得到满足,后指每个人或事物都得到恰当、舒适的位置或安排。
(8)居处;处置。居处:指平日的仪容举止;指日常生活;安置;处置;指住所,住处。
安置:使事物或人得到适当安排;有着落。
处置:做出某种处理;分别事理,使各得其所。
处理,意思是处置、安排、加工,妥善解决问题。妥善:妥当完善。
居,居处,处置,分别事理,使各得其所。
(9)治理;安置。
居天下之人,使安其业。——柳宗元《梓人传》
又如:居材(处置木材);居处(安置;处置)。
(10)当;担任。如:居位(居官任职);居职(在职,任职)。
(11)住的地方,住所,住宅。如:居停(主人,东家;寓所,临时借住的地方);居址(住所地址);居庐(泛指住房);居宿(指住处)。
(12)居,ju,同凥。《说文》凥处也。从尸,得几而止也。今文作居。“尸”意为“身体不动”,“古”指“古代”。“尸”与“古”联合起来表示“自古以来未曾挪动身体”。居字属于古字族。在古字族里,古字都是声符兼义符。古字族汉字都与“过去的”、“旧时的”之义有关。居的本义是“土著”,引申义为“永住”。
居,此字始见于西周金文,古字形由表示弯曲的人体的“尸”和声旁“古”组成,表示身处、坐等,或表示腿脚弯曲、身体不动地蹲着;本义是身处、蹲着、坐;引申指居处;引申指居住;还引申指住地、房屋;又引申指处于、位于;也引申指存放、安置。
善地:知道守法遵循规律的合宜位置、合理位置、合理区域、合理范围;守道依法遵循规律的合宜位置、合理位置、合理区域、合理范围;循道循理循法的合宜位置、合理位置、合理区域、合理范围;知道守法遵循规律的合理位置,守道依法遵循规律的合理位置,知道守法遵循规律的合宜位置,守道依法遵循规律的合宜位置;循道循理循法的合理位置,循道循理循法的合宜位置;知道守法遵循规律的合理区域,守道依法遵循规律的合理区域,知道守法遵循规律的合宜区域,守道依法遵循规律的合宜区域;循道循理循法的合理区域,循道循理循法的合宜区域;循道循理循法的合宜领域,循道循理循法的合理领域;循道循理循法的合理范围。
合理:合乎道理或事理。
合宜:合适;适宜。宜:合适,适宜;通“仪”,法度,标准;通“谊”( yì),合理的道理、行为。
位置:指空间分布,所在或所占的地方,所处的方位;实际所处的地位(职位);处理,安排,布置,处置。
位:(会意。从人立。人站在朝廷上。本义:官吏在朝廷上站立的位置);所在或所占的地方;位置;方位;职位;地位;占据其应有的位置;立,站;引申为居,处。置:安放,搁,摆;布置,设置,建立,设立。
领域:指一种特定的范围或区域;学术思想或社会活动的范围;一个国家行使主权的区域,一国主权所达之地;一种专门活动或事业的范围、部类或部门。区域:土地的界划,地区;界限;范围。界限:不同事物的分界;事物之间的分界;分隔;划分;地界;限度;限制;范围;边界,分界线;止境。界限就是事情终止的地方。范围:效法;界限,周围界限;限制;概括。
地:(1)(形声。从土,也声。本义:大地)
(2)地球或地球的某部分。如:地质;地壳(地球固体圈层的最外层)。
(3)地球上的一个区域。如:地区(较大范围的地方)。
(4)地面;陆地。如:地文(地面山岳河海丘陵平原之形)。
(5)地球表面的土壤;土地;田地。如:湿地;好地。
(6)建筑材料铺成的平面。如:地板;地毯。
(7)领土,属地;地区。如:各地;内地;本地;割地(割让领土)。
(8)地方;场所。如:产地(物品出产的地方)。
(9)居住地。如:地址;地邻(邻居;邻里)。
(10)所在空间或区域的部位。如:地点(所在的地方)。
(11)人在社会关系中所处的位置。如:地位((人或物)所占的地方;人、团体或国家在社会关系或国际关系中所处的位置)。
(12)地位。如:地望(地位和声望)。
(13)表示思想或行动的某种活动领域。如:心地;见地;识地。
(14)言语和行动可以回旋的地方。恢恢乎其于游刃必有余地矣。——《庄子•养生主》
与:(1)(会意。小篆字形,“一、勺”合起来,表示赐予别人东西。“與”,从与,从舁( yú),共同抬起,与,给予。合起来表偕同、朋友。本义:赐予,施予,给予)
(2)帮助;援助。
天道无亲,常与善人。——《道德经》
(3)亲近。公先与百姓而藏其兵。——《管子》
(4)结交,交往;友好,交好。如:相与(彼此往来;相互)。
结交:跟人往来交际,使关系密切;与人交往,建立情谊。交好:结交;友好;友谊,友情;互相往来,结成知己或友邦。交往:互相来往。人际交往也称人际沟通,是指个体通过一定的语言、文字或肢体动作、表情等表达手段将某种信息传递给其他个体的过程。社会学将人际关系定义为人们在生产或生活活动过程中所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心理学将人际关系定义为人与人在交往中建立的直接的心理上的联系。中文常指人与人交往关系的总称,也被称为“人际交往”,包括亲属关系、朋友关系、学友(同学)关系、师生关系、雇佣关系、战友关系、同事及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等。人是社会动物,每个个体均有其独特之思想、背景、态度、个性、行为模式及价值观,然而人际关系对每个人的情绪、生活、工作有很大的影响,甚至对组织气氛、组织沟通、组织运作、组织效率及个人与组织之关系均有极大的影响。
(5)党与;朋党;同类。与,党与也;从舁从与;与声。——东汉•许慎《说文》
敌多则力分,与众则兵强。——西汉•司马迁《史记》
群臣连与成朋。——《汉书》
(2)同本义。
信,诚也。——《说文》
又如:信行(信用;守诺言);信人(讲守信用的人,诚实的人;使者,传送书信的人;指信奉宗教的人,信徒)。
(3)真实,不虚伪。如:信官(诚实不欺的官员);信赏(悬赏);信人(诚实的人)。
(4)相信;信任。如:信不及(不能相信;不敢相信);信爱(信任喜爱);信纳(相信采纳)。
(5)信誉,信用,守信用。
信誉:诚实守信的声誉;信用和声誉,也指信用方面的名声。信誉,意思是信用和名声,诚实守信的声誉,指依附在人之间、单位之间和商品交易之间形成的一种相互信任的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信誉构成了人之间、单位之间、商品交易之间的双方自觉自愿的反复交往,消费者甚至愿意付出更多的钱来延续这种关系。
信用:谓以诚信使用人;谓信任和委用;相信和采用;以能履行跟人约定的事情而取得的信任;不需要提供物资保证,不立即支付现金,而凭信任所进行的。信用,是指依附在人之间、单位之间和商品交易之间形成的一种相互信任的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
信任:相信并加以任用;谓相信;意志坚定的将心托付,无论发生什么事,凭着对一个人的了解,都有理由去相信一个人的所做所为,不会因为留言蜚语,不会由于误解而去改变对一个人的看法,会去求证真相;互相信赖,信任;信任对方;互相信得过的人;认为正确或确实,不怀疑。信任是相信对方是诚实、可信赖、正直的。信任概念由于其抽象性和结构复杂性,在社会学、心理学、营销学、经济学、管理学等不同的领域定义信任是不同的,仍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但是达成共识的观点是:信任是涉及交易或交换关系的基础。心理学认为信任是人格特征和人际现象,个性不同则信任程度也不相同。营销学对信任的研究主要聚焦在交易活动中。管理学对信任的定义也不尽相同。在社会科学中,信任被认为是一种依赖关系。值得信任的个人或团体意味着他们寻求实践政策,道德守则,法律和其先前的承诺。相互依赖表示双方之间存在着交换关系,无论交换内容为何,都表示双方至少有某种程度的利害相关,己方利益必须靠对方才能实现。
法律者,国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也。法律的权威需要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信仰法律意味着每个公民都能发自内心地认同法律、信任法律、崇尚法律,能将法律的要求内化于心,外施于行。
(6)证实;应验。
其精甚真,其中有信。——《老子》
(7)知晓。如:信道(知道;料道)。
(8)信约;盟约。以继好结信。——《左传•襄公元年》
(9)符契;凭证。如:信笼(内盛物品后封口加盖印信的箱笼);刻木为信。
政:(1)(会意兼形声。从攴从正,正亦声。攴( p)敲击。统治者靠皮鞭来推行其政治。“正”是光明正大。本义:匡正)
(2)同本义。政,正也。——《说文》
(3)主持政事。
盖善政者,视俗而施教,察失而立防,威德更兴,文武迭用。——《后汉书》
又如:政本(为政的根本);政主(执政者);政官(掌管军政的官员);政术(施政的方法);政要(施政要领);政理(为政之道);政路(为政的途径)。
(4)政治;政事。
使帅其属而掌邦政。——《周礼•夏官》
又如:政化(政治和教化);政地(处理政事的地方);政争(政治斗争);政役(政事役使);政制(政治制度);政俗(政治与风俗)。
(5)国家某一部门主管的业务。如:民政;邮政;财政。
(6)指家庭或团体的事务。如:家政;校政。
(7)政策;法令。
如:政刑(政令和刑罚);政典(政策和制度);政条(政令);政道(施政的方略)。
(8)官长;主事者。如:学政;盐政。
(9)政权。州吁果杀其君而夺之政。——《韩非子•内储说下》
(10)朝廷;政府机关。
(2)同本义。
事,职也。——《说文》
无功而受事,无爵而显荣。——《韩非子•五蠹》
又如:事宦(仕宦。事通“仕”)
(3)引申为职守;政事;事务。如:事分(职分;名分)。
(4)职业。舞阳侯樊哙者,沛人也。以屠狗为事。——《史记》
(5)事情。如:事头(事因,事由;事情);事因(因由,事情来由);事苗(事情的根源);事机(时机;事情成功的机会);事有分定(凡事情总有定数);事在呼吸(比喻事情临近眼前,情况非常紧急);事序(事情的条理、秩序)。
(6)天子、诸侯的国家大事,如祭祀、盟会、兵戎等。
天子无事。——《谷梁传》。范宁注:“事谓巡守、崩葬、兵革之事。”
(7)事业。如:事绩(业绩,重大的成就);事济(事业完成)。
2)〈动〉(1)侍奉;供奉。
如:事奉(供奉;侍奉);事上(事奉尊长);事畜(侍奉父母,养育妻子);事亲(侍奉父母)。
(2)做,从事。如:事本(从事本业);事力(从事体力劳动);事行(做事;行事)。
(3)使用;役使。如:事役(劳役);事用(使用;应用)。
(4)奉行。今管仲不务尊主明法,而事增宠益爵。——《韩非子》
(5)治理;办理。齐、魏得地葆利,而详事下吏。——《战国策》
(6)任用。是在王公大人,为政于国家者,不能以尚贤事能为政也。——《墨子》
能,此字初文始见于商代甲骨文,其古字形像熊一类的野兽,这个意思后来写作“熊”。后来,能假借为技能、能力的意思,又指有才能的意思。用作动词,指具备某种能力。能还表示主观上能够,其后常跟动词,如能行、能达到。由技能、能力引申,“能”在现代物理学领域也指能量。
(2)贤能;才能,能力。
如:贤能(有道德,有德行,有才能;有道德、有德行、有才能的人);能处(本事;能耐);无能(没有能力);低能(能力低下);逞能(显示自己能干);各尽所能;能解(犹能耐,才能)。
(3)有才能的人。贤能为之用。——《三国志•诸葛亮传》
(4)[物理]:作功的本领。
(5)能量的简称。如:化学能;机械能;电能。
(6)能够,主、客条件具备,会作,会做,会完成。
如:能臣(能尽为臣之道者);能胜任(有做某事所需的能力或资源)。
(7)会;善于。寡人已知将军能用兵矣。——《史记•孙子吴起列传》
又如:能军(擅长治军);能因(善于因势成事);能言(长于辩论;有独到的见解);能法(善于执行法令);能书(善于抄写;擅长书法);能群(谓善于组织人力和物力)。
(8)有才能,有才干。如:能廉耿介(富有才干而且廉洁正直);能士;能绩(以有才能而取得的治绩);能鄙(能者与无能者)。
(9)友好,亲善;和睦。
(10)通“耐”;忍受。
食水者善游能寒。——《淮南子•地形》
争:(1)(会意。金文字形,上为“爪”(手),下为“又”(手),中间表示某一物体,象两人争一样东西。从又,义同。本义:争夺)
(2)力求获得或达到。如:争取(力求获得,力求实现);争斗(泛指对立的一方力求战胜另一方;斗争)。
(3) 辩论;争论;因意见不一致而相互辩诘,因意见不同而争论。如:争抗(抗争;抗衡) ;争让(争执);争口(争论);争言(争辩;争吵)。
(4)争胜,争着。如:争心(争强好胜的心理);争途(抢占道路。亦喻争夺地位);争求(竞相追求);争妍(竞相逞美);争长(争行礼先后;争相增长);争奇(竞相逞其奇特)。
(5)因利害关系而冲突;对抗;争斗。操舍鞍马,仗舟楫,与吴越争衡。——《资治通鉴》
(6)竞争;较量。如:争校(争竞,计较);争春(争艳于春日);争进(为仕宦而相争);争张(争竞,夸张);争棋(下棋争胜);争强(争为强者)。
(7)通“诤”;诤谏,规劝。如:争子(能直言规劝父母的儿子);争友(能直言规劝的朋友);争臣(能直言诤谏的大臣);争引(能引事例以谏诤);争弟(能直言规劝兄长的弟弟)。
(8)争,此字始见于商代甲骨文,其古字形像两手争夺一物,本义即争夺;到后来又引申为争辩,将用手争夺变为用嘴争辩;又引申为力求获得或达到;又引申为竞争。
是:为;则,遵从,效法,以为法则;正,不偏斜;对,正确(跟“非”相对);赞同,认为正确,肯定;联系两种事物,表明两者同一或后者说明前者的种类、属性;表示两种事情同一,或后者说明前者;表示存在;表示适合;像,似;表示原因、目的。“是”后可加“因为、由于、为了”。
由:原因,原由,缘故;来源;自,从;顺随,听从,归属;凭借;遵从,遵照;法式。
以:用,拿;依,按照;凭借,仗恃;因;缘;依,按,凭;从,自,由;认为,以为;做,从事;为;表目的或结果等。得以:指借某事物而能做某事;能够,可以。
尤:(1)过失,罪过。如:尤诟(过失和羞辱);尤违(过失;过错);尤累(过失)。(2)怨恨,责备,怪罪,归咎。如:尤苦(苛责;污蔑);尤恶(谴责和憎恶);尤怨(埋怨;怨恨)。
罪,原字为辠,犯法也。从辛从自,言辠人蹙鼻苦辛之忧。秦以辠似皇字,改为罪。罪过:罪行,过失,错误;责罚,责备。罪过属于心理态度的范畴,具有心理学的内容:它由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构成,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直接反映行为人的情感态度。罪过又是一个法学概念,具有刑法学的意义:它是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它直接反映行为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悖反态度。犯罪心理态度的基本内容是故意与过失(合称为罪过)。
罪:(1) 会意。从辛,从自,言罪人蹙鼻苦辛之忧,自亦声。本义:为凶、罪行或犯法的行为。
(2) 同本义。辠,犯法也。——《说文》。秦以辠似皇字,改用罪。
又如:罪首(罪魁祸首);罪失(罪愆和过失);罪眚(罪愆,罪过);罪瑕(罪愆);罪祸(罪愆);罪累(罪过);罪悔(罪过);罪殃(罪过);罪辜(罪咎);罪衅(罪行;过恶);罪例(犯罪的案例)。
(3)罪人。如:罪囚(罪犯);罪孥(罪犯的家属);罪徒(服刑的囚犯);罪脑(罪首);罪隶(古时罪人家属之男性没入官府为奴者)。
(4)过失;错误。如:罪诟(过错;诟病);罪失(罪愆和过失);罪负(过失)。
(5)苦难;祸殃。如:受罪;罪殃(祸殃);罪逆(罪孽);罪疾(灾祸);罪恼(罪孽烦恼);罪苦(因为罪孽而蒙受苦难)。
(6)刑罚。墨罪五百,劓罪五百,……杀罪五百。——《汉书•刑法志》
(7)归罪于。如:不罪(不怪罪;不归罪于);罪己(把罪咎归于自己);罪谴(罪责);罪坐(归罪;连坐)。
(8)惩罚;治罪。如:罪人不孥(治罪止于本人,不累及妻和子女);罪辱(处罚折辱)。